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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必须以所申请贷款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该抵押物。经市公
2、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公积金贷款,由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本实施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在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房屋用途载明为住宅的住房。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贝!k第二章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笔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对象:(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本人或配偶任意一方户籍在中山市(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准)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S)申请人中一方在中山市
3、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六条公积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三)必须为抵押贷款房产的产权人(夫妻除外,但主借款人须为产权人)。(四)购买非居住用房、车位、商业性质的房产及别墅(包括独栋屋及联排独栋屋)不接受贷款申请;现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楼龄超过30年的不接受贷款申请,混合结构的房产楼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贷款申请。(五)申请人及产权人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不接受贷款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除外)(七)申请人
4、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房屋交易不接受贷款申请。第七条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尚未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如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经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第八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o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最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如遇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将随国家最新的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情况、个人信用报告、
5、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形式进行认定,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人还须根据其家庭在缴存地、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情况进行认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一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零套自住住房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一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
6、有零套或一套自住住房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依据上述住房套数认定其持有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四)两个或以上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家庭购买同一住房的,合计认定住房套数。第十条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为重要审批依据,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
7、用报告中记录的个人信用情况存在申请前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或者累计逾期8次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批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S)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10次(含)以上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在该笔贷款结清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第十一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不同情节,可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责令申请人注销贷款申请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二)函告当事人单位、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三)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利。(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对符合中山市相关人才政策的申请人,在其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8、时,以房产为单位,市公积金中心给予政策优惠;对符合中山市相关多子女家庭住房支持政策的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房产为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将给予政策优惠;缴存职工购买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市公积金中心将给予政策优惠。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政策优惠条件的,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第三章公积金贷款申请及程序第十三条办理流程:申请人办理资格认证一申请人提供贷款申请资料一受委托银行及市公积金中心审核一办理贷款抵押担保一发放贷款。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
9、,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手房可在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二手房需在房产交易过户前,携转让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到各贷款受委托银行登记申请。申请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批准书(报建用途必须为住宅)或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批准文件和施工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到各贷款受委托银行登记申请。第十五条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最终审批后,由市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指定收款账户。第四章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六条
10、一名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两名或以上缴存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一手房、二手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大修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且以上自住住房(一手房除外)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购买二手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二手房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执行。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可延长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为65周岁,女为60周岁,机关事业单位
11、、人民团体的县处级以上女干部或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为65周岁。两名以上职工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以最短的计算。第十八条申请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第五章公积金贷款担保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所购房屋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必须至少以该笔公积金贷款金额用于贷款抵押,房屋价值不足时,须提供申请人家庭名下另一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选择自筹资金质押、顺位抵押等抵押模式,顺位抵押不受抵押金额限制但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第二十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12、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终止。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为主,由申请人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日起进入还款期,申请人可委托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
13、定收取罚息。借款人逾期还款3期(含)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划扣借款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划扣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上述事项。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出现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等自愿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借款合同的,可与受委托银行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如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等不同意履行借款合同的,或者没有代其履行的人,则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
14、十八条借款人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信息、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贷款期限等信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申请变更产权人的,应当首先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三十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抵押合同终止,当事人应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以个人自愿缴存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参照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及相关规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参照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细则实施前有关公积金贷款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房金通(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