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合规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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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合规须知)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0月10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改,2021年1月22日第三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决定自2021年7月15

2、日起施行)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6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7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2003年9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起施行;2014年11月27日修改)8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6月4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8日修改)9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7日人社部发(2021)53号)10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发(2

3、021)65号)I1.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陕人社发(2021)5号)12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陕人社发(2022)6号)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本条规定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3号)15 .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14日

4、陕人社发2013)71号)16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7 .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7年11月29日发改财金(2017)2058号)1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建市规(2019)1号19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18日建市(2

5、020105号)20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2月17日建市(2019)18号)二、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21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2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3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

6、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2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25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26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2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28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

7、的农民工工资。(二)建设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3)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2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与

8、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人社部发(2021)53号文件和陕人社发(2022)5号文件的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3 .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和陕人社发(2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4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5 .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工资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

9、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向招用的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6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7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施工现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8 .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

10、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委托规定代发工资。9 .指导监督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允许其进入项目现场施Xo10 转包工程建设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11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12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13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

11、单位清偿。(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2)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3 .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四、劳务分包单位(含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其他分包合同的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13、,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与所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2 .建立农民工工资核算和按月足额支付制度。3 .接受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4 .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劳务分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1.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

14、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5 .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劳务分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1 .以

15、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开1.并处罚金。2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按照法释2013)3号和陕人社发(2013)71号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

16、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六、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列入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据发改财金(2017)2058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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