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学费收取工作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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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学费收取工作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收费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学费收入已成为学校办学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按照规定交付学费应是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学费收取工作又与资助贫困学生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紧密关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有关单位都应予以重视,把学费收取工作当作常规性的本职工作来完成。为了明确责任,使应收取的学费能够及时足额收取到位,以保证学校办学的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规定:一、各主管学生的单位、部门、人员,均应把按规定交纳学费作为对学生教育的内容之一;二、各主管学生的部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认真做好资助工作;并负责协助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配合工作;三、

2、对各学院在收取学费期间提出的合理建议,计财处应尽力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四、各学院对未经批准不交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其学习成绩亦不予登记承认;对未经批准不按时交纳学费者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五、各学院学生活动经费按实交费学生人数(含正式批准减、免者)核拨;全校学生活动费总经费按全校实交费学生人数(含正式批准减、免者)核拨。六、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学院(含研究生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部)学生交费人数(不含当年新生)仍未达到总人数(不含新生)90%,且年终实交费人数与应交费人数(即实注册人数)不符的,其院机关人员(含辅导员)津贴总量按相应比例减发;各学院应将责任相应落实到相关人员。七、一年级新生的交费情况不纳入考核。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应在第一学年内摸清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落实相应的“奖、贷、补、助、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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