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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实践基地是指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且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场所。第三条实践基地分院级、校级、省级三个建设层次。第四条实践基地采取“学校指导、学院建设”的管理模式,基地建设遵循“责权分明、互惠互赢”的原则
2、。第二章实践基地的设立第五条每个专业学位类型(领域)都应建设若干个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的实践基地。第六条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与相关专业学位类型(领域)高度契合,一般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高新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等。(二)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具有较高科技研发水平、专业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的实践导师队伍。(S)应具备先进的科研设备及较好的科研条件。(四)应具有满足一定数量研究生实践实习的工作条件、食宿条件并有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第七条校级实践基地的申报程序及评审方法(一)组织申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开展校级实践基地申报的组织工作。相关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各院级实践基
3、地申报校级实践基地。院级实践基地需在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的前提下与合作单位积极沟通并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填写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申报表,并按基本条件提供佐证材料。(二)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践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三)签署协议经大学批准,合作双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体现各方的义务和职责以及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安全、待遇等条款,实践内容涉及有关知识产权以及保密事项的部分应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签署协议。第八条省级实践基地由校级实践基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建设层次的实践基地,具体申报工作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三章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党
4、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实践基地建设管理的宏观指导工作。相关培养单位作为实践基地的管理主体,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日常运行等工作。第十条相关培养单位应与实践基地合作方联合成立“XX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双方成员组成,委员人数根据基地规模及承担的实践研究生数量而确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我校相关工作人员担任。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践基地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实践程序,制定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特点的专业实践大纲。(二)安排部署实践基地的专业实践活动,包括制定实践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实践研究生和实践导师、监督与管理实践过程
5、、考核实践效果等。(S)开展实践导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的推荐、遴选及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四)组织双方单位、校内外导师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课程开发与建设、教学案例编写、信息资源共享等。(五)协助解决就业,为实践表现突出的优秀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协调就业岗位。(六)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设施建设,保证研究生实践活动的正常运行。(七)积极筹措实践基地建设及运行经费,合理预算和规范使用经费。(A)协调处理实践基地建设及研究生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九)加大双方多领域深层次合作力度,提升合作空间,拓展合作渠道。第四章实践基地的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基地建设经费的筹措与使用(一)
6、实践基地建设经费一般由合作双方通过多渠道自筹,自筹经费的比例和筹资方式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二)学校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以专项经费的形式按年度向校级及以上建设层次的实践基地核定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基地的建设与运行。(三)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基地建设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一)购买实践基地师生必要的实践工作设备及材料费1 .小型设备费:是指基于研究生培养需要,实践基地购置或试制低于5000元的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 .材料费:是指基于研究生培养需要,因专业学位实践活动产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
7、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基于研究生培养需要,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支付给第三方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基于研究生培养需要,实践基地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实践教学或科研装置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的消耗费用等。(二)实践基地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专家讲座等教育教学研究开支,包括资料档案、文献信息、专业通信、科研交流、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其中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基地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S)实践活动费用1 .差旅费: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学校工作人员在学校与实践基地驻地参加教学、科研等实践活动所产生的长途交通费。报销内容
8、参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含自驾出行、市内交通费用、学生差旅补助。2 .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依托实践基地产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或研究生作为主要发明人,且导师作为第一发明人)且属名单位为大学的出版著作或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手续费等,其中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3 .劳务费:是指在基地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基地工作需要而临时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性费用。不能用于向学校工作人员、基地的管理人员和参与实习实践活动的研究生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用。(四)以上费用的使用需严格按学校财务部门以及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基地财务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各项费用的列支
9、标准。(五)由学校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按学校资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设置资产总账,各基地要设置明细台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第五章实践基地的考核与评估第十四条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实践基地的运行及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限期整改”等档次。第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实践基地,学校将给予表彰,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实践基地时优先推荐。对需要限期整改的实践基地,专家组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整改后再次考核仍未合格的,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校级实践基地的设立与管理。相关培养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研究制定能够体现本单位专业特色的实施细则,完善实践基地管理委员会制度,规范院级实践基地的管理。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