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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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精神,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我校有关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基建、维修等工程招标、保险业务中收取的手续费、回扣等,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其他收入。第三条在设备、教材、图书、医药等大宗物资的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手续费、折扣、回扣等,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其他收入。第四条对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产生的折扣收益,一律上交学校财务,让利于学生。第五条对给手续费、回扣的对方单位或个人,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将回扣全额如实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第六条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服务费、手续费等。第七条严禁私自截留、挪用、私分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折扣、手续费、服务费等。第八条对决定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对方单位和个人给予回扣款的单位负责人,除没收全部所得款额外,还要视情节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第九条对将回扣款占为己有的个人,没收全部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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