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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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务发明的管理,保护我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和附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我校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职工、外聘人员及各类在校学生。第三条学校设立“职务发明专项管理基金”,用于职务发明管理。第二章职务发明的界定第四条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发明,其所有权属于大学。(一)“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上级单位、我校下达或者分配

2、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智力劳动成果;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所属单位一年内完成、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二)“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学校的公派出国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另有协议除外)。(S)“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利用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

3、、利用学校的人力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三章职务发明的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积极申报专利进行保护。第六条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职务发明专项管理基金,用于支持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由个人暂时承担30%,在专利批准后由学校全额报销。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前三年的维持年费由学校从专项基金中列支,三年后由发明人垫付维持年费,待专利转化后从转化所得中报销。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持费由专利申请人垫付,待专利转化后从转化所得中报销。第七条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的注册费和证书费,先由软件开发者垫付,

4、登记被批准后由学校从“职务发明专项管理基金”报销。第四章奖励与惩处第八条凡我校师生员工的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学校所有,都必须以学校名义申报,绝不允许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申报。否则,除令其改正外,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职务发明的转让及处置须经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批准。第十条校内凡有可能接触到职务发明技术内容的人(含各级领导、技术资料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课题组成员等),在国家未公开该技术之前都有保密责任。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侵犯学校权益。第十一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将相关内容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发明,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二条我校师生员工获得的职务发明可计入科研工作量。对专利实施取得重大效益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十三条为了鼓励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依据相关文件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职务发明成果时,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第十五条来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等,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其完成的职务发明应归学校所有(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凡我校管理的职务发明技术资料,全部由学校档案室保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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