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听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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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听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为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全面评价课堂教学,提升课堂教学目标达成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听课人员包括校院两级。(一)校级层面:学校党政领导,校级督学和相关职能部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校园管理处、综合实验中心、创新创业指导中心、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医学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二)院级层面:各教学单位领导,院级督导,各系(室)主任和教师同行。第三条凡是学校开出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等)均纳入听课范围。第二章听课内容第四条听课内容包括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

2、其他方面。(一)教师教学: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课堂管理等。(二)学生学习:主要包括学生出勤、课堂秩序、课堂氛围、学习效果等。(S)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卫生、教学基本设施以及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第三章听课要求第五条学校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随机选择课程听课,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思政工作的校领导重点听思政理论课。校级督学根据督导工作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选择课程听课。校级人员听课工作由评估中心负责安排。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听课制度。院级各类人员听课工作可与教研室活动、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相结合。院级领导、系(室)主任

3、及督导原则上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且保证学年内被听教师覆盖率为100%。教师同行可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并鼓励听其它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对大学教龄未满三年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可组织安排学习性听课。院级人员听课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第七条听课次数(一)校级层面1.学校党政领导:每月1次,每学期不少于4次(其中: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思政工作的领导听思政理论课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2 .校级督学:每学期不少于30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3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1次,每学期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二)院级层面1.各教学单位领导及系(室)主任:主要负责人每两周1次,每学期不少于8次

4、,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他领导和系(室)主任每学期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4 .院级督导:院级督导每学期具体听课数量由各单位根据质量监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5 .教师同行: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第八条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教师同行填写大学管理干部、教师同行听课记录表(见附件1),校级督学、院级领导、系(室)主任和督导填写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见附件2)。第九条听课人员课后应与教师和学生交流,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涉及教学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评估中心反映,以便尽快协调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第十条听课人员应按时按量完成

5、听课任务,听课评价应实事求是。第四章听课信息处理与反馈第十一条校级人员听课表每月收集1次。每月月末,学校党政领导的听课记录表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交至评估中心;督学的听课记录表由本人交至评估中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表以部门为单位交至评估中心。院级人员的听课记录表期末由本单位统一存档。第十二条评估中心汇总学校领导、督学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表,撰写发布校级听课情况分析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反馈听课意见和建议,涉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建议单独向马克思主义学院反馈。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汇总各类人员听课记录表,撰写院级听课情况分析报告,并将评价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教师和部门反馈。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听课计划、听课记录表及听课情况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学校将不定期组织督学对院级听课存档材料进行检查,听课情况作为院级教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对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各教学单位要组织督导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帮助其查找问题。对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要及时总结其经验,并在本教学单位乃至全校范围内推广。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听课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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