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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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请减刑建议书(2020)崇狱减778号罪犯赵天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天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天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7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于2012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

2、年12月21日作出(2015)川刑执字第18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36年10月20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J1.1.01刑更36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6年5月20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赵天奇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履行证明。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5个。综上所述,罪犯赵天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奇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3日附:罪犯赵天奇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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