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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的外事管理工作,使外事工作逐步走入制度化轨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以提高办学水平为目标,全面为学院的教育教学服务。第三条学院外事工作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照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因公出国考察、交流(参照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因公出国培训(按照市外专局有关规定立项、执行);国(境)外人员来我院交流、访问;聘请外籍专家
2、或教师;参与或组织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留学、实习、就业;招收外国留学生等涉外活动。第四条学院涉港澳台事务参照本办法及(国台办)、委台办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构职责第五条学院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是学院开展外事工作的统筹协调、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应积极做好外事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作,对学院的外事工作进行规划、协调与统一管理。具体职责是:1、负责制定和完善、修订学院相关外事工作制度。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3、负责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联络、洽谈和协议的起草、签订等工作。4、
3、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划、协调、管理和项目具体执行工作。5、制定学院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6、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完成学院因公出国培训项目的立项、执行,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完成相关人员的政审工作。7、负责国外高校、教育机构人员来访的联络与接待工作。8、负责外籍文教专家的聘请、生活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9、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10、负责收集、整理学院涉外活动资料,建立健全外事工作档案。11、负责与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流与合作相关事务。第三章外教聘请第七条聘请外籍专家、教师要坚持实用性原则,重点应放在语言教学、师资培养、专业建设
4、和促进学术交流与教学研究等方面,严格按照市外专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外籍教师的聘请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依据学院实际需要,汇总相关部门提出的申请,提出聘用意见,报学院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存档,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外事手续。第四章外事接待第九条接待国(境)外来宾,应坚持对等和业务相关原则,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确定牵头接待的院领导、有关部门、陪同人员和接待规格,严格按照相关外事规定执行接待标准。第十条学院层面的接待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提出接待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出席人员,接待费用由学院承担。系部自行邀请的国(境)外来访,须在来宾来访前一周写出接待方案(应写明资质、
5、专业、考察或交流的形式、礼遇规格、日程安排等基本情况)送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接待结束后连同接待纪要送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存档。相关费用由系部承担。第五章涉外管理第十一条与国外高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并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院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外方单位签订协议。系部不得与外方单位或公司签订协议。第十二条邀请国外专家、学者、科技人员来我院讲学、专业考察、学术交流等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第十三条学生外派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牵头,相关部门和系部配合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