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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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第三条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获奖证书、奖品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

2、奖励为主。第二章奖励种类第五条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一)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三)十佳共青团员(四)优秀共青团员(五)优秀团干部(六)优秀志愿者(七)优秀毕业生第六条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一)先进班集体(二)红旗团支部(S)十佳团支部第七条学院设立以下奖学金(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专业技能奖学金第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三好学生”评奖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

3、一定的群众基础;(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职业技能强,学习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国家学生体质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者;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分院(部)团委副书记、部长,分院(部)学生会、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

4、,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S)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六)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者,方有资格参评三好学生、奖学金;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

5、在校期间曾一次(含一次)以上获得院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各科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三年体育成绩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六)高校优秀毕业生在院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第十二条“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一)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S)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四)

6、敢于与不良风气作斗争,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五)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选课学习百分之七十以上成绩优良;(六)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七)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院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A)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九)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分院(部)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第十三条“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红旗团支部”、“十佳

7、团支部”、“十佳共青团员”、“优秀志愿者”每年评比一次,由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评比,评比细则另行制定。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每年评比一次,评比细则另行制定。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办法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院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院团委以及各分院(部)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各分院(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分院(部)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第十七条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

8、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分院(部)评审小组具体实施。第十八条“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1、院、分院(部)的学生干部由院、分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推荐;2、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提名推荐;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院团委提名推荐。(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各分院(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条

9、“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一)优秀毕业生由各分院(部)和辅导员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各分院(部)评审小组审查,经各分院(部)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以及评审委员会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审批;(二)各分院(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一条“优秀班集体”评比办法“优秀班集体”的评审,由各分院(部)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二条“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10、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的评比办法由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的评比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规定。第五章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省或市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第二十六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第二十七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年度评比中不可兼获。第二十八条授予“优秀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获得者相应的

11、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状。第六章申诉第二十九条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分院(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分院(部)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分院(部)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分院(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分院(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分院(部)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分院(部)公示期内实名向学生处提出质疑或投诉;对学院公示结果和拟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学院监审处提出质疑或举报。第三十二条学院有关部门和各院、分院(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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