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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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

2、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五条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3、;(S)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第六条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诊所备案信息表;(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六)诊所规章制度;(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A)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

4、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八条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

5、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I年的,视为歇业。第H-一条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二条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三条诊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6、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诊所备案信息,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责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纠正。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

7、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诊所应当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诊所不得拒绝

8、、隐匿或者隐瞒。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诊所歇业的;(-)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S)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第二十条诊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

9、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二H-一条诊所执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十二条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自行印制。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电子证照工作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

10、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新备案的诊所,按照本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及附录中的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中的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1、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中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附录:1.仰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2 .醴诊所备案信息表3 .就诊所备案凭证(样证)附录1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普通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三)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

12、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

13、员岗位职责。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口腔诊所一、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二、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三、人员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一)医师。1 .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C2 .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3 .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护士。1 .

14、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2 .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四、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H)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求。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

15、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七、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中医(综合)诊所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0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C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

16、应诊疗科目。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三、房屋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

17、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中西医结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配备西医

18、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C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二、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六)设医技科

19、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三、房屋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及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20、。附录2诊所备案信息表备案编号:诊所名称诊所地址设置单位名设置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明名称编号设置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诊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师E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诊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师E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他医师(可另附页)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蚯E书编码护士(可另附而)姓名专业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码药学人员(可另附页)姓名专业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码医技人员(可另附而)姓名专业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码所有制形式口全民口集体口股份制口私人口其他经营性质口营利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口非营利性(非政府办)诊

21、所类型口普通诊所口中医(综合)诊所口腔诊所口中西医结合诊所口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服务方式设置人签字(盖章)本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设置人签字(盖章):委托办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备案机关意见备案机关盖章:审核人签字:mf-1注:1.按照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附后)填写。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诊所、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留存。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诊所备案信息表是诊所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单位设置诊所,均应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并提交此表。一、备案编号备案编号(以下简称“编号”)应与诊所备案证上编号一致。按原卫生部印

22、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规则进行编号(22位)。其中,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五类,分别为D219普通诊所(备案)、D220口腔诊所(备案)、D221医疗美容诊所(备案)、D222中医(综合)诊所(备案)、D223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二、项目填写说明(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三)设置单位名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登记的名称;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四)设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

23、证书等证件名称及编号;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五)设置人。1 .个人设置诊所,填写个人信息;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诊所,其代表人为设置人;3 .两人以上合伙设置诊所,合伙人共同为设置人。(六)诊所法定代表人。按实际情况填写。(七)诊所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与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同诊所法定代表人”。(八)其他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医技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的医务人员填写,也可另附页。如无上述人员,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无、(九)所有制形式。1 .个人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为私人;2 .单位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应与单位所有制形式一致。(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

24、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和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三类,按实际情况填写。(十一)诊所类型。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按实际情况填写。(十二)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填写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十三)服务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十四)设置人签字。由本说明第(五)项所填写的设置人签字。(十五)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不是由设置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十六)备案机关意见。1 .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

25、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C2 .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附录3诊所备案凭证(样证)诊所备案凭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服务方式备案编号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电子证疑二堆码)XXX诊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XXX内科XXX12345678951O1.0217D2193私人营利性备案机关(盖章)备案日期202*年*月*日注:使用纸张180克合资胶版;长29.7厘米,宽21厘米(A4);印刷分辨率:300dpi0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推动诊所健康发展,我委于2019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等10个试点城市组织开展了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

26、,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明确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积极推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诊所备案的部分条款,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诊所备案的有关法规条款。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诊所发展试点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中医

27、药管理局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办法共包括正文四个部分和附录: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诊所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第二部分:备案。明确了设置诊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提出了需要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情形以及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第三部分:监督管理。细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辖区内诊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日常信息化监管的要求,明确了撤销诊所备案的情形

28、。第四部分:附则。统一规定了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明确了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期限为一年;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部分:附录。在2010年出台的诊所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更新了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基本标准,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三、组织落实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地方落实诊所备案管理各项要求,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诊所监督管理,推动诊所规范化健康发展,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专家解读一放管结合推

29、动诊所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武宁诊所是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基层群众就医获得感的重要抓手。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包括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立足取消诊所规划限制、推行诊所备案制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多措并举调动诊所发展积极性,对推动诊所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几个关键:第一,试点先行。2019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将诊所由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鼓励非试点省份和城市开展诊所改革和

30、发展试点工作。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出台了办法。第二,尊重实际。办法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第三,简化条件。办法对申请备案的诊所只提最基本、最必要的条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所标准、名称等满足相关文件要求即可。第四,放管并重。诊所推行备案制管理只是准入形式发生了变化,不改变其医疗机构的属性,因此各地在推行诊所备案的同时,应参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备案诊所的日常服务展开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第五,创新监管手段。办法明确提出“应当依托现有信息平台或新建信息化平台开展诊所监管,利用信

31、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标准明确提出“诊所应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现状将诊所与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如建立诊所监管平台,备案诊所直接接入监管平台;如安装前置机采集诊所监管所需信息;如定期报送诊所监管所需信息等。试点城市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诊所进行监管探索了多种做法:北京市建立市级监管平台并积极推进区级信息化平台建设,明确诊所的监管指标和接口标准,要求诊所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每日报送诊疗数据,实现对备案制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化监管以及和实际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武汉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云诊所平台”

32、,推动诊所信息化建设,创新诊所监管方法,提升监管水平,降低监管成本。诊所通过“云诊所平台”主动对接省监管平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市、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过“云诊所平台”对诊所的资质监管、异常处方识别、信息采集三个方面来实现诊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市网络理政办联合印发成都市诊所信息接入管理办法,要求诊所在备案时已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最迟于备案成功后3个月内接入成都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纳入全市综合监管体系。西安市雁塔区试点将诊所纳入信息化平台,平台包含诊疗、监管和公众服务三大模块,并与指纹验证结合,有效解决目前诊所监管难的问题。专家解读二依法推进

33、诊所备案制落地实施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曹艳林一、诊所备案是一项法律上规定的制度诊所备案制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熟经验之一,从中医诊所备案逐步推广到所有诊所的备案管理,并被我国立法机关所采纳,其制度正当性先后被我国中医药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所明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

34、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

35、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二、办法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细化、具体化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本次颁布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诊所备案制度安排的细化、具体化及可操作性的明确。办法从主管机关、备案主体、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申请设置诊所

36、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备案主体。备案内容为诊所备案信息表等十一个方面。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三、办法在方便诊所举办与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之间合理平衡诊所备案是在诊所审批制上简化、演变过来,目的是根据诊所设置的特点,采取与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相比较为简单、方便的准入形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只要达到诊所备案要求,即可获得诊所备案凭证,就可以开展诊所医疗业务。诊所备案制的最终目的是使诊所医疗服务供给更充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常见病、普通病等医疗服务获得方面更加便捷。虽然诊所医疗服务是技术和难度相对较低的医疗服务,但它也还是

37、医疗服务,还是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还得保障其质量和安全,绝不能完全放开,也不能撒手不管。因此,办法在诊所备案制度设计上,尽管比审批制的准入门槛降低了很多,但仍然对诊所备案提出了系列要求。比如办法规定:个人设置诊所的,申请人应当为诊所法定发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这就是保障诊所医疗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人员制度安排。办法还规定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这些规定本质是从注重事前监管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最终还是为了在方便诊所举办的同时,仍然能确保诊所医疗服务的医疗质量与安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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