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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 .负责院(所)精神文明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执行。2 .负责审议院(所)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的制订、实施的监督以及效果考核。3 .优良作风方面由监察室具体负责,优美环境方面由总务科具体负责,优质服务方面由医务科、护理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具体责任科室。4 .负责院(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命名申报及接受有关部门的考评。5,负责对院(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表彰、奖励、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