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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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各处室、单位: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度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和协作配合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2022年12月15日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F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

2、3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支持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做有碍公正执法的行为。第三条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不得在法定程

3、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第五条对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等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对以组织名义向行政执法单位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六条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向局党组专题报告。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第八条领导干

4、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第九条领导干部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5、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

6、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局工作的人员或曾经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包括: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无正式编制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第三条对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四条办案机构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移交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处理。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利用职

7、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或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工作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依法定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七条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第八条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第九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工

8、作人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工作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

9、公正的。第十一条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当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并提出指导性或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工作人

10、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和协作配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试行)(青纪发(2

11、0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是指通过审计监督、财务管理、群众来电来访、政务督查、日常监督检查及网络举报、问政、舆情等途径获取的,反映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的线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线索移交,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相互移交涉嫌违纪违规的案件,包括问题线索、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协作配合,是指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协作与配合。第二章线索移交第五条负责财务审计、信访、督查、舆情、群

12、众来电来访等工作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违反党的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贪污贿赂等问题时,报经局党组有关领导同意,应进行初步研究核查,确认或基本确认属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追究相关党组织或人员责任的,应及时移交机关纪委。对有关部门、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经局党组有关领导同意,机关纪委负责及时向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对有关事实调查定性、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不转移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事项办理、处置、整改的职责和事权。第六条机关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局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单位与机关纪委相互移交问题线索,应提交违规违纪问题线

13、索移交单及有关证据材料。第三章移交处理第八条移交单位应在获取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接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接收,并书面告知移交单位。第九条接收单位不予接收的,应说明原因,及时退回移交单位;决定接收的,应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交单位。第十条问题线索移交工作应当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保密。移交问题线索和信息反馈要登记备查,认真填写回执。第十一条机关纪委在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报告。重要的问题线索应第一时间报告。第十二条机关纪委要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分析、排查,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定分类处置办法,提高

14、线索利用成效。第十三条机关纪委应建立问题线索转交和办理台账,加强对转交基层问题线索的督办,通过定期核对、实地指导等方式,对交办线索进行跟踪督办,把握办理进度,对调查情况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办理时效和质量。第四章协作配合第十四条机关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可就下列事项商请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一)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提前介入,了解和掌握案情,或者协助查找涉案人员或重要证人的;(二)需要协助收集、研究、审查证据的;(三)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机关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专业性事项,需要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有关部

15、门、单位协助的,可商请协助办理,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或有其他事项需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的,可商请机关纪委协助办理,机关纪委应积极配合。第十七条机关纪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相互移交问题线索、协作配合中遇到困难或出现分歧意见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第十八条机关纪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移交和协作配合工作,完善内部工作流程,规范相关手续和文书格式,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移交未移交或移交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延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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