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工程品质管理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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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電氣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目錄一、前言1-1二、材料設備規範及相關施工法規概論1-22.1電力系統簡介1-22.2接地工程1-22.3電線電纜工程1-82.4電表箱設備工程1-202.5高壓設備試驗1-212.6低壓斷路器1-212.7漏電斷路器1-232.8配電盤設備工程1-242.9開關箱及分電箱設備工程1-272.10開關插座及出線口、接線盒安裝工程1-282.11照明燈具安裝工程1-292.12柴油引擎發電機組設備工程1-302.13過電流電驛1-352.14機水電設計圖面審查重點1-412.15製作施工圖重點1-44三、施工要領及注意事項1-493.1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施工流程1-

2、493.2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施工注意事項1-503.3貫穿外牆之配管設置止水設施施工要領1-513.4管路穿樑施工要領1-523.5配電場所之設置施工要領1-523.6樓版及柱牆配管施工要領1-533.7出線匣或配電箱與管路接續施工要領1-543.8管路配線結線施工要領1-553.9配電箱體周邊混凝土澆築施工要領1-563.10機房相關配合設施施工要領1-563.11電信室設置施工要領1-57四、品質管理標準1-574.1概述1-574.2品質管理標準1-57五、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1-635.1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材料檢驗程序1-635.2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施工檢驗程序1-64六、自主檢查表1-656

3、.1自主檢查表之格式與編寫方法1-656.2自主檢查表之使用方法1-666.3自主檢查表範例1-66七、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1-807.1緊急發電機供電系統架構圖1-807.2緊急發電機單機設備檢測作業內容1-817.3緊急發電機系統運轉檢測作業內容1-827.4緊急發電機供電系統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作業內容1-847.5接地電阻測試1-867.6絕緣電阻測試1-87八、參考文獻1-87第一章電氣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一、 前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爲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於八十五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規範,要求各公共工程主管及主辦機關,將要

4、點中之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條款中,規定工程承攬廠商於施工前提出具體有效之品質計畫書,品質計畫內容亦加以具體規範,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嗣配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及實務上需要,再依最新版修正之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訂定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若工程包括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則應另增加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分項品質計畫之內

5、容則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流程、自主檢查表。為建立並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擬藉由品質管理教育訓練,灌輸工程人員品質觀念,以品質管理系統之新知與工程技術之實務課程相結合,俾建立完備之品質計畫,來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都能符合設計及規範的品質要求。二、 材料設備規範及相關施工法規概論2.1電力系統簡介本簡介係以高壓受電為例:電源係以台電配電室(台電配電場所)為介面,自台電配電室開關二次側以高壓電纜引接至用戶自備變電站,高壓電源依台電供電區域之不同有11.4KV及22.8KV系統,用戶場所如係位在11.4KV供電區域時,台電為配合將來其改壓政

6、策,會要求用戶於設計時其設備或系統電壓均應以雙電壓設計(即初期採用11.4KV電源,俟台電改壓後改以22.8KV電源,用戶可省下一筆改壓後再投資之費用)。自備高壓變電站自台電計費MOF以下設備,包括有:隔離開關、避雷器、高壓PT、主高壓開關盤(含主高壓開關、保護電驛及計測表計)、分路高壓開關盤(含分路高壓開關、保護電驛及計測表計)、高壓變壓器(11.4/22.8KV-380/220V或11.4/22.8KV-190/110V)、低壓配電箱(含低壓主開關(ACB)及分路開關等)、所有低壓用電設備再從此低壓配電箱引接出去到各低壓用電設備或區域開關關箱。2.2接地工程2.2.1接地工程種類1. 電氣

7、設備之外殼非帶電金屬的接地。2. 電力系統的接地。3. 避雷器與避雷針的接地。2.2.2接地的目的1. 防止感電:用電設備之帶電部份與外殼間,若因絕緣不良或劣化而使外殼對地間有了電位差,稱為漏電,嚴重漏電時可能使工作人員受到傷害。防止感電的最簡單方法,便是將設備的非帶電金屬外殼實施接地,使外殼的電位接近大地或與大地相等。由於人體的電阻、鞋子電阻及地板電阻的差異,所以能夠承受的電壓隨著人、地而不同,通常人類不致感電死亡的電壓界限約為2465伏特。2. 防止電氣設備損壞:由於雷擊、開關突波、接地故障及諧振等原因而使線路發生異常電壓,此等異常電壓可能導致電氣設備之絕緣劣化,形成短路而燒毀。但系統實施

8、接地,則可抑制此類異常電壓。3. 提高系統之可靠度:若系統實施接地時,可使接地保護電驛迅速隔離故障電路,讓其他電路能夠繼續正常供電。4. 防止靜電感應:若電器設備上累積靜電荷時,可利用接地線導至大地。2.2.3接地方式(經濟部頒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以下簡稱內規24條)1. 設備接地: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份之接地。包括金屬管、匯流排槽、電纜之鎧甲、出線匣、開關箱、馬達外殼等。2. 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中被接地線之再行接地。其接地位置通常在接戶開關之電源側與瓦時計之負載側間,可以防止電力公司中性線斷路時電器設備被燒毀,亦能防止雷擊或接地故障時發生異常電壓。3.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

9、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目的在穩定線路電壓。4.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條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2.2.4接地種類及接地電阻(內規25、26條)種類接地電阻接地線線徑適用處所特種接地10歐以下(1)變壓器容量500KVA以下者:22mm2以上絕緣線。(2)變壓器容量超過500KVA者:38mm2以上絕緣線。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或高壓用電設備接地。第一種接地25歐以下5.5mm2以上之絕緣線非接地系統供電之高壓用電設備接地。第二種接地50歐以下(1)變壓器容量20KVA以下者:8mm2以上絕緣線。(2)變壓器容量超過20KVA者:22m

10、m2以上絕緣線。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第三種接地(1)對地電壓150伏以下:100歐以下。(2)對地電壓151伏至300伏:50歐以下。(3)對地電壓301伏以上:10歐以下。(1)P.T.及C.T.二次側之接地線5.5mm2以上絕緣線。(2)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地線詳內規表26-1。(3)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地線詳內規表26-2。(1)低壓用電設備接地。(2)內線系統接地。(3)P.T.及C.T.之二次側接地。(4)支持低壓用電設備之金屬體接地。2.2.5應接地之低壓用電設備如下:(內規27條)1. 低壓電動機之外殼。2.

11、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3. 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150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4. 電纜之金屬外皮。5. 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6. 對地電壓超過150伏之其他固定設備。7. 對地電壓在150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備。8. 對地電壓超過150伏移動性電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9. 對地電壓150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2.2.6用電設備接地之規定:(內規28條)1. 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份,按下列之一施行接地:(1)妥接於被接

12、地金屬導線管上。(2)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但得不絕緣。(3)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4)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2. 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下列方法接地:(1)採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 Receptacles),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妥予接地。(2)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份。(3)220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110/220伏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中性線(被接地之

13、一線)得作為地線,以供接地。3. 接地系統施工規定(內規29條)(1)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2)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3)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0.7公厘以上,且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900平方公分,並應埋入地下1.5公尺以上。(4)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19公厘以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15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0.9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1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下1.5公尺以上深度。(5)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

14、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1.8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6)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宜,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7)特種及第二種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0.6公尺起至地面上1.8公尺,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8)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鐵塔或鐵柱等)設施時,除應依前述第(7)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1公尺以上。(8)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2.2.7避雷接地之規定1

15、. 避雷器接地(1)避雷器(Lightning Arrester)簡稱LA,是一種過電壓保護設備,設置於電源導線與大地之間,遇線路過電壓時,即提供一低阻抗電路,將異常電壓所引起的突波電流洩入大地,藉以限制過電壓,並於放電後又自動恢復高阻抗。(2)高壓以上用戶之變電站應裝置避雷器以保護設備(內規439條)。(3)電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壓架空線皆應裝置一具避雷器(內規440條)。(4)避雷器應裝於進屋線隔離開關之電源側或負載側。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則於變壓器一次側附近處應加裝一套(內規441條)。(5)避雷器裝於屋內者,其位置應遠離通道及建築物之可燃部

16、份,為策安全該避雷器以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被保護之設備共置於金屬箱內為宜(內規442條)。(6)避雷器與電源線(或匯流排)間之導線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應不小於14平方公厘,該導線應儘量縮短,避免彎曲,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如必需以金屬管保護時,則管之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結。(內規443條)(7)避雷器之接地電阻應在10歐以下。(內規444條)2. 避雷針接地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需裝設避雷針之場所如下:(1)高度超過20公尺以上建築物。(2)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如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另建議高度雖未超過20公尺,但在雷擊較多地

17、區之建築物,亦應考量裝設避雷針。(3)保護範圍:避雷針針尖與地面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一般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60度,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45度。(4)避雷針之接地極要求A. 接地極需使用面積0.35平方公尺,厚度1.4公厘以上之銅板,或使用2支以上2.4公尺長,直徑19公厘之鋼心包銅接地棒或可使總接地電阻在10歐姆以下之其他接地材料。B. 接地極採用銅板之埋設深度,其頂部與地表面之距離應有1.5公尺以上,採用接地棒者,應有1公尺以上。C. 一條接地線如並聯二個以上之接地極時,其相互距離不得小於2公尺。D. 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10歐姆以下。(5)避雷針所使用之接

18、地導線線徑及安裝規定:A. 建築物高度在36公尺以上時,應使用100mm2以上之銅線。B. 建築物高度超過30公尺,未達36公尺時,應使用60mm2以上之銅線。C. 建築物高度在30公尺以下時,應使用30mm2以上之銅線。D. 導線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E. 避雷針接地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應離開1公尺以上。但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間有靜電隔離者,不在此限。2.3電線電纜工程2.3.1導線的規格導線之粗細各國有各自的規格標準,稱為線規(Wire Gauge)簡稱WG,而線徑粗細常以數字代號表示稱為線號。1.中國線規(C

19、WG):即公制線規,單心線以直徑mm表示,絞線以截面積mm2表示。2.美國線規(AWG):以0.001英吋的直徑稱為1密爾(mil),將直徑0.460英吋訂為00號(或4/0),直徑0.005英吋訂為36號,號數愈大導線愈細。直徑大於0.460英吋者,改以面積表示,稱為圓密爾(CM),4/0號之截面積為4602=211,600CM, 而截面積自250,000CM開始,每大一號則增加50,000CM,如300,000CM、350,000CM等。由於CM單位較小,故有時以MCM表示(1MCM=1000CM),如250MCM、300MCM、350MCM等等。250MCM125mm2500MCM250

20、mm22.3.2絕緣材料的種類1. 聚氯乙烯(PVC)2. 聚乙烯(PE)3. 交連聚乙烯(交連PE或XLPE,日本稱為PEX)4. 乙丙烯橡膠(EPR或EP橡膠)2.3.3電線、電纜的種類1. PVC電纜:內絕緣體和外皮均以PVC為材料,所以也稱為VV電纜,運轉溫度不得高於60 。2. PE電纜:內絕緣體為PE,外皮為PVC,也稱為EV電纜,運轉溫度不得高於75 。3. 交連PE電纜:內絕緣體為交連PE,外皮為PVC,也稱為CV電纜,運轉溫度不得高於90 。4. BN電纜:內絕緣體為丁烯橡膠(天然),外皮以尼奧普林(Neoprene)合成橡膠(人造)為保護者,能夠抗化學性腐蝕及高汚染,已少用

21、,90 。5. EP或EPR電纜:內絕緣體為乙丙烯橡膠(人造),外皮為PVC,90 。6. 卡補胎電纜:內絕緣體為人造橡膠,外皮為天然橡膠,彎曲性良好,已少用,90 。7. 礦物絕緣電纜:內絕緣體為無機物氧化鎂材料(有毒),外部以銅皮保護,又稱為MI電纜,適用於600V以下耐高溫場所,1100 。8. EP橡膠絕緣烏坡林被覆電力電纜(RN)CNS-10599,90 。9. 耐熱電纜(HIV)CNS-11175 (380 15Min)。10. 耐火電纜(FR)CNS-11359 (750 3HR或840 30Min.)。11. 環保電纜。12. 環保耐熱電纜(380 15Min.)。13. 環保

22、耐火電纜(750 3HR或840 30Min.)。14. 低煙無鹵素電纜(LSNH)。15. 匯流排 Busway,CNS-14286。16. 超軟PVC電纜,90 。17. 海巴龍電纜(Hypalon),90 。18. PVC絕緣電線(IV),60 ,CNS-679。19. 耐熱PVC絕緣電線(HIV),75 ,CNS-8379表1各種電線、電纜代號表2各種電線、電纜代號低壓絕緣導線之最高容許溫度表絕緣電線之種類絕緣物容許溫度(0C)1.PVC電線602.RB電線3.耐熱PVC電線754.PE電線(Polyethylene)5.SBR電線(Sytyrene Butadtene Rubber)

23、6.人造橡膠電線(Butyl Rubber)807.EP橡膠電線(Eteylene Propylene Rubber)908.交連PE電線(Crosslinked Polyethylene)絕緣導線的工作溫度應不超過絕緣的最高容許溫度,導體的溫度除了與周圍溫度有關之外,也與電流經過時產生的功率損失I2R(I:電流,R:電阻)有關。此外,當然也與導線的散熱能力有關,例如導線以磁殊或磁夾板配線時,其電流容量(或稱安全電流)較大,鐵管配線比塑膠管配線的電流容量大;又同一導線管中,導線數量愈多時電流容量則愈低。2.3.4電纜配線1. 低壓PVC、PE、EPR、交連PE電纜配線均須依下列規定施工:(內規

24、254條)(1)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之場所,不得使用電纜,但其受力部份如依下列規定加以適當保護者不在此限。A. 採用保護管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1.5倍,若保護管很短且無彎曲,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其內徑可小於電纜外徑1.5倍。B. 電纜在屋外時,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1.5公尺應加保護,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2公尺應加保護。(2)地板、壁、天花板、柱等不得直接埋設,但加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A. 將電纜穿在足夠管徑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內者。B. 很短之貫穿處有適當之孔道通過者。C. 埋設在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之保護者。D.

25、在施工上不得不選擇在壁、門、屏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須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份,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者。(3)保護用之金屬管、PVC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4)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2. 彎曲電纜時,不可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6倍以上為原則(單心電纜為8倍)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內規256條)3. 電纜裝於磁性管路中時,須能保持電磁平衡。(內規259條)2.3.5金屬管配管工程1. 交流回路,同一回路之全部導線原則上應穿在同一管,以維持電磁平衡。(內規220條)2. 凡屬於同一個電路之導線應置於

26、同一金屬管內,如屬同極導線或單根導線(即金屬管內僅裝一根導線之謂)不得裝入。(內規234條)3. 金屬管之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21條)(1)金屬管為鐵、鋼、銅、鋁及合金等製成品。(2)常用鋼管按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可分為厚導線管、薄導線管、EMT管(Electric Metallic Tubing)及可撓金屬管四種。(3)金屬管應有足夠之強度,其內部管壁應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4)其內外表面須鍍鋅,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不受濕潮之建物內者,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鏽之物質。4. 金屬管適用範圍應符合左列規定:(1)厚導線管不得配裝於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及含有酸性或鹼性之泥土中。(2

27、)EMT管及薄導線管不得配裝於左列場所:A. 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及含有酸性或鹼性之泥土中。B.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C. 有重機械碰傷場所。D. 600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3)可撓金屬管不得配裝於左列場所:A. 升降機。B. 蓄電池室。C.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D. 灌水泥或直埋之地下管路。E. 長度超出一八公尺者。5. 配管之彎曲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24條)(1)金屬管彎曲時,其內側半徑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6倍,但管內導線如屬於鉛皮包線者,則不得小內徑之10倍。(2)兩出線盒間不得超過四個轉彎其內彎角不可小於九度。6. 敷設明管時,可撓金屬管每隔1.5公尺內及距出線盒30公分以內裝

28、設護管鐵固定,其他金屬管可每隔2公尺內及距出線盒1公尺以內裝設護管鐵或其他適當之鉤架支持之。(內規225條)7. 金屬管及其配件因絞螺紋或其他原因,其可能生鏽或腐蝕之部分須施行防鏽塗料保護。(內規228條)8. 金屬管間或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的電氣性接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29條)(1)金屬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其螺紋須充分絞合。(2)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其配件之兩側用制止螺絲圈啣接。(3)金屬管與其配件須以適當方法與建築物確實固定。(4)護管鐵之間隔以不超過2公尺為原則。(5)金屬管管口應附裝適當之護圈,以防止導線損傷。9. 為減少金屬配管對建築物強度之影響,施工上應符合下列

29、規定:(內規232條)(1)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2)埋入混凝土之金屬管外徑,以不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為原則。(3)金屬管之裝配於不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或建築物內者,應於部分或全部裝配完成而尚未掩埋時,由承裝業之電匠會同建築監工負責檢查,作成紀錄。(4)暗管工程竣工後,應繪製詳細圖面,指明金屬管連接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俾便檢修。10.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依金屬管施工者應符合下列要求:(內規298條)(1)金屬管必須為厚金屬導線管之規格者。(2)連接盒、終點盒、出線盒及其他配件應為金屬製之耐壓防爆炸型者,(蓋與盒,盒與導線管之接合,均用螺絲絞紋兩者直接耦合之,且螺絲絞紋在五紋以上)。(3

30、)金屬管工程如小部份需應用軟管連接時,該軟管等配件亦為耐壓防爆型者。2.3.6非金屬管配線1. 非金屬管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39條)(1)非金屬管係指PVC所製成之電氣用塑膠導線管。(2)導線管之規範以中國國家標準為準。2. 非金屬管限制使用於下列情形:(內規241條)(1)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2)供作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3)易受機械碰損之處。(4)周溫超出導線管之承受溫度場所。(5)導線絕緣物之耐溫高於導線管。3. 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45條)(1)非金屬管之端口須光滑,不得損傷導線之絕緣皮。(2)非金屬管之配管須按下列裝置:A. 應考慮受溫度變化之伸縮。B. 在混

31、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可減少建築物之強度。C. 配管之彎曲按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裝置。4. 非金屬明管之支持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46條)(1)敷設明管時,非金屬管每隔1.5公尺及距下列位置在30公分以內應裝設護管帶固定。A. 配管之兩端。B. 管與配件連接處。C. 管相互間連接處。(2)非金屬管相互間相接長度須為管之管徑1.2倍以上(若使用粘劑時,可降低至0.8倍),且其連接處須牢固。2.3.7電纜架裝置1. 電纜數量較多時,為便於電纜的裝置與維護,可將電纜裝在電纜架(Cable Tray)上作固定或支持及保護。以配合廠房或建築物內之電纜槽及溝道等裝置。(內規249條)2. 電纜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

32、定:(內規251條)(1)須具有適當強度以支持全部電纜。(2)不得具有尖銳邊端、鋸齒狀,或突出物而傷及電纜之外皮。(3)以金屬製成者須有適當之防鏽,否則應採用不鏽蝕材料。(4)須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5)應具配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以改變其方向及高度。3. 電纜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52條)(1)電纜架須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纜架之電氣連接性,及電纜之固定。(2)電纜由電纜架轉進其他管槽時,應避免電纜產生機械應力。(3)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子或保護箱加以保護。(4)600伏以下之電纜可裝於同一電纜架。(5)超過600伏之電纜不得與600伏以下電纜裝於同一電纜架,但

33、以非易燃性之隔板隔離或採用金屬外皮電纜配裝不在此限。(6)電纜架可橫跨隔間牆壁或垂直於潮濕或乾燥處所之台架及地板,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止火災擴大之裝置。(7)電纜架須具有適當空間以供裝置和維護電纜。4. 電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53條)(1)電纜可在電纜架內連接,但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2)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須確實固定於纜架。2.3.8導線槽配線1. 導線槽係指以金屬板或耐燃性非金屬槽道製成,以供配裝電線或電纜之管槽。其蓋部應屬可動者,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置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2. 金屬導線槽僅容許露出方式裝置,如延伸裝於屋外者,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金屬導線槽不得裝於下列場所

34、:(內規276條)(1)易受重機械碰損及屬於腐蝕性氣體場所。(2)屬於爆發性氣體存在處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3. 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30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十。(內規277條)4. 水平裝置之金屬導線槽應在每距1.5公尺處加一固定支持,如裝置法確實牢固者,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3公尺,至導線槽為垂直裝置者,其支持點距離不得超過4.5公尺。(內規279條)5. 由金屬導線槽展延而引出之配線,得按金屬管或金屬外皮電纜裝置法配裝。(內規282條)2.3.9匯流排槽配線1. 匯流排槽係指一組銅匯流排或鋁匯流排以金屬板製成之金屬槽加以包覆而成為一體之裝置,該項

35、匯流排相互間及與外包金屬體間應互為絕緣。匯流排槽之構造可裝置一種插入式分接器以利分接較小容量導線。(內規285條)2. 設計為水平裝置匯流槽每距1.5公尺處須加固定支持,如裝置法確屬牢固者,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3公尺。匯流排槽如屬設計為垂直裝置者應於各樓板處牢固支持之,但該項最大距離不得超過5公尺。(內規287條)3. 匯流排槽得整節水平穿越乾燥牆及垂直穿越乾燥地板,惟該部分及延伸至地板面上1.8公尺部份應屬完全封閉型者(即非通風型者)以防止機械碰損。(內規288條)4. 匯流排槽之終端應予封閉。(內規289條)5. 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按匯流排槽、金屬管及金屬外皮電纜配裝。(內規290條)

36、6. 每節匯流排槽應在明顯的外部標示其所設計之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製造廠家名稱商標。(內規292條)2.3.10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1. 金屬可撓導線管由其構造可分為兩種:(內規292條之11)(1)一般可撓導線管:由金屬片捲成螺旋狀製成者。(2)耐水性可撓導線管:由金屬片與纖維組合製成之緊密且有耐水性者。(3)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其厚度需在0.8公厘以上。(內規292條之14)2.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內規292條之16)(1)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導線出入口須平滑,不得有損傷電線被覆之虞。(2)耐水性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必須按下列規定施設:A. 露出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

37、場所裝置之導線管可卸下之場所;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3倍以上。B. 露出場所或能點檢之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不可卸下時及無法點檢之隱蔽場所;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6倍以上。(3)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6倍以上。裝設處所最大距離(公尺)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面水平方向裝置。1人可能觸及之處所。1其他2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連接或與接線盒、器具等連接。自連接處起0.33. 金屬可撓導線管支持點間距離(內規292條之17)4.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應以直徑1.6公厘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2平方公厘以上裸軟絞線作接地線連續穿入全部配管內,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必

38、須與金屬可撓導線管兩端完全之電氣性連接。但裝設管長在4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內規292條之18)2.3.11高壓配線(內規416條)1. 直埋式採用金屬遮蔽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mm)如下表:電路電壓直埋電纜硬質非金屬管厚金屬管超過600V22KV760460160超過22KV40KV920610160超過40KV1100760160註:1.採用硬質非金屬管時除應保持表列之深度外,應在管之上方另置50mm厚之水泥板或具有同等效果之其他材質板;適於直埋而可不加蓋板之硬質非金屬管,可不在此限。2.配合電纜及導線終端引上連接或分歧等,其深度可酌予減少。2. 採用無遮蔽電纜時,應按金屬管或硬質非金

39、屬管裝設,並須外包至少有7.5公厘厚之混凝土。3. 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封閉之管路保護,其安裝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管、硬質PVC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且由地面算起該管路應具有2.4公尺之高度;又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封閉體保護,如採用金屬封閉體則應妥加接地。4. 直埋電纜如有其他適當之方法及材料可資應用得不採用連接盒作電纜之連接或分歧,但其連接及分歧處應屬防水(water proof)且可不受機械外力之損傷者。如電纜具有金屬遮蔽層者,其金屬遮蔽層在電纜之連接及分歧處應妥為接續。5. 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之一端應作適當的密封防止水分或氣體侵入。6. 電纜裝於磁性管路中時,

40、須能保持電磁平衡。(內規417條)7. 電纜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內規418條)8. 彎曲電纜時,不可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12倍以上為原則,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內規419條)2.4電表箱設備工程電度表裝設施工要點如下:1. 電度表離地面高度應在1.8公尺以上,2公尺以下為最適宜,如現場場地受限制,施工卻有困難時得予增減之,惟最高不得超過2.5公尺,最低不得低於1.5公尺(埋入牆壁內者,可低至1.2公尺)。2. 電度表以裝於門口之附近,或電業易於抄表之其他場所。3. 應垂直、穩固,避免影響電度表之準確性。4. 如電度表裝設於屋外時,應附有完善之防濕設施,所有

41、低壓引接線應按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5. 同一棟樓房,樓上與樓下各為一戶時,樓上用戶之電度表以裝於樓下適當場所為原則。2.5高壓設備試驗1. 下列各款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內規401條)(1)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但高壓配電盤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者,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試驗。(2)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經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審查

42、合格取得證明後使用。該設備中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規格有變動時,得以該單體之型式試驗報告送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組合使用。(3)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應由下列單位之一作竣工試驗。A. 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B. 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原施工電器承裝業。2. 三相匯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在三相三線接線系統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內規65條)3. 高壓配電盤裝置不應使工作人員於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80公分以上。(內規414條)2.6低壓斷路器低壓斷路

43、器係指模殼型斷路器(Molded Case Breaker簡稱MCB),或稱為無熔線斷路器(No Fuse Breaker簡稱NFB)。另有一種電流容量及電壓額定較高者,稱為低壓電力斷路器,或稱為空氣斷路器ACB。NFB之電流額定係以周溫25為準,若裝於配電箱中,則其電流額定應略降低之;至於ACB裝在配電箱中,不論溫度如何變化,其額定值不必降低。低壓斷路器有關的各項額定如下:1. 極數:過電流保護器的極數,應符合屋內線路規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電路中每一條非接地導線應有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2. 額定電壓:NFB的額定電壓分為:220,380,440及600V交流。ACB之額定電壓分為:240,4

44、80及600V交流。選用時必須使斷路器的額定電壓高於受保護系統的電壓。3. 額定頻率:分為交流50Hz和60Hz二種。4. 框架容量:係指斷路器框架電流容量之大小,常以AF字母代表之。(1)NFB的框架容量分為63(50),125(100),250(225),400,630(600),800,1000,1250(1200) 及1600安。(2)ACB之框架容量分為630(600),800,1000,1250,1600,2000,2500,3200,4000,5000及6000安。5. 額定電流:係指斷路器在其框架容量以內所裝置之跳脫機構的電流額定,通常以AT二字表示。如某斷路器標示250AF,

45、150AT時,表示該斷路器框架容量為250安,雖可負擔250安之連續電流,但因內部所裝之跳脫元件為150安,故其實際許可的額定連續電流僅為150安。斷路器之標準額定電流值分為:3,4,6(5),10,16(15),20,32(30),40,50,63(60),70(日本為75),80,90,100,125,160(150),175,200,225,250,300,350,400,450,500,630(600),700,800,1000,1250(1200),1600,2000,2500,3200,4000,5000,6300安。6. 啟斷容量:係指斷路器能安全啟斷之最大不對稱短路故障電流值,

46、通常以IC(Interrupting Capacity)稱之。同一具斷路器的啟斷容量會隨著系統電壓的減小而變大,所以欲指明某一斷路器的啟斷容量時,應同時標示其使用電壓。選用低壓斷路器時,其啟斷電流容量必須能安全啟斷短路事故發生後1/3週波時的不對稱短路電流。若斷路器的啟斷容量小於短路故障電流,則斷路器將無法正常消弧,並且會連續發弧,結果不僅斷路器本身受損,其電路及所連接的設備也可能引起更大的災害,所以選用斷路器時,必須有足夠大的啟斷容量才行。2.7漏電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簡稱ELCB或ELB,當用電設備漏電時,能自動切斷漏電之電路,為目前最可靠之漏電保護法。1.漏電斷路器依動作速度分為:(1)高速型:動作時間在0.1秒以內,使用於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2)延時型:動作時間在0.12秒,使用於保護協調或設備保護。2.漏電斷路器依感度分為:(1)高感度型:動作電流在30mA以下,使用於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2)中感度型:動作電流在50mA1A,使用於防止一般事故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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