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十章 条约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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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条约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第四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实施,第一节 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treaty),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1、条约的主体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条约须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第一节 概述,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一)条约的分类1按缔约方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按

2、非缔约者可否加入,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4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执行条约和非自执行条约。5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条约和非政治性条约。,第一节 概述,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二)条约的名称1条约(tready)2公约(convention)3协定(agreement)4议定书(protocol)5宪章(charter)、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6换文(exchange of notes)7宣言(declaration)8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第一节 概述,三、条约的格式和文字1、约名:条约

3、的题目、缔约方、所涉事项及名称;2、约首序言:宗旨目的、全权代表姓名职务等;3、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4、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缔结条约使用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双边条约的正本为两份,每份都用缔约双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一作准。,第一节 概述,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加入。,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treaty making capacity)

4、,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际法决定。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2、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3、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1、每一国家都有缔约权。2、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法)规定。3、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地方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

5、条约。,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二、缔约程序(一)谈判(negotiation)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之间为就条约的内容和形式达成一致进行交涉而获致协议的过程。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2)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3)国家向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派遣的代表,为了议定该会议、组织或机

6、关中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派外交部为全权代表同日本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签字)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二)签署(signature)在条约法上有三种不同的意义:(1)认证条约约文,即确认约文是作准的和最后的;(草签)(2)表示国家初步同意,但须经批准才承受条约的拘束;(暂签)(3)确定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正式签),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条约法公约第12条规定,签字构成一国同意接受条

7、约约束的情况有:(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乙)谈判方另经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丙)谈判方在全权证书或在谈判时作出意思表示,使签署有此效果。,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三)批准(ratification)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签署的条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力。遇有下列情形,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以批准表示: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四)互换批准书(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有些条约除

8、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条约所载一切完全遵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批准书上签字,并加盖国印,以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签名)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签名)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三、条约的加入加入(accession)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决定参加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国际法律行为。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规定,以加入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有下列三种情形:(1)条约规定一国得用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议定条约的国家协议,有的国家可以加入;(3)全体当事国嗣后同意该国可以加入。,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四、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是指缔约方为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该缔约方适用时的法律效果而作的片面声明。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

10、留: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中的特定条款不得保留。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时不得保留。,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五、条约的保管和登记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公布之。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条约。联合国宪章规定,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构援引。,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六、条约对第三国(third state)的效力一个条约对第三国发生义务,必须是该条约当事国有在条约中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之表示,而第三国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第三国接受条约为其创设之权利,并不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而只要求表示同意;而且该第三国无相

11、反之表示,应推定其同意。,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七、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y),是指对条约的整体和个别条款的含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条约解释的原则:1、善意原则。2、整体性原则。3、目的原则。4、通常意义原则。,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八、条约的适用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3、,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其他情况具体对待,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一、条约的无效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

12、,是指条约缔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错误(error)。3、诈欺(fraud)4、贿赂(corruption)5、强迫(coercion)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二、条约的终止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of treaty),是指条约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在法律上失去效力。条约到期;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条约被代替;退出;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单方终止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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