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创新96586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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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产品创新 2019级金融硕士 张明军,主要内容:1、保险市场概述2、保险产品创新现状3、原因分析4、结论和建议,保险市场竞争,核心,保险产品,财险产品,寿险产品,创新,消费者需求,平衡,差异,市场失衡,保障作用,寿险为主,投资增加,保障减少,市场不完善,市场发展停滞,创新不足,现状,一、保险市场概述,金融危机过后,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好转,我国保险业务呈现复苏趋势。国内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但存在严重的问题:1、业务增长主要源自于寿险市场需求的强劲拉动2、保险市场业务结构不合理,增加的速度明显减慢,3、2019年之后,寿险保费收人的高速增长主要来源于银邮渠道储蓄、投资型保险的销售,而保障功能较

2、强的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增长幅度很小。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务结构失衡。因为传统保障型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避风险不确定性的合理机制,而保险公司却未能有效利用,过度依赖投资型产品,造成其抵御风险能力的降低和对资本市场的过分依赖。,二、保险产品创新现状,近年来,伴随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产品创新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保险业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也由最初的几十种发展到 2019 年的 4000 多种,然而保险新产品数量的快速增长却遮掩不了保险产品创新不足的窘境但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寿险创新思路偏离其核心价值 保险存在的核心价值在于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而储蓄和投资功能均属于其

3、衍生功能。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的持续活跃,投资型保险产品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以致国内保险机构在产品研发上过于强调其投资功能,使得保险的保障功能被不断的弱化,保障成分甚至一度成为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附属功能,如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然而,国内保险机构过分强调保险的投资理财功能偏离了大部分民众需要的基本风险保障,使得保险业的发展忽视大多数客户的需求,失去了发展的坚实基础。,2、简单照搬的模仿型创新 我们知道,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开展以来,国内保险市场从海外保险公司引进先进的产品开发、产品服务和创新机制,这对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又必须认识到,在我国热销的保险产品中多数仍

4、是由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引进的,国内保险公司仅仅将国外的成熟产品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模仿甚或直接照搬,而不注重按照本国国情进行消化吸收,没有与我国的保险市场的实际相结合,其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会成为保险机构经营中存在的潜在“隐患”。,3、市场研发与需求脱节 现阶段国内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之间条款差异非常小,以致各公司业务结构基本雷同。险种同质化的倾向说明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研发上未做到“有效创新”。真正的有效创新的首要前提之一是以科学的市场调研为基础,对目标客户的风险保障需求、经济水平、市场供给状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们面临的风险以及对保障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只

5、有产品的研发建立在详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对保险客户的需求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适应市场需求的多样性,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有效供给不足的困境。,三、原因分析,保险需求是由消费者依据自身需要因素决定的,所以,市场供给成为自发调节保费结构的必然选择,而传统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依靠市场供给手段实现保险业务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我国保险产品创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我国保险业将难以持续健康发展。,1、保险产品创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从广泛的市场调研以了解市场的需求到复杂的数据统计和精算以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等,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其成本不低于一般工业产品

6、的研发成本。2、保险产品具有其他金融产品的一般特征,即可复制性、易模仿性等特点,是一种以合约的形式对外公开销售的产品,因此保单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是否涉及侵权责任难以界定。,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之间“搭便车”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旦某个保险公司开发出受市场欢迎的新型保险产品,市场上大量的模仿产品就会纷至沓来,与模仿主体共同分享创新成果。虽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收益,但是对投入大量资源的创新者来说,他们承担了创新的费用和风险,但研发出的保险产品却由其他公司免费模仿,甚至模仿公司可以通过延后开发获取后发优势,能以更低的研发成本(模仿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这样

7、一来,保险创新主体由创新所获得的收益甚至都不能弥补其创新时所支付的成本,因而丧失创新的动力。在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保险机构失去主动创新的积极性,致使保险市场产品同质化倾向严重。目前,我国保险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保险创新产品难以通过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与其他有形商品一样有效的产权保护。因此,目前我国保险机构缺乏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对保险创新产品缺乏产权保护所产生的结果。,四、结论和建议,保险产品的研发过程凝聚着设计人员的各种劳动和智力活动,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因此研发出来的保险产品应该作为开发者的一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由于保险产品的

8、特殊性,依据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难以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保险业监管职能时,于2019年发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申报备案的新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半年的新险种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自2019年11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取消了创新保险产品半年优先经营权的规定。,因此,对于保险产品创新的保护,保险会可以仿效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颁布一个旨在保护保险产品创新的新险种保护条例,赋予保险创新产

9、品一定年限的专有优先经营权。同时,赋予保险创新产品一定年限的优先经营权(袁磊在论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中提出,保护期一般以1-2年效用最大),同时参照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允许新险种的研发机构有偿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此外,对于其他公司的模仿和侵犯创新保险公司的优先经营权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总之,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我国保险业务结构合理调整的关键在于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我国保险产品创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上的缺失。在现在和今后一段很长时期内,保险监管部门应在促进市场竞争的同时,致力于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产品创新能力,组织专门力量研究保险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建立一个有效的保险产权制度,才能找到调动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积极性和社会共享创新成果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合理地分配保险创新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最大程度地增进社会福利。,谢谢大家!,请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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