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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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环境法,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问题的来源,第一类是由于国内(地区)的环境污染物随环境的正常循环流动而扩大、或因废弃物越境转移等而导致他国环境损害的现象(越境的大气污染、酸雨或水污染)第二类是由于大规模开发自然资源活动带来的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破坏(因木材贸易而对湿地、热带雨林的过度开发等造成的沙漠化以及气候变化)第三类是由于过去几个世纪人类的长期开发自然资源、排放污染物行为所积累产生的困扰人类生存的全球环境变化)(气候变化、臭氧层耗竭以及生物多样性破坏)。,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

2、外的环境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正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对其本国环境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权利,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决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和战略,自主地对本国的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二)任何国家不得借口环境保护而干涉别国内政;(三)各国不论大小,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发展历程,这一原则的发展和确定总的来说经历了两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1972年在瑞典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宣言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与此。这一宣言经常被学者们认为是确定国

3、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宣言第21项原则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斯德哥尔摩大会不久,原则21既被纳入联大第2996号决议,决议确认该原则是环境领域国际责任方面的基本规则。(二)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21。里约宣言原则2规定: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他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他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

4、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经过这两次环境会议通过的宣言和其他国际条约的不断重申,以及国际司法的实践,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规则而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案例,加布奇科沃一大毛罗斯项目案加布奇科沃一大毛罗斯项目案是国际法院处理的重要环境问题案件,也是本纪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3。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缔结了“修建和运行加布奇科沃一大毛罗斯水利设施”的双边条约。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为多河的生态利益大于该水利项目的经济利益,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1989年,匈牙利政府决定中止自己负责的大毛罗斯项目的建设,其后又宣布废除大毛罗斯项目。斯洛伐

5、克政府继承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成为该项目当事方后,不承认项目可能存在环境影响,并开始在其境内单独修建一替代工程。匈牙利认为该单方面行为将对匈牙利环境和经济造成破坏。最后双方签订特别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由于双方争议问题较多,国际法院依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以1977年条约、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认为可适用的其他条约为依据,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裁判:(1)1989年,匈牙利是否有权中止、并随后废除依据1977年条约其负有责任的大毛罗斯工程和多瑙克里蒂工程;(2)1991年,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是否有权进行临时解决办法;(3)匈牙利在1992年5月19日终止1977年条约的通知有什么法律效力。

6、1997年,国际法院对引起争端的项目进行了现场考察,并于9月25日做出判决,认为匈牙利无权中止以及后来放弃大毛罗斯项目工程,“生态必要状态”不足以构成匈牙利违约的理由;捷克斯洛伐克无权进行临时解决办法工程,因为其对国际水道具有极大的干扰;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通知终止1977年条约及各项有关文书不具有终止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关于不损害国外环境义务,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多瑙河水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关键问题,为了评估环境危险,应当同时考虑目前的环境标准”2,因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保持警惕并预防损害至关重要。”3威拉曼特里法官在异议意见中也指出,为了维护

7、受影响国的环境权益,起源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种义务不仅限于项目建设前,而应该持续进行。环境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有关环境的义务构成对一切义务。,国际合作原则,主要内容包括: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发展历程,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曾规定会员国必须“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但那时的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付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有限的政

8、治合作。国际合作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是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宪章指出:为维护国际安全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除联合国宪章,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里也记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该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进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经济可持续发展二、生态可持续发

9、展三、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历程,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的明确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共同发表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87年以布伦兰特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了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份报告正式使用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并对之做出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有100多种,但被广泛接受影响最大的仍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

10、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各国人们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1涵盖范围包括国际、区域、地方及特定界别的层面,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以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981年,美国布朗(Lester R.Brown)出版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基础和开发再生能源来实现可持续发展。1992年6月,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

11、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随后,中国政府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关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引进,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不久,中国政府就组织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议程共20章,可归纳为总体可持续发展、人口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5个组成部分,70多

12、个行动方案领域。该议程是世界上首部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它的编制成功,不但反映了中国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而且也表明了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承诺、率先为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做贡献的姿态与决心。1994年7月,来自20多个国家、13个联合国机构、20多个外国有影响企业的170多位代表在北京聚会,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用实际行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江泽民在该全会闭幕式的讲话中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

13、个重大战略。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正式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提了出来。此后中央的许多重要会议都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了进一步肯定,使之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重大发展战略。,预防原则,预防原则包含着两层涵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

14、害及其风险的出现,发展历程,(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

15、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容:一、共同责任:是指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是共同的。二、有区别的责任:就是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之间,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发展历

16、程,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端倪可见于20世纪6070年代的一些国际法文件之中,但在此期间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使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一术语。二、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对“共同责任”的认识开始体现“区别责任”。三、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通过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四、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序言声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做出特别规定。”五、1992

17、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首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序言中明确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念。如“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而且“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加有效和适当的应对行动”。这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中第一次明确地使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全面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

18、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预防为主原则: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指的是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治环境问题的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民主原则或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有根据一定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11级医事法学 方晓茹,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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