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票据法概述(正式)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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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票据法,国际商法,本章内容,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与历史二、票据的法律特点三、票据的作用四、票据的种类五、票据立法六、票据法律关系七、票据行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汇付,分为三种: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即汇寄银行即期汇票)。(2)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分为三种:本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ck);汇

2、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4)托收(collection),分为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其中跟单托收又分为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s,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此外,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保证书(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也

3、叫做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或担保(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以及出口保理(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一、票据概念与历史,(一)票据概念,票据,是出票人(drawer)、依法发行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drawee or payer)、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payee)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所使用的所有有价凭证,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发票、仓储单、提货单、股票与债券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本票、支票与汇票三种,也称为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4、,(二)票据历史,票据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称自笔证书;公元12世纪,票据在意大利的一些沿海城市已经相当流行;中国,唐代的飞钱是汇票的萌芽,贴子是支票的萌芽;南宋时代的交子是本票的雏形。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大多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三、票据的作用,汇兑作用 支付作用 结算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信用作用,四、票据的种类,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法国、德国 票据仅为汇票和本票,对支票实行单独立法;日 本 早期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现行的日本票据法不包括支票 英美法系 票据只分为汇票和本票两种,支票是汇票的一种中 国 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上 一般认为票

5、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三大种类,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五、票据立法,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一)各国票据立法,中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采取单行法的做法法国、比利时、日本:把票据列入商法典美国:将票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统一商法典瑞士:将票据法列入债务法典,票

6、据法三大体系,欧美各国形成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国体系: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汇兑作用);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有因性)。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工具,认为票据是无因的、要式的和文义的证券;英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贷功能,注重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二)日内瓦与英美票据法体系,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

7、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国际上票据法的两大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统和英美法系统。,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统一国际汇票法公约(草案),它是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法体系折中的产物;1979年将其该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至今尚未生效。4、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前开放各国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三)中国票据立法状况,我国

8、票据立法始自清末。1907年,清朝宪政编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该草案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国、日本票据法于1912年制成,但未公布。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亦先后五次起草了票据法草案,但都未公布。1929年9月,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院通过了票据法,自1930年10月30日公布实行。这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票据法。,建国后票据立法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2日发布,自同日起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年12月1日起施行。,1981年我国开始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银行发行本票和汇票;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全面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制度;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办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实施。,二、票据的法律特点,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提示证券

10、6、票据是返还证券7、票据是要式证券8、票据是文义证券,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融为一体,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证券。,依权利和证券结合方式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证券的有价证券。如票据。不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转移和行使须凭证券,而权利的发生不必做成证券的有价证券。如中国的记名式股票。,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制作后创设了权利,根据

11、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可主张权利。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当债权人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用说明其原因,也不用证明其来源,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要求票据表示的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即证明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甲,乙,戊,丁,丙,Y,买卖,借贷,赠与,买卖,开户行,金额10万元,3个月期,(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

12、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或背书人之所以签发或背书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因而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这种原因关系有的有对价,有的无对价,但在现实的票据签发、转让中,其原因关系一般以有对价为主。,(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欠债等。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从而形成一定的资金关系。,4、票

13、据是流通证券,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5、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6、票据是返还证券,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

14、全并符合规定。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绝对禁止记载事项记载本身无效事项,相关法律,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付款人姓名和商号;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期限;汇票金额;收款

15、人姓名和商号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Bill of Exchange凭 Drawn under HS BANK 信用证 第 号 L/C No.264-510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d 2004 11 2按 息 付 款Payable with interest 3%per annum 号码 汇票金额 中 国,哈尔滨 年 月 日No.CS 0 4-061 Exchange for USD 8549.00 Harbin,China.DEC.2.2004见票 日 后(本 汇 票 之 副 未 付)付At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

16、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HARBIN BRANCH,BANK of CHINA 或其指定人金 额The sum of USDOLLARS EIGHT THOUSAND FIVE HUNDRED FORTY NINE ONLY此致To HS BANK,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8、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

17、来确定。,练习题,票据的法律特点主要有:A.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B.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C.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D.票据是一种不要式证券E.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答案:ABCE,练习题,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A.本票 B.本票和汇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答案:A,练习题,票据(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是票据的:A.票据关系 B.保证关系 C.资金关系 D.原因关系,答案:C,练习题,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缘由被称作为票据的:A.原因关系 B.票据关系 C.资金关系 D.债权债务关系,答案:A,练习题,票据法一般

18、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票据的效力:A.受出票人和付款人关系的影响 B.受执票人和付款人关系的影响C.受原因关系的影响D.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答案:D,六、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19、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按照当事人是否持有票据,可分为持票人和非持票人。按照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票据的关系人基本关系人: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其他关系人:背书人(indorser)承兑人(acceptor)持票人(holder)保证人(guarantor),(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权利 票

20、据权利是票据权利人所享有的为实现票据债权而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又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义务人为满足票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票据权利 票据义务 追索权*偿还义务,1、票据权利,依据票据而行驶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权利。,(1)付款请求权,这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与本票的出票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根据票面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称为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这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后不能实现,即被拒绝或因为其他原因(例如,退票)时,可以依法向其前手(背书人)

21、直至出票人行使偿还债务的权利。,2、票据义务,含义: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特点:给付金钱(1)单项性: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2)连带性:凡签名者均为债务人。(3)双重性:给付金钱和担保,(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七、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

22、的法律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我们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二)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又称基本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1

23、、出票(Issue),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非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种行为组成。,2、背 书(Endorsement),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付给对方的行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Endorsor);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为被背书人(Endorsee);,被背书人:背书人:年 月 日,被背书人:背书人:年 月 日,被背书人:背书人:年 月 日,3、提 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4、承 兑(Acceptance),汇票的承兑,是指在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 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方式,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名,并注明承兑的日期。,5、保 证(Guarantee),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保证是适用于汇票、本票的附属票据行为,它须由保证人在票据上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6、付 款(Payment),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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