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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护 理专业中的法律问题,例1:张某,因肺心病、肺气肿入院,由护士李某输液,她在张某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止血带,完成后固定针头,由于病人衣袖滑落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后因故离开,交护理员王某继续完成医嘱。在输液过程中,张某多次提出“手臂痛及滴速太慢”,王某认为是药物刺激。500毫升液体6小时输完,其他护士拔除,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液体外渗,未于处理。静脉穿刺9小时后,张某因局部疼痛而热敷时,家属发现止血带,叫王某解除。解除后4小时,王某发现手臂有水泡,认为是热敷烫伤所致,解除后6小时,前臂肿胀发紫,才向医生和医院汇报,遂决定转院,但由于没车暂时对症处理,两天后,前臂远端2/3
2、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张某年迈加上中毒性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一周后死亡。问题:对于张某的死,谁应承担责任?,第一节 概述一、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在其统辖范围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准则。,二、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效力 分为根本法、普通法 2.根据法的调节手段 分为民事法、行政法和刑事法。3.根据法调节的社会关系 分为经济法、劳动法、教育法、交通法、婚姻法、卫生法等。,三、法的特征 1、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行为规范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由国家强制
3、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以权力及义务双向规定为内容 5、普遍约束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严格的程序性,第二节 医疗卫生法规一、医疗法规(一)定义:是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特点:1、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为宗旨 2、内容广泛,调节手段多样 3、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密切结合(三)体系:如:医政法、药政法、单位卫生法、生育法、职业病法、精神卫生法,各种医疗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
4、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内镜清洗消毒和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三)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指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最高层次的主体是生命和健康,具体法律关系有各自的客体。3、内容: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四)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
5、7年颁布 2002年9月1日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颁布 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及处理,举证倒置,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 而对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方医疗单位举证,医疗事故(一)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1、案 例,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
6、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分 析,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案 例,某疟疾疫区,一男性
7、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主观上有过失),牡丹江某医院医药采购人员构买假药二磷酸果糖,致被注射患儿死亡,按条例,其主
8、体为医院和医务人员双方,不但医院和个人都要负责任,而且按有关法律,个人可按医疗事故罪论处。,3、案 例,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4、案例,某研究所退休工人付某因患乙状结肠癌,于1988年4月和1988年10月,先后两次分别在某医院和某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施行了乙状结肠癌根治手术和腹部开放手术及人工肛门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腹痛,以为是癌症所致,遂做化疗。但化疗后腹痛不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1994年1月28日,付某来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膀肤镜检查,X线拍片发现腹中有金属异物,系止血钳。1994年5月3日,某医科大学再次为付某作手术,
9、发现止血钳一支把手穿透整个小肠腔,另一支把手进入膀肤内,止血钳14厘米,已断裂。为此,付某状告1988年为其作手术的两家医院。判决:被告某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在为原告施行手术过程中,违反手术器械整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手术后器械未清点,将手术止血钳遗留在原告腹腔长达6年之久,对原告身体造成了伤害。该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该所赔偿付某医药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8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5、案 例,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
10、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某女被某医院诊断为中耳炎,按医嘱携处方到门诊做青霉素皮试,护士按操作常规做完皮试,让其在门口椅子上等20分钟
11、看结果,不一会病人就出现异常,心跳呼吸停止,经护士抢救出现心跳呼吸恢复,后转院抢救,于第二天下午死亡。,案 例,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张某,因肺心病、肺气肿入院,由护士李某输液,她在张某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止血带,完成后固定针头,由于病人衣袖滑落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后因故离开,交护理员王某继续完成医嘱。在输液过程中,张某多次提出“手臂痛及滴速太慢”,王某认为是药物刺激。500毫升液体6小时输完,其他护士拔除,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
12、液体外渗,未于处理。静脉穿刺9小时后,张某因局部疼痛而热敷时,家属发现止血带,叫王某解除。解除后4小时,王某发现手臂有水泡,认为是热敷烫伤所致,解除后6小时,前臂肿胀发紫,才向医生和医院汇报,遂决定转院,但由于没车暂时对症处理,两天后,前臂远端2/3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张某年迈加上中毒性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一周后死亡。问题:对于张某的死,谁应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分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13、碍的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取消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两次鉴定制)首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级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再次:省级地方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可以接受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建立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 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鉴定实行合议制 设置鉴定专家回避制,医疗事故的赔偿,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 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赔
14、偿因素,1.医疗事故等级 2.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 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第三节 护理立法 一、定义: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与法规。二、世界各国护理法概况 英国于1919年率先颁布了英国护理法,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了护理产法委员会,并专门制订了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性的纲领性文件:制定护理法规的指导大纲,为各国提供了系统而权威性的指导。,三、中国护理立法概况,卫生部于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于1993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
15、办法2008年5月12日,颁布实施护士条例,护理立法的意义 1、使护理管理法制化,保障护理安全 2、促进护理教育的发展 3、促进护理人员不断学习和接受培训 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注册制度 4、维护护士的权利 获得工资、补贴、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依法从事护理业务的权利;对合法的人身自由有获得保障的权利,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非法损害。5、有利于维护一切护理对象的利益。,护士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依据,(一)执业考试与执业注册制度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执业许可制度,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了护理质量及公众的就医安全。注册是卫生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经护士执业注册后,便成为法律意义
16、上的护士,履行护士的义务,并享有护士的权利。(二)护理质量标准 护理质量标准清楚地限定了护士职责的法律范围,对护士在进行护理时的要求明确了法律的标准。护理法规,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二、护士与护生的法律责任(一)护士的法律责任 1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疑问,口头医嘱 2完成独立进行的护理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委派别人实施护理时,应用到心中有数。3书写临床护理记录时,应及时准确无误、完整。4入院与出院自动。5麻醉药品及其它物品的管理。,(二)护生的法律责任,应在专业教师和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擅自脱离,护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带教护士对护生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如果超出护
17、生工作能力,教师应负有主要责任,三、护理工作中违法与犯罪(一)侵权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侵权分4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知 情同意权 侵犯知识产权(二)犯罪 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一)知情同意符合三个条件:完全知情完全自愿意识清楚,有能力做出判断和决定,四、护士与病人之间的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二)病人死亡及有关问题,1、病人医嘱的处理(1)应有2-3个见证人参与。(2)见证人必须听到或看到,并记录病人的遗嘱的内容。(3)见证人应当场签名,证实遗嘱是该病
18、人。(4)遗嘱应该有公证机关的公证。2、安乐死:无论是否有医嘱,护士均不能执行,否则,故意杀人罪3、尸体处理:详细记录,2人清点物品,(三)保密问题,案例:医务人员出具虚假病历 导致案件错判,新华网原新疆纺织医院医师杨闻柏在一起伤害案中出具了不真实的病历,导致几家司法鉴定部门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错误的伤情鉴定结论,使三级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而对这起案件作出了错误的判决。2003年月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闻柏涉嫌构成伪证罪将其逮捕,杨闻柏漠视法律的行为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四、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1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如试管婴儿、精子库、借腹还胎、器官移植,胎
19、儿性别鉴定,精神病人的行为控制等。2护士角色及功能的变化,美国时代杂志封面,克隆人,(二)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1强化法制观念。2端正护理行为规范3有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中工作其条件。4经常与其他医务人员沟通。5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6参加职业保险。,护士条例,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2008年5月12日 实施,产生背景,护士荒是全球性的,但我国护士流失严重2005年,卫生部专门颁布实施了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将提高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和护士队伍质量作为护理工作发展的重点。,主要针对的问题:,1、有关合同护士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制 待遇低、不享
20、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全国696所医院,合同护士占30.2%),2、关于护士配备问题 临床护士数量不足,696所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数比平均为0.38:1,护士超负荷工作,护士为病人实施的护理服务“缩水”医院领导“重医疗,轻护理,3、关于非护士从事护理专业活动问题 一些医疗机构允许护工以及其他不具备护士资格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无,4、关于加强护士准入管理、保证护士队伍基本素质问题 世界很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护士进行执业准入管理 国际间交流日趋扩大,与国际接轨,依法
21、治国,加强卫生法制建设,5、关于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的问题 护士的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 护士没有全面履行职责,简单的打针发药 重治疗,轻心理;重技术,轻沟通,护士条例主要内容,护士的权利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执业管理,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护士权利(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6条)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相
22、应荣誉,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一),护士义务(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或报告,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二),-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突发事件中服从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护士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23、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一),保证护士权利的实施-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执行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予津贴提高护理水平-符合护士配备标准-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二),加强护士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投诉,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1,低于护士配备标准、使用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卫
24、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对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2,未保证护士权利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3,未制定、实施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护士执业管理执业条件,一、护士执业条件进行
25、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一),二、护士执业注册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
26、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三),-专业:护理、助产(课程要求)-学历: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制:3年以上全日制-临床实习:教学医院或者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特点:卫生部组织;执业资格;没有毕业后实习(试用期)限制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传染病方面精神疾病方面色盲、听力障碍身体其他功能障碍,护士执业管理注册申请期限,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期限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27、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五、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变更的情形变更执业地点变更的申请机构拟执业地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变更的通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之间注意: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是依申请的行为,其启动权在护士。护士在执业注册地点有变化时,应当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告。如果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卫生行政部门对聘用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依照本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护士执业管理,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法律就在你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