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x(25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
2、则:(一) 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二)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四) 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
3、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 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当事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残疾、下岗失业等生活确实困难的人。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直接危及公民人
5、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六)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七)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八)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九)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十)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十一)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
6、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第十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由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一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查,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说明理由并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第十三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
7、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主动纠正。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责令纠正。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细化标准直接予以变更。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8、(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
9、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第十九条 行使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一章 公路管理第一节 公路管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元至2万元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
1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当事人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初次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下,能
1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1)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3、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1)当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13、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时即被及时制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造成危害后果,能
14、够即时修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给桥梁、渡口、隧道、公路带来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已严重影响桥梁、渡口、隧道、公路安全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机具擅自在公路
15、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行驶距离10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行驶距离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行驶距离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行驶距离1000米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16、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1、 违反上述规定,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2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擅自
17、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2万元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使用性能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二)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行为1、 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1根的,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2根以上5根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5根以上10根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
18、000元至10000元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10根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1、 违反上述规定,临时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
19、予处罚;2、 违反上述规定,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纠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在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在公路用地挖沟引水的行为1、违反上述规定,在公路用地挖
20、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在公路路肩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在公路路面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挖沟引水造成路面沉陷、塌方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的行为1、 违反上述规定,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的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2、 违反上述规定,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消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
21、元以下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设立永久性排放设施且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所排放污物具有严重腐蚀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损坏,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其他损坏、污染公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1、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中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
22、公路损害、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较大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较大影响公路畅通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抗拒公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五)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1、 违反上述规定,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23、为,可以处2000元至4000元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下未及时报告的,处100元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未报告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坏5000元以上未报告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
24、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 违反上述规定,属企业店家自身使用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等,初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要求及时纠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使用移动式标志或第二次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多次设立非公路标志且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设立非公路标志造成交通安
25、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未经批准,初次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简易材料搭接,尚未造成任何路产设施损害,能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1)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为3米以下;(2)使用水泥等材料铺设造成路面、边沟缩小、堵塞的;(3)为进行搭接擅自拆除公路防护设施的。3、违反上述规
26、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主动拆除或经通知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1)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3米以上;(2)以挖除中央隔离带、破坏绿化带等损坏路产的方式进行搭接;(3)以严重不符合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搭接。4、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纠正,或者以围攻、谩骂、胁迫、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或拆除工作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
27、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能配合路政部门及时拆除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拒绝拆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两次以上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并拒绝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
28、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 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50米以内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并主动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100米以上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29、,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埋设管线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十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30、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或损害、污染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三、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
31、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车辆外廓尺寸超限1、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至4.1米,集装箱车从地面算起4.2米至4.3米; (2)车货总长度在18米至18.1米; (3)车货总宽度在2.5米至2.6米。以上行为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1米至4.5米,集装箱车
32、从地面算起4.3米至4.5米; (2)车货总长度在18.1米至19米;(3)车货总宽度在2.6米至2.8米。3、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至5米;(2)车货总长度在19米至20米;(3)车货总宽度在2.8米至3米。4、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500元至5000元罚款: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5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在20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在3米以上。(二)车货总质量超限1、违反上述规定,超限在1吨以下的,不予处罚;超限在20%以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33、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超限在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超限在50%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十四、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未随车携带有效通行证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100元至200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在设区的市行政
34、区域行驶,未随车携带有效通行证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200元至300元的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跨设区的市、或者跨省行政区域行驶,未随车携带有效通行证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300至500元罚款。 十五、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车辆型号、运载物品与通行证不一致的1、 违反上述规定,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或少一个轴载质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5、;2、 违反上述规定,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行驶的或比通行证载明的少两个轴载或超批准载物总重达30%以上 5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跨省行政区域行驶的或比通行证载明的少两个轴载或超批准载物总重50%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限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1、 违反上述规定,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限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2、 违反上述规定,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行驶,涂改、
36、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限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3、 违反上述规定,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行驶,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限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4、 违反上述规定,跨省行政区域行驶,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者超限期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节 高速公路管理十六、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7、罚款:(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总面积1平方米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至3000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至1.5万元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擅
38、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15平方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十七、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修建或者未按规定标准修建桥梁、渡槽、管线、牌楼、涵洞等设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1)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总面积为3平方米以下的; (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为50米以下的。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
39、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1)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总面积为3平方米以上7平方米以下的;(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为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3、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1)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总面积为7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为100米以上的。4、违反上述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十八、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
40、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刚开始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尚能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难以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停止
41、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十九、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桩、界桩1根,并立即恢复原状,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桩、界桩1根,不及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或者擅
42、自挪动高速公路标桩、界桩2根以上3根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标桩、界桩3根以上5根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至4000元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查处严重影响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二十、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
43、量权细化标准:1、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1)初次违法,临时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未损坏、污染路面,也未影响高速公路畅通,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2)违反上述规定,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不及时纠正,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或者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在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或者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4
44、)违反上述规定,多次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设置障碍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等影响高速公路畅通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2、挖沟引水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1)违反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路肩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路面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挖沟引水造成路面沉陷、塌方等后果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
45、行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3、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形式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1)初次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损坏、污染路面,也未造成高速公路排水系统堵塞,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并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2)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利用边沟排放污物造成高速公路排水设施淤积,降低高速公路排水系统功能;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时间累积为10天以下;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3)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利用边沟排放污物造成高速公路排水设施淤积或者
46、排放的污物具有腐蚀性,摧毁高速公路排水系统;利用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时间累积为10天以上;损坏、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4)利用边沟排放的污物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二十一、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人事后能及时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任何
47、损害后果的,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2、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人不及时主动拆除或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3、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占用路肩或在高速公路弯道内侧、隧道上方和桥梁(含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上方设立等,使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4、行为人伪造图纸、资质证明、验收报告等材料或通过其他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行为人未遵照行政许可的内容擅自进行设计、施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以围攻、谩骂、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查处、拆除工作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二十二、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