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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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高层次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若干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培养和造就一批与“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相衔接的杰出青年学术人才,特制定本培育计划。第二条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相关单位单列经费和专门出台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入选者将作为申请“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奖励计划”等人才计划的重点培养对象。第三条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的人选遴选遵循“坚持标准,

2、择优选拔,滚动培养、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目标考核、合同管理。培育培养期一般为4年。第二章培育计划人选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人年龄在40岁以下(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41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为全职在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第五条具有严谨的学风、良好的科学道德。学术思想活跃,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和重要的科学意义。第六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研究团队,申请人为现有研究团队负责人或研究团队重要学术骨干。第七条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在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有望做出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创新性成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第八条首批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具体评选条件如下:(一)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自然科学类:近5年以通讯作者(近三年新来校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SC1.一区或二区TOP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或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25,且代表作影响因子超过8.0。2、人文社会科学类:近5年以通讯作者(近三年新来校人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SSCI或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二)科研课题独立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研究课题;或有独立主持的在研国家级研究课题2项(须含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第三章选拔程序第九条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人选由人事处和科技处共同负

4、责遴选。第十条申请人填写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申请书,经学科和单位负责人推荐后方可作为有效申请人选。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学院单位对申请人材料及资格进行审查后,报科技处复核。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确定培育计划候选人,公示后报学校审批。第四章资助与条件保障第十三条对入选者学校资助科研经费,最长连续资助4年:自然科学类入选者25万元/年;人文社会科学类入选者10万元/年。第十四条对入选者在研究生招生上给予倾斜,并纳入“大学博士生自主选拔招生改革”试点范围。第十五条入选者如为副教授,允许招收博士研究生;如学校组织破格教授评审,允许一次突破任职年限破格申聘,且不占用学院正高职数。

5、第十六条入选者可作为导师或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内招聘博士后工作人员。博士后工作人员作为入选者团队的流动工作人员,主要配合入选者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第十七条入选者应进一步加强学术团队建设,所在学院单位对入选者所在学术团队实验用房应给予重点保障。第十八条培育期内学校优先将入选者列入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资助其赴海外一流高校和研究机构与国际知名导师开展3-12个月期的合作研究。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入选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研讨、咨询等活动,进一步扩大入选者在国内外学术影响力。第二十条学院可以依托院学术委员会或聘请校内外专家对入选者进行定期指导咨询。若入选者获得国家杰出基金、

6、获聘特聘教授或获得国家特支计划,学校给予学院一次性奖励。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入选者、入选者所在学院单位与人事处、科技处共同签订大学人才队伍培育计划和任务书(包括科研任务书),主要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奖励计划”申报条件为参考,制定培养期工作计划和目标成果。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入选者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培养计划和任务书对入选者组织前期评审、中期评价、终期考核,入选者所在学院单位负责过程管理。在培养期开始进行前期评审,第二年底进行中期评价,第四年进行终期考核。第二十三条前期评审主要是针对培养计划和培养任务进行专家咨询。请有关专家对入选者进

7、行客观评价:培养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培养任务是否清晰明确;研究方向是否瞄准国际前沿和社会急需;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和发展潜力;入选者可还要在那些方面加强等。第二十四条中期评价不设定硬性量化指标,主要根据研究水平、发展潜力和工作投入及进展情况由专家评议得出结论:继续培养,不适宜继续培养。对于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终止培育计划,停止科研经费资助和相关政策待遇,收回账户剩余经费。第二十五条终期考核以大学人才队伍培育计划和任务书为依据,强调预期创新成果的产出。对于顺利完成任务,且呈现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校将酌情延续政策待遇;对于因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工作投入不足导致未完成培养任务的,学校在两年内不予资

8、助和推荐申报科研项目和上级部门人才计划。第二十六条前期评审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中期评价、终期考核由学校组织。相关费用由学校单列经费予以保证。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滚动退出培育计划情况和新涌现出优秀青年教师学术水平酌情考虑是否开展新增选培育计划人选工作。第二十八条擅自离岗、调离学校,或因个人原因不能执行培育计划,继续完成培养任务者,须退还本计划资助经费,并终止相关政策待遇。入选者培养期届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已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已获聘特聘教授的人员不列入本计划资助范围。第三十条本计划所涉及科研经费和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计划中的评选条件将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级重要人才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学校实际发展情况作出相应及时调整。第三十二条本计划自2022年起试行,由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执行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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