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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营造优质的信息化环境,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活动,是指大学在岗教职工以大学教职工身份履行职务,参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学公务电子邮箱,是由大学统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向校内机构和教职工免费提供、并用于公务活动的电子邮箱,域名标识为。第四条大学公务电子邮箱包括个人公务邮箱和因工作需要开通的共享公务邮箱。公务电子邮箱的所有权为大学。大学教职工拥有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第五条公务电子邮箱的使
2、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储存、传递或处理涉密信息和文件。第二章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及终止第六条公务电子邮箱仅面向大学校内机构和教职工提供,不接受校外单位或人员申请。公务电子邮箱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负责分配。个人公务电子邮箱一律采用实名制,开通公务电子邮箱时必须登记邮箱名称以及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开通时间等信息。第七条每位在职教职工可以申请一个仅供本人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即个人公务邮箱)。因工作需要,校内机构可申请多人共同处理公务的公务电子邮箱(即共享公务邮箱)。校内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时,应及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提出后续处理申请。共享公务邮箱应
3、当明确其用途、拟开通的时限和使用管理责任人。第八条教职工在本校离退休后,可继续使用个人公务邮箱。第九条教职工因调动、辞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等原因离开学校,可在学校规定的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其名下公务电子邮箱处理未尽事宜。教职工调离过渡期结束后,学校将收回其名下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教职工在调离过渡期内利用其名下公务邮箱从事损害学校利益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的,学校立即收回其名下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教职工去世后,学校将收回其名下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第十条共享公务邮箱所关联的公务活动结束,学校将收回相关共享公务邮箱的使用权。第三章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教职工从事公务活动应当使用公务电子邮
4、箱。教职工不得将本人公务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交由他人使用。第十二条教职工不得使用共享公务邮箱从事非大学公务的活动。第十三条校内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公务电子邮箱系统。第十四条校内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其名下共享公务邮箱的邮件收发与日常管理。第四章公务电子邮箱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教职工应妥善保管本人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并对使用本人账号和密码的所有行为和结果负责。教职工如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公务电子邮箱时,应立即通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处理。第十六条教职工必须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网络安全法等计算机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
5、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电子邮箱发送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电子邮箱。第十七条禁止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及以下活动:(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S)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A)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八条
6、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和阻止违规使用公务电子邮箱的行为,保障公务电子邮箱安全高效运行。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阅、截获、监控他人邮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校公务电子邮箱的技术支撑和保障。第二十二条校内各机构负责其主管业务领域及本机构范围内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文、通知、公务名片、通讯录、网站、论文、教材等材料中未正确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作为联系方式的情况。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正确使用公务邮箱的单位
7、或个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于违规向校外人员分配公务邮箱的行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将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离职教职工在过渡期利用其名下公务邮箱从事损害学校利益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学生邮箱服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学网信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