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际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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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际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推动我校国际合作项目顺利实施,规范国际合作项目学生学籍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校学生经选拔派往国(境)外学习的“2+2”、“3+1”、“3+2”等形式的国际合作项目学生,以下简称“项目生”。第二条申请合作项目的学生应了解我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合作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要求,在我校获得合作项目中指定的课程学分后方具有申请资格。第三条项目生在出国(境)前,应按照规定缴清出国(境)前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学习时间为一年的学生,一次性申请休学时间为一年,出国(境)学习时间为两年的学生,一次性申请休学时间为两年。第四条项目生在休学

2、期满后仍未完成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继续在外学习。第五条项目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须按期回校复学。复学后三周内进行项目学分认定。未完成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业的复学学生回我校原所在专业继续学习,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未经我校同意,擅自转入他校或无故逾期不归者,学校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项目生回校复学后,达到我校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专业核心课程全部合格,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学生申请后可获得我校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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