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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境外讲座教授聘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境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促进我校研究型、开放式、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外讲座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管理机制。第三条境外讲座教授的岗位一般设在博士点学科。第四条聘任境外讲座教授的博士点学科,应有明确的合作研究内容和岗位职责要求。第五条讲座教授的聘期为三年,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第六条境外讲座教授的职责是:为我校教师、学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学术讲座或课程,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开展合
2、作研究。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建设跟踪国际先进水平。第七条招聘条件:1 .愿意为我校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2 .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曾经或正在担任所在大学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3 .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4 .每年在我校工作至少两个月以上。第八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境外讲座教授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选拔、推荐同步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审批。第九条境外讲座教授聘任后的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关问题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相关待遇:享受每月1.5万元(税前)岗位津贴,工作日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按半月支付,超过20天按1个月支付。该津贴从校人才经费中支付。学校为境外讲座教授提供住房。第十一条境外讲座教授所在学院每年向学校报告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第十二条境外讲座教授在我校工作期间做出的相关成果的奖励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聘任合同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起试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