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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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工的作用,并有利于我校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退休条件(-)干部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以下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从事教学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5岁,一般教授不得超过62岁。女性副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可延长到六十周岁。(二)工人符合下列

2、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S)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二、退休费1、计算办法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原岗位职务工资基础上增加一级职务工资,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

3、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年的,按90%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65%计发;原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退休后仍按月享受100%政府特殊津贴。2、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几种情况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100%O(I)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15%o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及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

4、先进工作者和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且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10%o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及一、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四等奖和科技进步三等奖以及部(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且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副高职以上),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5%。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四等奖和科技进步三等奖以及部(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及

5、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主持人。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满30年,并经学校批准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4)其它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退休工资增加和提高比例的条件参照具体文件执行;(5)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前一个月提供有效证明交人事处人事科。3、发放办法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月发给,直至去世为止。三、退休手续1、教师系列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因充分考虑教学计划需要,每年分3月和9月两批办理退休手续,凡出生日期为1月1日至2月28(或29)日期间,退休起算时间为达到退休年龄当年的3月1日;出生日期为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退休起算时间为

6、达到退休年龄当年的9月1日;出生日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起算时间为下一年3月1日。非教师系列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起算时间为下月1日。所有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上述退休起算时间当日办理退休手续,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办理手续时间可顺延至上班后的第1个工作日。人事处每年底将下年退休人员通知到各单位及相关部门。2、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各级党政领导负责与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正高职、正处级人员由所在单位分管的校领导负责谈话;副高及以下、副处及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谈话。3、人事处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4、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在单位负责人同本人谈话后自带1寸免冠照片1张,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干部退休证或退休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关于退休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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