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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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工作,根据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修订)(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含退休前在校外挂职、借调人员。第二章退休通知第三条确定人员。根据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人事处每年对下一年度所有退休教职工进行摸底,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会同组织部、教师工作部、纪委力、监察处等有关部门研究,提请学校党委人事工作小组、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下一年度退休人员。第四条发布退休通知。教职工退休起算日前2个月,人事处将退休通知及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简称“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附

2、件1)发至所在单位。第五条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政领导负责与退休人员谈话,做好政策解读和关心关怀。其中,正处长级人员由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负责谈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副处长级及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三章工作交接第六条教职工提前与所在单位(双肩挑人员、兼聘人员、双跨人员应包含所有涉及工作单位)做好教学任务、研究生培养、科研课题、行政管理等衔接工作;按要求移交工作期间曾领用、使用或保管的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固定资产及公共教学科研资料、档案资料、图书图片(含电子资源)等各类资产、资源和资料。第七条所在单位负责清查并监督各类资产、资料和资源的移交情况,协调并监督教学、科研、管理和

3、学生培养等各类工作的交接。第四章办理退休手续第八条教职工本人在退休起算之日前一月的1日至15日,到所在单位领取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项交接工作进行核查。1.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查教职工领用、使用、保管的公用房、设备家具等各类固定资产是否按要求清点移交完毕;2 .科技处核查教职工的科研课题完成情况,敦促教职工按任务书(合同)约定完成在研科研课题;3 .教务处核查本科教学任务是否交接完毕;4 .研究生院核查研究生教学和研究生培养交接情况;5 .图书馆核查归还所借图书、资料,结清所欠款项情况;6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核查教职工名下是否有未履行%的采购项目;7 .计划财务

4、处核查教职工名下财务账号资金使用情况,结清所欠款项。第十条教职工在退休起算之日前一月15日至20日,携带办理完的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到人事处领取退休证和退休通知单(附件2)。第十一条教职工办理完以上手续后,人事处以邮件形式将名单统一发至以下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在教职工退休起算之日后一周内办结相关手续,本人无须亲自办理。1 .组织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及处级领导干部因私护照事项;2 .人事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核算退休费,会同计划财务处为退休人员兑现退休待遇;3 .计划财务处更改教职工退休身份,按照核算标准发放退休费;按退休人员执行公费医疗待遇和有关缴税政策;协助办理公积金有关事项;4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

5、退休人员身份发放物业采暖补贴;5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办理因公出入境证照注销;6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更改教职工退休身份,按退休人员执行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权限;7 .综合保障部校医院按退休人员执行公费医疗待遇;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在数字北林中办理所属关系变动及有关权限的变更;8 .工会按规定办理会员会籍和保险、互助金相关事宜;9 .图书馆为退休人员办理图书借阅权限变更手续;10 .档案馆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退休人员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完备;依据人事处提交的教职工退休登记表,从在职人员档案转入退休人员档案类别进行管理,并继续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十二条教职工在退休起算之日后一周内到离退休

6、工作处报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组织和人事关系接收,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职工退休后可持退休证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公积金结算事项。第十三条按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审批手续。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各单位和退休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退休职工各类资产、资源和资料的移交及工作交接,切实履行好核查和监督的职责。第十五条教职工因正当理由本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及事项。第十六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各类资产、资料、资源移交和工作交接手续,达到退休起算之日后,

7、暂时按在职人员身份管理,暂不向相关部门发送手续办理完成人员信息,暂停各项待遇和福利,待办完各项手续后执行和补发各项待遇和福利,由此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由教职工本人承担;因个人原因,超过2个月未办理完各类资产、资料、资源移交或工作交接手续,或拒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处分。第十七条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被组织调查或存在遗留问题等尚未办结的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可暂缓1-3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暂时按在职人员身份管理,暂不向相关部门发送手续办理完成人员信息,暂停各项待遇和福利,待有定论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有定论后,因个人原因超过2个月未办理完各类资产、资料、资源移交或工作交接手续,或拒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的,参照第十六条有关内容执行。第十八条教职工移交资产、资料、资源时如有蓄意破坏或泄密行为等不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理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人事工作小组、党委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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