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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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三条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第二章监事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每届监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第五条监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二)热心基金会从事的公益事业;(

2、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具有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四)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监事因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应提前请假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七条监事的职权、职责:(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

3、作需要选派;(S)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三章监事长职权第九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S)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第十条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2年12月起施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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