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校区校园行政秩序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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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校区校园行政秩序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与XX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新校区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新校区的校园行政秩序统一归口后勤处负责管理。第二条后勤处校园管理科具体负责对新校区校园行政秩序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及爱卫会工作,并享有按章处罚权。第三条严格控制新校区校园内(室外)的商业经营活动,校园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占道经营(含人行道、绿化带、广场、室外公共区域)及室外摆放商业广告牌与经营器具;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园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必须提前向后勤处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第四条学生组织开展的勤工助学和募捐活动,应提前在后勤处校园

2、管理科备案,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并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未经学校批准,校园内不得设立各种音像制品、书报杂志、饮食食品、冷热饮、网络、娱乐及维修等经营性摊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章取缔,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当事人承担。第六条校园内所有建筑物及外墙立面不得张贴任何内容的宣传广告。第七条为确保新校区的校园行政秩序规范有序,凡采取以下形式开展的文体庆典,以及各类学生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先期到后勤处备案或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1 .在室外悬挂大型标语、条幅;2 .在室外需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摆放桌椅、宣传板和悬挂海报;3 .架设音响播放各类广播(校园广播站、正常教学、讲座活动除外);4 .集体或个人现场演奏(正常教学、讲座活动除外);5 .鸣放各类礼炮、烟花。第八条后勤处校园管理科负责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宣传栏、布告栏的设置布局和日常管理,以及节假日期间的校园装饰工作。第九条校园行政秩序管理检查人员必须持学校管理单位统一制发的证件秉公执法,检查工作须文明规范。第十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检查人员,群众有权向学校举报。第十一条校园行政秩序违规行为涉及罚没款项,必须开据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发的票据。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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