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保密管理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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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技保密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保障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防科技工作保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现有的科技保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由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并归口管理,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科研处具体负责我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第三条我校国防科技秘密的范围、密级划分及调整的依据是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规定以及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等有关行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防科技项目原定密级。第四条国防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资料、数据、图片、软件程序等秘密事项,

2、应参照该项目的原定密级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定密或者变更密级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课题组提出定密或者变更密级的申请,校科研处征询该项目原定密级单位意见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定。第五条确定国防科技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第六条在读本科生不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研究生参与涉密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应遵守XX大学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保密规定(试行)。第七条国防科技研究项目一般不得对外发表论文,确需对外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经过校科研处审查同,思、O第八条聘请外单位专家评审涉密研究生论文或担任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经过校科研处同意。第九条

3、国防科技研究项目申请成果鉴定,应当报教育部科技司审核,并征得立项机关或单位审查同意,涉密项目成果鉴定按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第十条国防科技成果不得参加地方、社会团体评奖;需申请专利的,向国防专利局申请。第十一条凡属于涉密的国防科技成果,不得擅自进行技术转让。确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国防建设需要进行国内技术转让的,需经立项机关或单位审查同意;若成果转为民用,必须经降密或解密处理。第十二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的科技人员,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因保密而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时,不应影响其职务聘任、晋升、年度考核及先进表彰。凡是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视同鉴定成果;凡是验收合格的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应视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第十三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其它事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我校已有的科技保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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