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高等学校以学分为单位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推进学分制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二条学分制管理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大类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性课程;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含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全校性通识选修课。课程必修课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大类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实践性课程教学实习读书报告课程设计(或实验设计)学年论文(或学年项
2、目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专业性社会实践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一)通识必修课:为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第二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网络课程)、体育与健康等。(二)专业必修课(大类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为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体现专业培养目标,保证专业基本规格。(S)实践性课程(不含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而开设。包括军事训练、读书报告、课程设计(实验设计)、专业见习、学年论文(学年项目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四)专业选修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
3、业任选课。(五)通识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和艺术体育三类,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等进行自主选课。第三条主、辅修制: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实行辅修制。辅修制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应涵盖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辅修双学位的专业应与主修专业跨学科大类。第四条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五条学分认定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为依据,各类课程学分按以下确定:(一)理论教学一般每16学时为1学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单位学分对应的课时数可作适当增减。(二)实践性较强的独立设置的课程,如实验
4、课、习题课、设计课、研讨课、上机课、体育与健康及体育专业的技术课、艺术类专业的课程等根据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1/2-3/2计算。(三)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野外实习等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课,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四)课外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实践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设课外学分。实践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教学计划之外的实践活动。实践创新活动有明确规范的考核内容与要求,达到一定课时,考核合格或取得成果后,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课外学分。课外学分不计入课程总学分,不纳入学分收费范围。第六
5、条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第四章选课原则与方法第七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第八条学生应根据选课管理办法,在教师指导下于学期结束前5周内提出下学期的个人课程修读计划,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多次选课修读的同1门课程,考核成绩均按实记载,但获得的学分数仅按1门课计算。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以25学分左右为宜,一般不能少于15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多选课程,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0学分左右。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
6、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总学分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总学分的1/2学分。第十条学生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选择不当的,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申请另选。超过1周或另选课程确定后,不得再更改。专业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人数不足15人、通识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不足20人,一般不予开课。第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安排在最后两学期,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第十二条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规定的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课程、
7、双专业和双学位证书。第五章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后,百分制在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相同的试卷成绩记录应统一。第十四条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成绩100-9!94-8584-7574-6564-6060对应绩点5.04.9-4.3.9-3.2.9-2.1.9-1.0等级制成绩
8、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应绩点、4.53.52.51.50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该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GPA)z(课程绩点X学分数)-E课程学分(即: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1次,是学籍管理和学生评优等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第十五条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与课外学分方能毕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中160学分为收费课程学分,其余为非收费课程学分。非收费课程学分主要指国防教育课程与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学分(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能毕业
9、)。第十六条本科各专业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比标准学制年限提前1年或最长延长2年(包括休学)取得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第十七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一般按四年学制的进程设置分配课程学分(详见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一览)。第十八条学生在读期间,可申请正常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修业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第十九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并且思想品德、体质测试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第二十条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满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学生比标准学制年限提前1年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攻读计划。二级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学生赴国(境)外高校进行校际交流的学分转换与学分认定按XX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学分制收费按XX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级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