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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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 .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 .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 .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 .闭卷考试中将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无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

2、换无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7 .其他经认定的违纪行为。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 .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 .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 .闭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 .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

3、;5 .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 .参与团伙作弊;7 .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 .其他经认定的作弊行为;9 .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 .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 .使用他人信息冒名参加考试;3 .请他人代考;4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 .组织团伙作弊;6 .考生涉嫌考试作弊,拒不配合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 .其他经认定的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 .考试结束后,

4、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第四条对受过纪律处分又在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加重一级处分。对主动承认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对应条款的最轻处分。第五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七条以上未能明确、需进一步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经审议后认定。第八条对学生处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第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条大学生体质测试的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按本文件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级相关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有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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