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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顺利开展和实习教学的效果,条件良好的教学实习基地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实习基地的建设第二条实习基地是学院和社会有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协商,共同建立的用于开展实习教学、校企合作的场所。建立比较完备的实习基地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需要,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必须重视基地建设。第三条学院教务处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基地建设。第四条各教学单位(二级
2、院、部、中心)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落实,建立必要的教学实习基地。第五条实习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1 .能满足相关专业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2 .基地建设双方互惠互利、义务分担;3 .原则上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4 .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5 .能开展有效的合作。第六条建立实习基地的步骤1 .根据实习教学的要求,了解能够提供实习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确定拟联系的目标单位;2 .与目标单位沟通、协商,在双方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建立基地意向;3 .在符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
3、,由学院或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般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年限等内容;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单位各执一份。第三章实习基地的管理第七条建立实习基地后,学院和相关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第八条直接与基地单位进行联系的教学单位(二级院、部、中心),要保持与基地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及时将学院实习内容以及实习教学中对基地条件的要求反馈给基地单位,征得基地单位的支持,不断改善实习条件。第九条积极探索与基地单位的各项合作,使教学实习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4、,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条加强与基地单位的互惠合作,建立稳定、友好的关系。1 .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2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毕业生;3 .争取教学实习基地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的优惠,减少实习开支;4 .争取教学实习基地单位对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的便利安排,使实习顺利进行。第十一条学院或教学单位与教学实习基地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经双方认可,可以挂“学院教学实习基地”铜牌,实习基地铜牌统一规格,由学院统一制作。第十二条实习基地成立后,所属教学单位应每年对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分析实习基地作用与效果。研究新的基地成立和原有基地的保留与取消。第十三条教务处同有关教学单位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第十四条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第十五条学院每年根据实习基地建设情况评选优秀实习基地,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教学单位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