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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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行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校外组织和个人来校进行的考察调研、洽谈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公务接待依据“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一)严格公务接待报批制度,接待规格与标准列入报批内容,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相应部门负

2、责接待安排事宜。(二)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三)涉外来宾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外事接待相关规定。第五条根据来宾的级别和工作性质,按照下列规则进行接待:(一)厅级单位及以上级别的领导,国内外著名专家、教授等因公来校,由书记和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二)处(县)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等因公来校,由对口的副校级领导负责接待,相关部门会同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三)其他客人因公来校,原则上由对口的校内部门负责接待。确需学校有关领导接待的,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但参加此类接待活动的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3、(四)不宜依据来宾行政级别或者职称确定接待方案的,由对口的校内部门按照工作性质,报告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六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第七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政府定点饭(酒)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一)来宾住宿费应当由其本单位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当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八条接待用餐按照规

4、定的标准方式进行。(一)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校内人员不陪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为非开封市区的接待对象安排1次工作餐,校内人员可以陪同用餐。对开封市区内的接待对象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二)接待用餐地点应当安排在学校教工食堂、或者政府定点饭(酒)店,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S)工作餐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食品,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四)工作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安排的工作餐,禁止饮酒。(五)工作餐标准按照省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

5、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条公务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十一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二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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