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2074982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106 大小:1.3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6页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6页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6页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6页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docx(10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第二篇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第二篇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第1章 一般规定第1节 通 则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规定适用于渔船推进装置、辅助机械装置、锅炉、受压容器、泵、管系和渔捞机械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1.1.1.2 如采用与本规范规定等效的其他措施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1.1.2 环境条件1.1.2.1 渔船用柴油机和轴系传动装置,以及与渔船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其结构与布置,必须保证其在表1.1.2.1规定的渔船倾斜角度下(横向和纵向倾斜可能同时发生)能正常的连续工作。考虑到渔船的类型、尺度、航区和营运情况,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偏离下述倾斜角。

2、表1.1.2.1 渔船倾斜角度装置、设备倾 斜 角 度横向纵向静态动态静态动态主、辅机和轴系1522.557.5应急发电机装置遥控系统应急消防泵装置22.522.510101.1.2.2 确定无限航区渔船用柴油机的功率时,应采用国际标准功率标定的基准环境条件,即绝对大气压力为0.1MPa,吸入空气温度为45,相对湿度为60%和在中冷器进口处的海水温度为32。 柴油机制造厂在试验台上不必按本条规定提供模拟的基准环境条件,但应提供基准环境条件下柴油机功率的修正值。1.1.2.3 对有限航区渔船用柴油机,确定其使用标定功率所根据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作业航区的情况并加以说明。1.1.3 振动 在设计、制造

3、和安装机械装置时,应避免在常用转速范围内因振动而产生过大的应力。1.1.4 推进装置1.1.4.1 渔船应设有适合作业要求的推进用离合装置。1.1.4.2 拖网渔船和钓鱼船的推进装置,宜具有微速前进的性能。围网渔船及其灯光船宜设有横向推进装置。1.1.5 后退措施1.1.5.1 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保证在任何正常情况下能控制船舶。1.1.5.2 对不配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的主机,宜采用齿轮箱或倒顺离合器进行倒车;如受条件限制,亦可由主机直接倒转。1.1.5.3 能直接倒转的主机,应能以70%正车标定转速倒车自由航行至少30min。1.1.6 防污染和防噪音1.1.6.1 机器处所内应设

4、有防止油类漏入舱底的收集设施。1.1.6.2 在机器处所内应设有防止油污染水域的有效设施。1.1.6.3 应采取措施降低或隔离机器处所内的噪音,以减少对人员健康的损害和对正常工作的影响。1.1.7 材料1.1.7.1 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装置的主要零部件以及锅炉和受压容器所用的材料,应符合第七篇的有关规定。1.1.7.2 第七篇未作规定的材料应经验船部门检验或认可,方可使用。1.1.8 轮机的有效性 无限航区的渔船或有限航区的船长不小于30m的渔船,其轮机的布置应能以船上已有的设备使其从“瘫船”状态投入运转。 “瘫船”状态是指整个动力装置包括主电源,均处于停止工作的状态,且辅助能源如起动空气、起

5、动用蓄电池等均无法使推进装置投入运转和使主电源恢复供电的状态。 为了从“瘫船”状态恢复运转,可利用应急空气压缩机或应急电源起动,但应确保应急空气压缩机或应急电源能随时进行无能源起动。1.1.9 试验 推进、辅助机械装置及渔捞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经验船部门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和航行试验。 每一船厂建造的每种型式的第一艘或第一对渔船,通常应进行捕捞试验。捕捞试验大纲中涉及安全的内容应经验船部门同意。1.1.10 产品 所有推进装置、辅助机械装置和渔捞机械的重要设备,应经验船部门检验和认可。第2节 布 置1.2.1 出入口和脱险通道 机器处所至少应设有两个通向开敞甲板的出入口,并尽可能相互远离,

6、出入方便。船长小于45m时,可允许只设一个出入口,但其天窗应能成为另一脱险通道。 脱险通道的布置,应符合第五篇第2章的规定。1.2.2 锅炉的布置1.2.2.1 水管锅炉的底部与双层底燃油舱的顶板之间应至少相距600mm,外壁与燃油舱壁之间应至少相距450mm。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1.2.2.2 火管锅炉的底部与双层底燃油舱的顶板之间应至少相距450mm,后封头与燃油舱壁之间应至少相距600mm。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1.2.2.3 设置于机器处所平台或中间甲板的燃油锅炉,应设有高度为200mm的油密围板。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

7、。1.2.3 舱棚天窗 舱棚天窗的结构应符合第五篇的有关规定。作为脱险通道用的天窗应从舱棚内外均能启闭。1.2.4 通信1.2.4.1 正常控制推进装置的机器处所控制站与驾驶室之间应设置不少于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能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可显示指令和回复的双向车钟。船长小于45m时且推进装置由驾驶台直接控制的渔船,可仅设一套不同于上述车钟的其他通信工具。1.2.4.2 驾驶室与任何其他能控制推进的站室之间应至少设置一套通信设施。1.2.5 通风和照明1.2.5.1 机器处所及其控制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1.2.5.2 所有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或蒸汽的部位均应有良好的通风。制冷压缩

8、机所在的位置应有专用的抽风口。1.2.5.3 机器处所及其控制室应有足够的照明。1.2.6 防护设施1.2.6.1 机械设备运转时,凡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罩或栏杆等安全设施。机器处所内如设有上格栅平台时,亦应设置适当高度的栏杆。1.2.6.2 机器处所的地板及平台应妥加固定并采用有效的防滑花钢板,且其边缘封板高度应不低于50mm。1.2.6.3 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220时,其表面应设置避免可燃液体触及的有效防护设施。若防护设施的表面是吸油的或可能被油渗透,应采取薄钢板或等效材料妥善包裹。1.2.6.4 为避免

9、机械设备和系统发生误操作,必要时,应在适当部位设有安全操作标牌。1.2.6.5 疏放和排泄设施的设计,应能确保安全排放排泄物。1.2.7 防腐蚀 暴露在腐蚀环境下的零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制造或提供有效的防腐蚀保护。1.2.8 易接近性1.2.8.1 机械设备和锅炉装置的所有部件,应易于接近以便操作和维护保养。1.2.8.2 机械和器具的安装和布置,应使其仪表组和观察窗均位于随时都能接近和到达的范围内。1.2.9 维修通道 机器处所应设有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各种机械设备的通道。1.2.10 轴系填料箱 轴系通过机器处所水密舱壁处应设有水密填料箱。此填料箱应便于从机器处所方面压紧和更换填料。尾管

10、的前端密封处和中间轴的轴承处,应便于接近和维修。1.2.11 起重设备和备件的固定1.2.11.1 在机器处所内应备有适当的起重设备,用于拆装推进装置及辅助机械的零部件,且在航行时亦能正常使用。1.2.11.2 推进装置、辅助机械装置及其他装置的各种备件,应牢固地固定在适当的处所。第2章 泵和管系的一般规定第1节 通 则2.1.1 设计压力 管系设计压力是管系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应符合下述规定: 1) 管路中有安全阀者,其安全阀的最高调整压力应为管路的设计压力,但锅炉的压力燃油管路至少取1.6MPa; 2) 空气压缩机和容积式泵排出端管路的设计压力取安全阀的最高调整压力;离心泵排出端管路的设计压

11、力,取性能曲线上最高压力; 3) 锅炉出口蒸汽管的设计压力,取锅炉的设计压力;给水管和排污管的设计压力取锅炉设计压力的1.25倍,但应不小于锅炉设计压力加0.7MPa。2.1.2. 设计温度 设计温度应取管内流体的最高温度,但不得低于50。2.1.3 管系等级 为了确定适当的试验要求、连接型式以及热处理和焊接工艺规程,不同用途的压力管系按其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分为三级,如表2.1.3所示。表2.1.3 管 系 等 级管 路级级级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蒸 汽 1.6或 300 1.6和300 0.7和170燃 油 1.6或 150 1.6和1

12、50 0.7和 60其他介质 4.0或 3004.0和300 1.6和200注1 当管系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其中一个参数达到表中级规定时,即定为级管系;当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两参 数均达到表中级或级规定时,即定为级管系或级管系。2 其它介质是指空气、水、滑油和液压油等。3 不受压的开式管路如泄水管、溢流管、透气管和锅炉放气管等为级管路。2.1.4 管路布置和液舱分隔2.1.4.1 管路应加以固定,其布置应能避免管子因其自重或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承受不正常的弯曲应力。为维修方便,应设有适当数量的法兰连接。2.1.4.2 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2.1.4.3 淡水管不得通过

13、油舱,油管也不得通过淡水舱。如不可避免时,应在油密管隧或套管内通过。其他管子通过燃油舱时,管壁应加厚,且不得有可拆接头。2.1.4.4 燃油舱应尽可能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并至少有一个垂直面与机器处所的限界舱壁相邻接,其与机器处所的共同限界面积应尽可能保持最小。2.1.4.5 管路中阀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凡装于花钢板以下不便操作的阀,应将阀杆接长或配备便于操作的工具。花钢板根据需要应相应开孔及加盖。2.1.5 防蚀及涂色2.1.5.1 钢管应有防止锈蚀的保护措施,并在全部加工(即钢管弯制、成形和焊接)完成以后,施以保护涂层。2.1.5.2 流通不同介质的管系,应按有关标准涂刷识别漆。2.1.

14、6 防火2.1.6.1 应避免燃油舱柜的空气管、溢流管和测量管通过居住舱室。如有困难时,则通过该类舱室的管子不得有可拆接头。2.1.6.2 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若不可避免时,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排气管及消声器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类滴落至上述管路和设备的热表面上。上述部位的油管不得有可拆接头。2.1.7 防护2.1.7.1 布置在易受碰损处所的管子,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装的防护罩。2.1.7.2 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附件、泵、滤器和其他设备上设有放泄阀或旋塞。2.1.

15、7.3 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对于油管路,由安全阀溢出的液体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或舱柜内。管路中的加热器和空气压缩机的冷却器也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调整压力不得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2.1.7.4 压力管路上如设有减压阀,应在减压阀后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并应设有旁通管路。2.1.8 绝热包扎2.1.8.1 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均应包扎绝热材料。绝缘层表面温度一般不应超过60,可拆接头及阀处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拆换。2.1.8.2 非冷藏装置的管路通过冷藏鱼舱时,应包扎防冻材料,并与钢构件作绝热分隔。2.1.9 膨胀补偿及热处理2.1.9.1 承

16、受胀缩或其他应力的管子,应采取管子弯曲或膨胀接头等必要的补偿措施。2.1.9.2 管路中所使用的膨胀接头应为认可型。与膨胀接头毗连的管子应适当校直和固定。必要时,波纹管型膨胀接头需加以防护,以防机械损伤。2.1.9.3 级管系的碳钢和碳锰钢钢管,经冷弯后若弯曲半径小于管子外径的三倍时,应进行热处理。2.1.9.4 由于冷弯而硬化的铜和铜合金管,在制造完工后进行液压试验之前,应根据其材料成份进行适当的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2.1.9.5 压力管的焊后热处理还应满足第六篇第7章第4节的有关要求。2.1.10 无损检查 级和级管系焊接接头的无损探伤,应按照第六篇第7章第3节的规定进行。第2节 碳钢和

17、低合金钢2.2.1 碳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用于级和级管系的钢管,须为无缝钢管或按验船部门认可的焊接工艺制造的焊接管。2.2.2 管壁厚度的计算2.2.2.1 受内压的钢管,其最小壁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mm式中: 基本计算壁厚,mm,见本节2.2.2.2的规定; 弯曲附加余量,mm,见本节2.2.2.3的规定; 腐蚀附加余量,mm,由表2.2.2.1查得。表2.2.2.1 钢管附加腐蚀余量c mm管 系 用 途管 系 用 途蒸汽管系0.8滑油管系0.3燃油蒸汽加热管系2.0燃油管系1.0锅炉开式给水管系1.5冷藏装置制冷剂管系0.3锅炉排污管系1.5淡水管系0.8压缩空气管系1.0海水

18、管系3.0液压油管系0.3冷藏舱盐水管系2.0注:对于穿过舱柜的管路,应增加一个计及外部腐蚀的腐蚀附加余量,该腐蚀附加余量取决于外部介质。若管子得到 有效的保护,则至多可减少50%的腐蚀附加余量。当使用有足够抗蚀性能的特种钢时,其腐蚀附加余量可以减少, 甚至可减少到零。2.2.2.2 钢管基本计算壁厚应按下式计算:= mm式中: 设计压力,MPa,见本章2.1.1的规定;D 钢管外径,mm; 钢管许用应力,N/mm2,见本节2.2.2.4的规定; 焊接有效系数,对无缝钢管、电阻焊和高频焊钢管应取1,其他方法制造的管子,值 另行考虑。2.2.2.3 弯曲附加余量,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0.4

19、 mm式中: 平均弯曲半径,mm;通常R应不小于3; 钢管外径,mm; 基本计算壁厚,mm,见本节2.2.2.2的规定。2.2.2.4 钢管许用应力,应取下列公式计算值中的最小值: N/mm2 N/mm2 N/mm2式中: 材料在常温下的抗拉强度最低值,N/mm2; 材料在设计温度下的最低屈服点或0.2%的规定非比例伸长(),N/mm2; 材料在设计温度下100000小时内产生破断的平均应力,N/mm2; ,应符合第七篇第7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2.2.2.5 在2.2.2.1中所述最小壁厚未考虑制造负公差。当有制造负公差时,管子的壁厚不得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mm式中: 最小计算壁厚,mm,见

20、本节2.2.2.1的规定; 制造负公差与管子公称壁厚之比的百分数。2.2.2.6 当由本节2.2.2.1至2.2.2.5所述公式计算所得的最小壁厚小于表2.2.2.6所列的数值时,则应采用表列相应的标准管的最小公称壁厚。 螺纹管的壁厚,应量至螺纹根部。表2.2.2.6 钢管最小公称壁厚,mm外 径D一般用管1)、2)与船体结构有关的舱柜的空气管、溢流管和测量管2)、3)舱底、压载水管和一般海水管1)、2)、3)通过压载舱和燃油舱的舱底水管、空气管、溢流管和测量管。通过燃油舱的压载管和通过压载舱的燃油管1)、2)、3)10.21213.517.2201.61.82.021.32526.933.7

21、3844.52.02.02.04.53.23.23.66.348.35163.5702.32.32.64.54.54.53.64.04.06.36.36.376.182.588.9108114.31272.62.93.24.54.54.54.54.54.56.37.18.0133139.7152.4168.3177.83.64.04.54.54.55.04.54.55.08.08.88.8193.7219.1244.52984.54.55.05.45.96.35.45.96.38.88.88.81) 通过深舱的舱底水管和压载水管的最小壁厚应另行考虑。2) 管子直径较大时,其壁厚应另行考虑。3)

22、 具有有效防腐蚀措施的管子,其最小壁厚可以适当减薄,但减薄最多不超过1mm。2.2.2.7 甲板排水管和泄水管的最小壁厚应符合第一篇第1章第7节的有关规定。2.2.2.8 露天甲板以上的空气管的最小壁厚应符合第一篇第1章第7节的有关规定。2.2.2.9 注入管的壁厚应按受内压的钢管计算,其在露天甲板以上的腐蚀余量一般应不小于2mm。2.2.3 管段连接 管段的连接可采用下列方式: 1) 螺纹连接法兰; 2) 焊接法兰; 3) 管子之间对接焊; 4) 套管焊接接头; 5) 螺纹套筒接头。 如采用其他方式连接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2.2.4 螺纹连接法兰2.2.4.1 螺纹连接法兰如图2.2.4.

23、1所示,管子和法兰都应有逐渐收尾的螺纹。管子紧固部分的螺纹直径不得明显小于无螺纹部分的管子外径。法兰旋至终点后,管子应与法兰胀紧。图2.2.4.1 螺纹连接法兰2.2.4.2 管子上逐渐收尾的螺纹长度不得少于三个螺距,螺纹根部直径应由标准的根部直径均匀增大至螺纹顶部直径,而法兰以同样形式反向逐渐缩小。2.2.4.3 上述螺纹连接法兰可用于最大设计压力小于1.6MPa和最高设计温度小于250的蒸汽以及最大设计压力小于4MPa除油类、制冷剂以外的其他介质管系。2.2.5 焊接法兰2.2.5.1 焊接法兰的典型接头如图2.2.5.1所示,图中A型、B型和C型法兰的最高设计温度不受限制。D型可用于最高

24、设计温度不超过250除油类以外的级管系。图2.2.5.1 焊接法兰的典型接头2.2.5.2 焊接法兰不需与管子紧配。法兰内孔与管子外径之间的最大间隙一般应不超过2mm。2.2.5.3 管子外径小于32mm的D型或C型焊接法兰,如用于除油类以外的级管系,可允许外部单面焊,但法兰内孔与管子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减小。2.2.5.4 使用其他型式的焊接法兰,应经验船部门同意。2.2.6 管子之间对接焊2.2.6.1 管子与管子采用对接焊连接时,其相邻管件的孔径应匹配。若管件孔径不同时,可采用冲压扩孔或机械加工等方法,但加工后的管壁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壁厚。如果相邻管件的厚度不同,在对接处应将较厚的壁厚逐渐削

25、减到较薄的壁厚。2.2.6.2 支管与总管若用焊接连接,则在分支处应用补偿板或其他经验船部门认可的方法加强,或者采用增加总管的管壁厚度的方法加强。2.2.6.3 对所有等级的管系若采用对接焊,则应采用改善焊缝根部措施的;否则,对接焊只能使用于、级管系。2.2.7 套管焊接接头2.2.7.1 套管焊接接头可用于所有级管系。套管材料应与所焊的管子材料一致。这种连接不应用于有可能产生疲劳或严重侵蚀的处所。2.2.7.2 用于焊接的套管壁厚应符合本节2.2.2.1和2.2.2.2的规定,且不得小于管子最小公称壁厚的1.25倍。管子外径与套管孔径之间应有适当间隙。2.2.7.3 管子与套管的角焊缝的喉部

26、厚度应不小于管子的公称厚度。2.2.8 螺纹套筒接头 螺纹套筒接头可用于管子外径不大于50mm除可燃介质以外的级管系。第3节 铜和铜合金2.3.1 铜和铜合金管、阀和附件2.3.1.1 级和级管系中所使用的铜和铜合金管应为无缝管。2.3.1.2 铜和铜合金管、阀和附件的使用温度一般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 铜和铝黄铜: 200; 2) 铜镍合金: 300; 3) 适合高温用途的特殊青铜: 260。2.3.2 管壁厚度计算2.3.2.1 受内压的铜和铜合金管,其最小壁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 mm式中: 基本计算壁厚,mm,见本节2.3.2.2的规定; 弯曲附加余量,mm,见本节2

27、.3.2.3的规定; 腐蚀附加余量,对铜、铝黄铜和镍含量低于10%的铜镍合金,=0.8mm; 对镍含量为10%及以上的铜镍合金,=0.5mm; 对于介质对管材不产生腐蚀者,=0。2.3.2.2 铜和铜合金管的基本计算壁厚应按下式计算:= mm式中: 设计压力,MPa,见本章2.1.1的规定;D 管子外径,mm; 许用应力,N/mm2,由表2.3.2.2查得,应力的中间值可用内插法求得。表2.3.2.2 铜和铜合金管许用应力 管子材料测试条件抗拉 许用应力N/mm2 设计温度强度下限值,N/mm2 5075100125150175200225250275300铜退火215414140403427

28、.518.5铝黄铜退火32578787878785124.5铜镍合金90/10退火27568686765.564625956524844铜镍合金70/30退火365817977757371696765.56462 注:表内未包括的材料的许用应力应经验船部门同意。2.3.2.3 弯曲附加余量应不小于下式计算之值:=0.4 mm式中: 平均弯曲半径,mm,通常不得小于3; 管子外径,mm; 基本计算壁厚,mm,见本节2.3.2.2的规定。2.3.2.4 2.3.2.1所述最小壁厚并未考虑制造负公差。当考虑制造负公差修正时,管子的壁厚不得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mm式中: 最小计算壁厚,mm,见本节2

29、.3.2.1的规定; 制造负公差与管子公称壁厚之比的百分数。2.3.2.5 当由本节2.3.2.1至2.3.2.4所述公式计算所得的最小壁厚小于表2.3.2.5所列数值时,则应采用表列相应的标准管的最小公称壁厚。螺纹管的壁厚应量至螺纹根部。表2.3.2.5 铜和铜合金管最小公称壁厚 mm管 子 外 径最 小 公 称 壁 厚铜铜 合 金8101.00.812201.21.02544.51.51.25076.12.01.588.91082.52.01331593.02.5193.72673.53.02734704.03.55084.54.0注1 外径和壁厚的数值取自ISO标准。2 若按其他标准选取

30、管径,则管子的壁厚可允许适当减小。第4节 其他材料2.4.1 灰铸铁管、阀和附件2.4.1.1 灰铸铁管、阀和附件不得用于级和级管路,但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分别不超过1.3MPa和220的级蒸汽管路及经验船部门同意的级管路的阀和附件可以采用灰铸铁材料。2.4.1.2 灰铸铁管、阀和附件一般可用于级管系,但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1) 遭受压力冲击、过大应力和较大振动的管系; 2) 舷旁阀和海水箱上的阀; 3) 安装在防撞舱壁上的阀; 4) 油舱壁上的阀; 5) 锅炉排污管路; 6) 蒸汽管、消防水管、舱底水管和压载水管路; 7) 介质温度超过220的管路。2.4.2 球墨铸铁管、阀和附件2.4.2.

31、1 级和级管系中使用的铁素体球墨铸铁管、阀和附件,其材料的最低伸长率在标距为5.65时不得小于12%,式中为试样的横截面积。当伸长率低于该值时,则应作灰铸铁处理。2.4.2.2 铁素体球墨铸铁管、阀和附件不得用于温度超过350的管系。2.4.2.3 铁素体球墨铸铁管、阀和附件用于舷旁管和舷旁阀时,其材料性能应符合第七篇第6章的有关规定。2.4.3 塑料管2.4.3.1 船上所用的塑料管应为认可型,并应根据其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耐温极限选取。塑料管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不大于在其使用温度下爆破压力的1/4。2.4.3.2 塑料管不得用于下列管系: 1) 消防管系; 2) 舱底水管系; 3) 饮用水

32、管系; 4) 动力管系以及输送油类或其他易燃液体的管系; 5) 当管子泄漏或损坏后能使船舶增加浸水危险的海水管系。2.4.3.3 塑料管不得穿过水密舱壁。2.4.3.4 所有塑料管均应有适当的自由支撑。在管子的每个区段均应有允许塑料管膨胀或收缩的措施。2.4.3.5 塑料管一般不得用于介质温度高于60或低于0的管系。2.4.4 软管2.4.4.1 当机器和固定管路之间需要有相对运动时,可采用认可型的软管进行连接。2.4.4.2 输送可燃性液体或海水的管系中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其内部应至少有一层金属丝编织物。2.4.4.3 软管应具有认可型的管端附件。2.4.4.4 通常只有在柴油机和空气压缩机的

33、冷却管路中,当短直软管连接机器两固定点之间两个金属管时,才可使用管夹作为管端固定的方法。2.4.4.5 新型式的非金属软管,应进行原型压力试验。其爆破压力不得小于最大许可工作压力的四倍。2.4.4.6 任何情况下,软管均不得产生吸瘪、弯折等影响流体畅流的现象。在舱底和压载管系中使用非金属软管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2.4.4.7 每根软管均应经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最大许可工作压力的1.5倍。第5节 液压试验和密性试验2.5.1 装船前的试验2.5.1.1 所有级和级管系用管以及设计压力大于0.35MPa的蒸汽管、给水管、压缩空气管、液压管和燃油管连同其附件一起,在制造完工后包扎绝热材料或涂

34、上涂层之前,均应经液压试验。其试验压力不得低于设计压力的1.5倍;燃油管系的试验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的二倍。2.5.1.2 当设计温度超过300时,所使用的钢管和附件的试验压力应由下式决定,但不必超过2。 MPa式中: 同本节2.5.1.2; 100时的许用应力,N/mm2; 设计温度下的许用应力,N/mm2。 为了避免在弯曲处和T型接管处产生过大的应力,经验船部门同意,上述试验压力可以减小到1.5。2.5.1.3 当管路的液压试验在船上进行时,该试验可以和装船后的密性试验一起进行。2.5.1.4 内径小于15mm的管子的液压试验,经验船部门同意后,可予以免除。2.5.2 装船后的试验2.5.

35、2.1 所有管系均应在工作情况下检查泄漏情况。2.5.2.2 燃油管系、油舱加热管系、通过双层底舱或深舱的舱底水管路以及液压管系,应按照表2.5.2.2的要求进行液压试验。表2.5.2.2 装船后的液压试验管 系试 验 压 力燃油管系1.5倍设计压力,但不小于0.4MPa油舱加热管系通过双层底舱或深舱的舱底水管路不小于该舱的试验压力液压管系1.25倍设计压力,但不必超过设计压力加7MPa2.5.2.3 当级和级管系在船上安装过程中采用对接焊连接时,如果整个圆周均经超声波或射线检查并取得良好结果,则上述液压试验可以免除。2.5.3 泵、阀和附件的液压试验2.5.3.1 所有泵的受压部件在装配前应

36、在车间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设计压力,但不必大于设计压力加7MPa。2.5.3.2 所有阀和附件的受压部件在装配前应在车间内进行液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为1.5倍设计压力,但不必大于设计压力加7MPa。2.5.3.3 舷侧阀及其连接件的试验压力应不小于0.5MPa。第3章 船舶管系和舱室通风系统第1节 通 则3.1.1 材料 除另有说明外,管子、阀和附件应使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制造。铝、铅和塑料等热敏材料不得用于对船舶安全关系重要的管系以及当泄漏或破损后可能造成火灾或水密舱室浸水的可燃液体或海水管系。3.1.2 阀件3.1.2.1 所有阀件的结构,均应能防止当工作

37、时阀盖及压盖发生松出或松动的可能。3.1.2.2 船用阀件应以手轮顺时针方向转动为关闭,反之为开启。3.1.2.3 不易辩认的阀件和旋塞应有标明用途的铭牌。3.1.2.4 所有遥控阀均应设有与遥控操纵机构无关的就地手动操纵装置。使用手动装置进行开闭后,不应影响阀的遥控系统的功能。3.1.2.5 阀、旋塞、管子或其他附件直接连接于舱柜壁板以及要求水密结构的舱壁、甲板、平台或轴隧壁时,通常此连接处的壁板应焊以适当厚度的座板,并采用螺柱旋入座板但不穿透座板的方法加以固定。3.1.3 舷旁阀件和附件(甲板排水管和卫生排泄管上的除外)3.1.3.1 所有海水进口的阀或旋塞,均应直接装设在附连于外板的钢质

38、海水箱箱壁上。3.1.3.2 所有舷外排出口的阀或旋塞,均应直接装设在外板上或装在焊于舷侧外板的短管上。短管壁厚应不小于外板厚度。3.1.3.3 当阀或旋塞直接装在外板或海水箱箱壁上时,应连接在焊于外板或箱板的座板上,并以旋入座板的螺柱予以固定,但螺柱不得钻至外板。3.1.3.4 所有直接固定在外板上的阀或旋塞,均应装有贯通外板的凸肩。如座板或接管在外板上已构成凸肩时,则阀或旋塞的凸肩可以免除。当锅炉排污阀或旋塞的凸肩穿过外板处时,应在外板外侧焊有护环。3.1.3.5 海底阀、舷外排出阀、锅炉排污阀或旋塞,应装在易于接近处,并通常应有显示开关状态的指示装置。主海底阀的手轮,应位于花钢板以上至少

39、460mm之处。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少。3.1.3.6 舷侧排水孔应避免开在救生艇及舷梯卸放区域内。如布置有困难,则应有防止水排至救生艇内或舷梯上的有效措施。3.1.3.7 海底阀箱的船舷开口,应装设可拆卸且妥善固定的格栅。格栅有效通流面积一般应不小于海底阀通流面积的二倍,栅条应沿船体纵向布置,且应有压缩空气吹洗格栅的设施。船长小于30m时,如设置吹洗设备有困难,则可以免设,但应适当增大阀箱的流通面积。3.1.3.8 钢质舷旁阀和附件以及海水箱等,应有适当的防蚀保护措施。3.1.3.9 海水箱的设计和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如在海水箱顶部设透气管时,应在其根部装设截止阀。透气管

40、的出口端应高于舱壁甲板或在舱壁甲板附近通至舷外并装设舷旁截止阀。3.1.3.10 在机器处所内,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海水吸入和排出阀,应便于就地控制和检查,并在阀上设有开、关状态的指示标志。第2节 除机器处所外其他舱室的排水3.2.1 一般要求3.2.1.1 所有渔船均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排水装置,以便抽除或排干除装载液体舱室外任何水密舱室中的水。3.2.1.2 排水管系的布置应在船舶正浮或横倾不超过5的情况下,任何舱室或水密区域内的积水,均能通过至少一个吸口予以排出。3.2.2 鱼舱3.2.2.1 每一鱼舱一般应设两个舱底水吸口,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将鱼舱内部位的水连续疏至舱底水吸口,必要时应设置污水

41、阱。舱底水吸口的布置应根据具体装载情况设在实际有效的部位。3.2.2.2 船长小于30m的渔船,可允许每一鱼舱只设一个舱底水吸口。3.2.2.3 鱼舱不得采用本节3.2.3.2的疏水设施。3.2.2.4 鱼舱应设有舱底水位测量装置。如未设测量装置,则应装设有效的水位报警装置。对船长不小于45m的渔船,一般应两者兼设。3.2.2.5 鱼舱内的各舱底水吸口,宜通过截止止回阀箱与舱底总管连接。3.2.3 首、尾尖舱、空隔舱和其他舱室3.2.3.1 首、尾尖舱如作为干舱,应装设舱底水支管及吸口或采用有效的手动泵排水。手动泵吸口至泵的高度应不大于7m。3.2.3.2 低于舱壁甲板的防撞舱壁只准穿过一根管

42、子。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必须设有在工作甲板以上控制的截止阀,此阀应装在首尖舱舱壁的首尖舱一侧,并带有指明阀件开或关的装置。如此阀装在舱壁后边,应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均易于到达和进行操作。此时,可不设甲板操纵机构。3.2.3.3 空隔舱应设有通到舱底的泄水管和截止阀或其它排水设施。3.2.3.4 作为干舱的尾尖舱、舵机舱及其他尾部舱室如网具舱等,除用上述方法进行排水外,也可用内径不小于38mm的疏水管将水泄入轴隧(如设有)或尾机型渔船的机器处所内,并应在易于察看和操作的地点装设自闭式旋塞或截止阀。船长小于30m时,疏水管内径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32mm。3.2.3.5 锚链舱和首部其他水密舱室,应设置手动泵或通过接至动力舱底泵的吸口或其他设备进行排水。3.2.3.6 处理或加工渔获物的水密舱室,应在两侧均装设足够的排水装置和水阱以便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将该舱内各部位的积水排出。3.2.3.7 设有轴隧时,至少应在其后端设置一舱底水支吸口。第3节 机器处所的排水3.3.1 一般要求 机器处所内舱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