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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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文本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文本目录 1 总则 12燃气工程2 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通则 13综合防灾工程3 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 14. 管线综合工程4. 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15、附表:地块编号及指标控制表5. 绿地控制 6. 景观控制 7 竖向控制8 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控制9 给水排水工程控制10. 电力工程11通信工程1.总则1.1为保证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新城市中心地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文本。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东莞市望牛敦镇总体规划

2、(2002-2020)编制本次规划。本文本为东莞市望牛墩镇新城市中心地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1.3本次规划规定适用于新城市中心地区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相关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及建设管理工作。1.4在执行本份文件(文本及图则)的各项规定时,必须同时遵守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1.5 本文本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东莞市城建规划局。2.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通则2.1 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2.1.1 本次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3、”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共涉及8个大类22个中类。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及代号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 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R3

4、三类居住用地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R31居住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 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R5商住混合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R6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用地,如幼儿园、小学

5、、中学等用地R61幼儿园用地幼儿园用地R62小学用地小学用地R63中学用地中学用地R64九年一贯制学校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经济、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含县、区、镇)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6、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

7、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地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

8、、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忧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等级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用地。T21高等级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快速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二、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

9、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

10、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无轨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4公共加油站用地公共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各类电信及附属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垃圾处理用地固体废物

11、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E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

12、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9发展备用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2.1.2本规划确定的地块主导使用性质不能轻易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其兼容性,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适当调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该地块控制指标也应相应调整。详见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标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市政用设施用地绿地R2R3R5R6C1C2C3C6C9M1M2U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中高层居住建筑5高层居住建筑6宿舍7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8居住小区商业服

13、务设施9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10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1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2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3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小型农贸、综合市场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6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7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纪念建筑)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场)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1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星级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27中等职业

14、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基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2普通储运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农、副、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35社会公共停车场、库36加油站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训练场38客货运公司站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41殡仪馆、火葬场42公厕、垃圾转运站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可允许或可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1.3 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可

15、有条件进行调整,但应符合以下规定:2.1.3.1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1.3.2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宜在同类别用地范围内调整。2.1.3.3 变更应同时符合用地及建筑相容性的规定。2.1.4 以街坊或多个地块为整体开发时,各用地界线可适当调整,但其整体规模应符合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要求、保障主要支路及以上等级的交通联系和配置公共设施的有关要求。2.1.5 本次规划确定的各类别用地比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平衡,具体

16、见表2.3。表2.3 新城市中心地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用地代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ha)比例()1R居住用地191.23 28.60 其中R2 二类居住用地87.39 13.07 R3 二类居住用地27.49 4.11 R5 商住混合用地45.33 6.78 R6 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31.02 4.64 2C公共设施用地92.54 13.84 其中C1 行政办公用地11.76 1.76 C2 商业金融用地69.95 10.46 C3 文化娱乐用地4.00 0.60 C5 医疗卫生用地5.63 12.37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1.20 0.18 3M工业用地83.15 12.44 其中M1 一类

17、工业用地83.15 12.44 4T对外交通用地20.65 3.09 其中T21 高等级公路用地19.52 2.92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1.13 0.17 5S道路广场用地137.58 20.58 其中S1 道路用地124.25 18.58 S2 广场用地5.30 0.79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8.03 1.20 6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4.06 0.61 7G绿地139.34 20.84 其中G1 公共绿地93.84 14.04 其中G11 公园66.30 9.92 G12 街头绿地27.54 4.12 G2 生产防护绿地45.50 6.81 合计建设总用地668.55 100.00 9E

18、水域和其它用地72.59 其中E1 水域20.34 E2 耕地14.49 E9 发展备用地37.76 合计规划总用地741.14 2.2 地块建设容量控制2.2.1 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指标。2.2.2 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指标。2.2.3 建筑间距的控制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2.3 建筑高度控制2.3.1地块内最高建筑的地平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2.3

19、.2规划范围内的重要道路如镇中路、镇南路、同乐路、汇源路等重要道路两侧建筑高度限制可根据城市设计要求适当调整。2.4 建筑退让的控制2.4.1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文物保护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的有关规定。2.4.2 根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附录五全市38条主要主要道路两旁建筑退缩控制一览表,规划范围内广深高速公路两旁建筑退缩控制宽度140米,即沿道路中心线后退70米为

20、建筑红线;东莞市望牛墩连接线两旁建筑退缩控制宽度120米,即沿道路中心线后退60米为建筑红线;望洪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10米,已满足两旁建筑退缩控制宽度60米规定。2.4.3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2.4.3.1 根据道路类别的不同,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表 道路性质道路名称红线宽度(米)建筑退让最小距离(米)城市主干道 镇中路(望洪公路)、镇南路、宝华路、登瀛西路、登瀛东路、东兴路、汇源路、南昌路、中联路50、44、40、36、3210城市次干道镇南路、小亨路、沿河路、金牛路、朝阳路、泰康路、新兴大道、古塔路

21、、西富路、文德路、和乐路36、30、25、245城市支路如意路、河东路、河西路、涵古路、五福路、同乐路、汇福路、文昌路、佳和路、康乐路、桃园路、芳草路、同乐街1532.4.3.2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H/Stg a a75(a仰角,指道路红线边与高层建筑总高所形成的夹角,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H建筑高度),次要朝向面向道路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70%作为最小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详见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四十七条。2.4.3.3 沿其他城市道路两侧新建筑建筑后退红线应满足:即:1、 H1.5(W+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AL(

22、W+S)(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详见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第四十八条。2.4.3.4 道路交叉口四周围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控制要求。2.4.3.5 特殊地段的重要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根据城市设计的具体技术要求进行控制。2.4.4 相邻地块建筑退让地块边界应满足以下规定:2.4.4.1 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表6.2各类

23、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的规定,即表2.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2.5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表 建筑类别离界距离 建筑朝向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见附录四)低层0.5H50.4H4多层0.4-0.5H70.35H5高层0.25H(注)100.15H8次要朝向(见附录四)低层0.25H3-按消防多层0.25H5-按消防高层0.125H8-6.5 (注:旧城区为0.2)2.4.4.2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应符合前款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24、 建筑管理)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2.4.4.3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必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2.4.4.4 各类建筑基地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若因特殊需要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修建。围墙宜采用通透、半通透并配置绿化的形式,且高度不宜超过1.8米。沿规划道路的围墙需退离道路红线,设在建筑红线内。2.5 人口控制本次规划总人口规模按9.42万人控制,其中产业人口1.66万(0.25万人为产业与居住重叠人口),居住人口8.01万人,计算方法详见说明书。3.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3.1 城市道路等级与控制宽度应执行下列规定:3.1.1 规划道路应严格按表3.1的规定确定

25、道路等级和控制道路红线宽度。3.1.2 道路断面形式可以根据使用需要适当调整,但应保证主要交通方式断面宽度或车道数不受影响。 表3.1 主要道路控制数据表 道路等级道路名称红线宽度(m)建筑后退红线距离(m)机动车道数(条)单侧机动车道宽度(m)规划区界线内道路长度(m)过境交通广深高速4221900望牛墩连接线25.512.752648城市主干道望牛墩大道50108151474镇中路4410611.52480望洪公路4410611.51999宝华路40106121331登瀛西路4010612952登瀛东路4010612501中联路3610611.51364东兴路3610611.5946汇源路

26、4010612851南昌路3610611.5712北环路3610611.5672滨江路3210611.52344龙泉路3210611.51064绿榕路3210611.5366城市次干道镇南路24547.52251小亨路30548120沿河路255481134新兴大道24547.52466朝阳路24547.51470金牛路24547.51007泰康路24547.5675古塔路24547.5602永盛路3610611.5618得云路3610611.5530西富路24547.5402文德路24547.5386和乐路3610611.5706城市支路如意路153241679河东路153241127河西路

27、15324821涵古路15324815五福路15324811同乐路15324707汇福路15324705文昌路15324637佳和路15324635康乐路15324611桃园路15324460芳草路15324454同乐街15324390文武路153241703.2 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定3.2.1 东莞市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设置应符合分图图则中的规定,具体计算标准执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相关规定,详见表3.2。表3.2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序号用地代号类别单位一般停小汽车位标准选用小汽车位1R2二类居住车位/100

28、建筑面积0.5-0.80.62R3三类居住车位/100建筑面积0.5-0.80.53R5商住混合用地车位/100建筑面积0.5-0.80.64R61幼儿园车位/100建筑面积0.4-0.70.55R62小学车位/班0.5-1.00.86R63中学车位/班1.0-1.51.27C1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0.8-1.518C21、C22、C23商业金融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4-0.80.49C24餐饮服务车位/100建筑面积2.0-4.02.010C25星级宾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1.00.611C3文化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0.5-1.00.612C5综合医院车位/病床0.

29、5-0.8(100300床)0.713C9敬老院车位/100建筑面积2.0-3.02.014M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315U市政公用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216G1综合公园车位/公顷用地面积2.0-5.0517G1体育公园车位/公顷用地面积5.0-10.0103.2.2 配建停车场应就近设置,距主体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50米。异地配建的停车库场距目的地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3.2.3 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地块内建筑的布置、建筑使用性质和规模,设置一个以上的装卸货场地。3.2.4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必须建设与之相应的公共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

30、(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3.2.5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所交付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和出租。3.3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3.3.1 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3.3.2未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米范围、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范围、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米范围内,不应

31、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延伸4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3.3.3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路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米,具体由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3.3.4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3.3.5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公交站台边缘应大于10米,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应大于20米。3.3.6大型公共建筑集中区域,在车流量较多的交叉

32、口应设置人行天桥;条件允许情况下,应结合建筑设计设置通廊(含过街通廊)。4.配套设施的控制4.1 配套设施项目的设定和规模应符合表4.1和分图图则的规定。表4.1 配套公共设施汇总一览表 序号类别项目一般规模(/处)数量所在地块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量规划增加现状保留规划设置1教育设施幼儿园(18班)432059405400756077C04-01、D02-02、E04-01、E12、G01-05、G02-02、I01-02结合具体地块开发确定位置幼儿园(42班)92781546311D10-01独立占地小学(30班)218302728711F03-01独立占地小学(58班)317433967

33、911C05-02独立占地小学(66班)517406467511G03-03独立占地九年一贯制学校(84班,其中小学24班、初中60班)603837547911D07-02、D07-05独立占地(现状扩建)中学(78班,其中初中18班、高中60班)716778959711A05-02独立占地2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471324713211C02-01独立占地(400床)门诊部9188918811D03-04独立占地(80床)社区健康服务站20050077A08-02、C04-01、D02-02、E04-01、E11-02、G03-02、I01-02可附设3文化娱乐设施区级文化中心11E13-01

34、独立占地居住小区级文化室500100077A08-02、C04-01、D02-02、E04-01、E11-02、G03-02、I01-02可附设4体育设施镇级体育公园11C06-03独立占地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300099A08-02、C04-01、D02-02、E04-01、E06-01、E11-02、G03-02、I01-02、I01-04结合具体地块开发确定位置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71811196811C01-01独立占地(400床)6行政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居委会10020077A08-02、C04-01、D02-02、E04-01、E11-02、G03-02、I01-02可附设社区服务站200-30077A08-02、C04-01、D02-02、E04-01、E11-02、G03-02、I01-02可附设社区警务室205077A08-02、C04-01、D02-02、E04-01、E11-02、G03-02、I01-02与居委会组合设置7商业设施镇级商业设施中心22D区、E区居住小区级肉菜市场350044A08-02、D09-01、E08、I01-02可附设8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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