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九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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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九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文件JSSJBYWCG-2009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二九年十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2 第二部分配送企业招标 .5 第三部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12 第四部分配送关系确认 .24 第五部分合同签订与监管 .27 附件和附表:.27 1 第一部分总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 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的通 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 意见、卫生部等九部委下发的 的通知的要求,依据2009 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 标实施方案,制定本

2、文件。一、定义(一)采购人:指江苏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主要是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二)响应人:指参与二九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生 产企业和参与配送企业招标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三)生产企业:指参加二九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 的药品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 一级代理商,国内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销售公司视同为生 产企业。(四)配送企业:指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取得药品配送资格,具备药品 配送条件,向采购人提供中标(入围)候选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 品经营企业。(五)化合物专利药品:

3、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原研 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在保护期内的新化合物发明专利药品, 2 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六)原研药品: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指江苏省物价局以 正式文件核定价格并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江苏省物价局(加盖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印章)以公示表核定价格且在备注栏中标注原研制的 药品。(七)单独定价药品:指江苏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核定价格并在备注 栏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八)优质优价中成药:指江苏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核定价格并在备 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优质优价”的药品。(九)中标(

4、入围)候选品种目录:指通过综合评审后,经江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采购候选目录。(十)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指通过综合评审后,经江苏省基 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承担各试点地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药 品经营企业。(十一)生产企业帐号:指参与本次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过 程中,生产企业用于产品申报、信息确认、报价、报价公示查看等所使用 的帐号。(十二)配送企业账号:指参与江苏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活动过程中,配送企业用于信息申报及确认等工作所使用的帐号。 二、适用范围参与二九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的医疗 3 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

5、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三、采购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省为单位、省市县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 业招标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 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 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四、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下发的的通知的规定,公开招标、综合评审。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58548780785487817 传真:02585487817 电子邮箱:jss

6、jbywcg接待地址:南京市板仓街 9 号 B 区 5 栋详 细 信 息 : 通过 “ 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与 监 管 平 台 ” 查看 ()。 七、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4 联系电话:025-83717272接待地址: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 1 号 八、时间安排(一)200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 购活动,确定中标(入围)候选品种。(二)200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开展配送企业招标活 动,确定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九、解释权 本采购

7、文件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文件,按上级新文件精神执行。第二部分配送企业招标一、招标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公正透明、配置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不同所有制企业共同参与、公平竞争。 二、配送商响应(一)响应配送商资质条件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的证明文件;2、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企业注册和物流 设施位于申报配送的地区优先考虑;3、具备现代医药物流及配套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较强的药品配送响 5 应能力,能保证本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4、连续三年在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等指标位居 同行业前列;5、2007 年以来未发生药品质量

8、事故,无药品 GSP 跟踪或飞行检查不 合格现象,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二)配送商必须申报的资料1、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 GSP认证证书(副本);2、企业药品配送能力、药品物流网络、物流体系的说明材料;3、连续三年在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等指标的证 明材料;4、配送企业响应申请函、配送企业拟配送区域申请表;5、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相关材料,包括银行信用等级、重合同守 信用证明等;6、“采购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及需要增补的资料。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均需清晰可辨且加盖企业公章,递交企业对其资质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响应须知1、本次

9、配送企业招标活动只认可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 的被授权人作为企业代表人,其参加招标活动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 份证(或有效护照)。被授权人在招标活动中的一切响应行为将视为配送 企业的法人行为。 6 2、递交的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供与原文一致的中文翻译件。配送企业与“采购中心”的所有往来函电应为中文。3、递交的所有文件,须按附表格式打印后填写,签字必须使用钢笔 或碳素笔。4、配送企业须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前将资质材料按采购文件规定递 交至“采购中心”,并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前将响应信息自行网上申报完毕, 过期不再接受申报。配送企业参与本次招标活动以网上申报

10、的信息为准, 在申报截止日止,出现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由配送企业自行负责。5、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确认,未能完成信息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6、集中采购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7、应在“配送企业参与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实质性响应。8、本次集中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只通过“江苏省医药机构药品网上 采购与监管平台”发布,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请随时关注。(四)领取帐号配送企业需在 200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8 日到江苏省药品 集中采购中心(南京市板仓街 9 号 B 区 5 栋)领取帐号,过期不再发放。

11、 每个配送企业只对应领取一个帐号。配送企业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和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鲜章)领取。(五)信息申报 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拟提供药品配送服务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澄清、网上确认信息等。 7 三、配送企业评审(一)企业资质审查 由“采购中心”协同省药监部门对企业递交资质证明文件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二)综合评审 实行省统一组织,按省辖市分组评审,确定各省辖市拟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评审依据为:配送企业规模、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 规模、信息化水平、售后服务、社会信誉、药品管理与质量控制、运行状 况、不良记录等。(三)拟中标(入围)候选配

12、送企业公示 拟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及申诉。(四)公布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 公示期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规定程序后,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公布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 8 四、配送企业招标工作流程发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公告发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文件发放配送企业帐号配送企业资质申报配送企业递交资质材料配送企业资质审核配送企业信息确认配送企业信息确认结果公示配送企业遴选公示拟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公布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签订购销合同网上采购

13、 9 五、配送企业参与日程表时间地点事项提示2009 年 10 月29 日江苏省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采购与 监管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 购与监管平台()下 载采购文件2009 年 10 月29 日11 月 18 日南京市板仓街 9 号B 区 5 栋领取帐号和密码凭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 证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获取2009 年 10 月30 日11 月 25 日江苏省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采购与 监管平台;材料递交至南京市板仓街 9 号 B 区 5 栋信息申报、递交资 质材料必须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 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通过 网络远程申报相关信息2009 年 11 月26 日申报截止逾

14、期不再受理企业申报2009 年 11 月26 日11 月 30 日江苏省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采购与 监管平台资质审核、信息确 认企业必须在网上远程信息确 认2009 年 11 月30 日信息确认截止在信息确认截止日前,配送 企业必须在平台上进行信息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自动 放弃2009 年 12 月 3日12 月 8 日配送企业遴选2009 年 12 月 9日江苏省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公示拟中标(入 围)候选配送企业注意平台公示内容,有异议 及时申诉2009 年 12 月18 日江苏省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公布中标(入围) 候选配送企业2009 年 12 月18 日起领取中

15、标(入围) 候选通知书、南京市板仓街 9 号 B 区5 栋配送企业领取中 标(入围)候选通知书、签订购销合同、开始网上采购响应人应注意: 10 上述日程安排,如事项、时间发生变动,以“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发布的通知为准,请响应人密切关注网上发布的最新信 息。所有响应人均有义务定期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 台”以获取相关信息,在该平台发布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各响应人。请响应 人随时关注该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11 第三部分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一、采购范围及目录 采购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

16、物目录(2009 版)组成, 不含公共卫生类用药、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以及中药饮 片。目录以药品通用名、剂型为准,包括该通用名、剂型下的所有规格和 包装(包装材质)。(详见附件二二九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目录)。二、剂型说明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剂型说明,参考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中药品剂型,本次集中采购药品剂型说明如下:(一)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素片、薄膜衣片、糖衣片); 分散片;肠溶片;硬胶囊;肠溶胶囊(微丸);软胶囊(胶丸);(二)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三)注射剂包括:注射液;粉针剂;(四)丸剂包括:蜜丸(大、小蜜

17、丸);水丸;水蜜丸;浓缩丸;浓 缩蜜丸;浓缩水丸;浓缩水蜜丸;(五)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六)具体剂型详见采购目录。 三、药品分类说明(一)所有药品按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同予以细分; 12 (二)单支(瓶)剂量相同、容量不同的小容量注射液(50ml 以下)合并;(三)除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外的含药大容量注射液50ml(含)以上,按葡萄糖、氯化钠等不同溶媒细分;(四)大容量注射液包装材质按玻璃瓶、塑瓶、软袋(含直立式聚丙 烯输液袋)细分;(五)部分剂型(如颗粒剂等)中含糖和无糖型细分;(六)注射剂按不同的盐根、酸根细分;(七)抗生素与酶抑制剂比例不同的细分;(八)以药品生产批

18、件和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判断;(九)对同一包装材质的 0.9%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四种基础大输液分别针对 100ml、250ml、500ml 三个规格,必须同时进行响应和报价。 四、药品评审分组根据不同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药品类别、企业规模、市场供 求、科技水平等因素,以通用名、剂型、规格为基础将药品划分为二个评 审组进行评审,分别确定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第一组:2007 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化学药品制剂独立核算企 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 100 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及中成药独立 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 50 位企业生产的药品

19、、保护期 内化合物专利药品、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第二组:通过 GMP 认证的其它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13 五、生产企业响应(一)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 采购人只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产企业国内总代理商的响应(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 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须持有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国外及港澳台企业生 产的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1、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其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 GMP 认证证书和 生产批件或证明

20、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2、药品质量可靠,生产工艺能确保药品质量;3、具有较大规模和持续生产投标药品的能力;4、2007 年以来未发生药品质量责任事故,无药品 GMP 跟踪或飞行检 查不合格现象;5、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商业公司应出具药品实际生产企业、进口药 品代理商应出具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含国外代理商)的委托 授权书或销售协议;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生产企业实质性响应1、领取帐号。生产企业需在 200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8 日到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南京市板仓街 9 号 B 区 5 栋)领取帐号

21、, 过期不再发放。每个生产企业只对应领取一个帐号,其分帐号(投标篮) 14 由生产企业自行负责分级设置和管理。生产企业凭“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鲜章)领取。药品生 产企业设立的商业公司应出具药品实际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应出具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含国外总代理)的委托授权书或销售协 议。2、在生产企业参与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实质性响应。“采购 中心”只接受生产企业递交的文件。(1)企业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商 业公司需同时递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GSP 认证证书(副本

22、);进口 产品国内总代理需要提交 GSP 认证证书(副本);3)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2008 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指产品实际生 产企业,需体现销售额;进口产品需提交国内总代理的);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鲜章);5)生产企业响应申请函;6)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相关材料,包括银行信用等级、重合同守 信用认证证明等;7)“采购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及需要增补的资料。(2)产品资料1)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 总代理需出具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或销售协议; 15 2)GMP 认证证书;(进口及港澳台产品不需要提供)3)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

23、注册证)4)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5)产品质量标准;(进口及港澳台产品不需要提供)6)产品说明书;(贴于 A4 纸)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效期内化合物专利证明、原研药品、优质优 价中成药以及政府单独定价药品的证明文件;8)“采购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及需要增补的资料。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证书均需清晰可辨且加盖企业公章,如系外文,请提供中文翻译件,递交企业对其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责任;9)若产品全套资料在“2009 年度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已递交, 且产品资质通过审核的,并符合有效期规定的,可以不再递交。但必须出 具符合本次招标采购要求的“基本药物申报产品中全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已

24、审核通过产品汇总表”。(三)响应须知1、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即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材质 等)只接受本企业的一次响应。2、本次集中采购活动只认可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的被 授权人作为企业代表人,其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 份证(或有效护照)。被授权人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切响应行为将视为 生产企业的法人行为。3、递交的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供与原文一致的中文翻译件。 16 生产企业与“采购中心”的所有往来函电应为中文。4、递交的所有文件,须按附表格式打印后填写,签字必须使用钢笔 或碳素笔。5、生产企业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以网上申报的药品为准。 生产企业须于 2

25、009 年 11 月 21 日 18:00 前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 购与监管平台”上自行申报响应产品,逾期系统关闭无法申报;并于 2009年 11 月 21 日 18:00 前将企业和产品的纸质资质材料递交至“采购中心”, 过期不再接受。在申报截止日止,企业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视为放 弃。6、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确认产品信息,未能完成产品信息确认的,视为放弃。7、帐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善、丢失、遗忘等原因而造 成的不能进行产品申报、信息确认、报价及解密等情况,由生产企业自行 负责。8、集中采购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9、本次集

26、中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只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采购与监管平台”发布,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请随时关注。六、资质审核及确认(一)“采购中心”协同省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及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的 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二)“采购中心”协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现行价格 17 汇编及省物价局 2008 年 11 月后的定价资料和药品定价文件,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三)生产企业提交的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等造成的后果由 生存企业自行负责。(四)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27、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 平台”进行确认信息的,视为放弃。(五)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审核不合格:1、相互串通报价或形成价格同盟,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合法利 益的;2、有商业贿赂行为的;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六)补充和澄清。对未通过审核的文件,生产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 修改并重新递交。逾期未递交的,视为放弃。(七)“采购中心”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响应品种的 样品,样品将在公布中标(入围)候选品种后退还。七、网上报价及解密(一)报价要求1、网上报价价格为生产企业对采购人的供货价格(含配用费用,配 送费率为 57%)

28、;2、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最多可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即 0.01 元)。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放弃; 18 3、报价时,生产企业必须以产品信息中“单位”字段下显示的单位进行报价,即为该显示单位产品的供货价格;4、相同生产企业的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产品,报价应参照差比价原则;5、报价操作指南及要求,详见“江苏省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 平台”公布的报价操作指南。(二)首轮报价1、生产企业使用帐号及密码在网上进行报价。生产企业应对初始密 码进行修改,并妥善保管。2、只有通过产品资质审核且完成信息确认的产品方可报价。3、首轮报价须在 2009 年 12 月 6 日 9:

29、0020:00 期间内,通过“江 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报价。4、生产企业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的加密方 式对报价文件加密,确保报价的保密性。如果生产企业出现不能成功解密 或内容泄露等情况由其自行负责。(三)报价解密1、本次集中采购采用网上远程解密方式。生产企业使用帐号及密码 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工 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视为放弃。2、网上报价解密须在 2009 年 12 月 7 日 9:0017:00 期间内,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解密。3、“采购中心”设网上报价解密监督现

30、场,邀请有关人员参与现场监督、 确认解密结果。 19 (四)次轮报价次轮报价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规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结合 2008 年度江苏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际 交易价格,拟定药品合理的价格水平,供次轮报价时参考。1、生产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则进行次轮报价,未报价的企业, 视为放弃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参与资格;2、生产企业在次轮报价期间内可调整本企业的产品报价;3、次轮报价期间定时进行报价公示,次轮报价结束后公示最终报价结 果。八、药品评审 根据江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评审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综合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31、。(一)评审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2、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3、统筹兼顾、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二)评审1、评审办法 评审委员会按评审专家临床专业分类组织综合评审。评审依据为: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服务能力、社会信誉以及次轮报价等因素, 按照得分高低,依据入围规则进行综合评审(基础大容量注射液单独评 审),确定拟中标(入围)候选品种。 20 2、入围规则(计算单位:响应产品数)序号响应产品数拟中标(入围)数11-31-324-64-537-106-7411-157-8515 个以上不超过 60%(三)确定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1、拟中标(入围)候选

32、品种公示 基本药物拟中标(入围)候选品种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及申诉。2、接收采购人和生产企业的公示信息反馈。对公示的拟中标(入围) 候选品种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形式报“采购中心”。3、“采购中心”复核生产企业的反馈信息。4、“公布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 公示期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规定程序后,“采购中心”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公布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并向生产企业发出中标(入围)候选品种通知书。(四)零售价核定 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21 (

33、五)其他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内,如出现药品政策性降价,生产企业中标(入围) 候选品种价格在满足规定的医疗机构加价率后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政府定价。九、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发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公告发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文件发放生产企业帐号生产企业产品申报生产企业递交资质材料资质材料审核网上信息确认首轮报价、解密次轮报价综合评审公示拟中标(入围)候选品种公布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确定配送关系签订购销合同网上采购 22 十、生产企业参与日程表时间地点事项提示2009 年 10 月 29日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与 监管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采

34、 购 与 监 管 平 台() 下载采购文件2009 年 10 月 28 日 9:0011 月 18 日 18:00南 京 市 板 仓 街 9号 B 区 5 栋领取帐号和密码凭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 可证复印件、授权书原件 获取,代理商需出具委托 授权或销售协议2009 年 10 月 30 日 9:0011 月 20 日 18:00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与 监管平台 ; 资 料 递 交 至 南 京 市 板 仓街 9 号 B 区 5 栋申报产品、递交资 质材料请企业尽早网上申报。其 中未能通过系统申报的品 种须于 11 月 19 日前递交 资质材料,并及时网上申 报。2

35、009 年 11 月 21日18:00 截止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与 监管平台产品申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品种申报2009 年 11 月 30日 18:00 截止产品资质审核,递 交增补资料截止被授权人保持通讯畅通, 相关事宜及时处理审核信 息通过申报系统内澄清2009 年 12 月 3 日4 日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与 监管平台申报产品信息确认请企业尽早网上确认2009 年 12 月 5 日18:00 截止同上申报产品网上信息 确认截止2009 年 12 月 6 日9:0020:00同上远程报价请尽早报价2009 年 12 月 7 日9

36、:0017:00同上远程报价解密2009 年 12 月 7 日17:008 日 17:00同上报价公示凭帐号查看2009 年 12 月 14日 9:0015 日17:00同上次轮报价关注报价时间,尽早报价2009 年 12 月 15日 17:0016 日17:00同上次轮报价结果公示凭帐号查看2009 年 12 月 18日20 日综合评审 23 2009 年 12 月 21日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与 监管平台公示拟中标(入围) 候选品种2009 年 12 月 28日江 苏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与 监管平台公布中标(入围) 候选品种目录200

37、9 年 12 月 29日起生产企业领取中标(入围)候选通知 书、确定配送关系、 签订购销合同、网 上采购生产企业应注意:上述日程安排仅供参考,如事项、时间发生变动,以“江苏省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发布的通知为准,请生产企业密切关注网上发 布的最新信息。所有生产企业均有义务定期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采购与监管平台”以获取相关信息,在该平台上发布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各 生产企业。请生产企业随时关注该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第四部分配送关系确认一、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的采购(一)选购品种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下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范围内选择本单位使用的品种。(

38、二)选购质量参考信息 为保障合理安全用药,将对网上采购药品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参考及评价体系,并对外公开,方便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查询和了解,体现质量优 24 先原则,供医疗卫生机构参考。“采购中心”对生产企业、药品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三)选购品种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的相关质量参考信息,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四)采购方法 在采购品种确认后,采购人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以省辖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采购),包括发送采购单、及时做到货确认、退换货等操作。(五)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入围

39、)候选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以省辖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签订药品购销 合同、统一结算), 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 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 二、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的配送(一)配送原则 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基础大容量注射液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以省辖市为单位,每个县市、区可在本辖市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当中选择 12 家负责 本区域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二)配送关系确定 25 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的生产企业应与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

40、合同,中标(入围)候选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 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三)配送方法 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四)递交配送方案 中标(入围)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公布 7 天内递交配送方案及承诺书。(五)配送要求1、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必须是采购人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 范围内选定的产品。2、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 据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求,将中标(入围)候选品种保质、保量及时配 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 4 小时内送达,一般 药品 24 小时内送达。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 单的,剩余部分须在 7 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3、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生产或配送工作,应提前 2 个月上报省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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