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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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山市规划局48目 录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市用地44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86公共设施267道路交通31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379景观与环境4510 特定区域4711 附则48附录一:用词说明49附录二:名词解释50附录三:计算规则53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58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

2、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图11 佛山市城市规划

3、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分区规划的编制2.3 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分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2.5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

4、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6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3 城市用地用地分类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8个中类、80个小类。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表31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

5、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15一类幼托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

6、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5二类幼托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34绿地

7、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5三类幼托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5四类幼托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5商住混合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的用地C公共设施用

8、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行政办公用地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海关、各党派和团体的办公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用地C12商业办公用地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

9、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2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C33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

10、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4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

11、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

12、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66中学用地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等C67小学用地指各类小学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13、染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仓储用地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

14、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村镇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

15、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2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道的用地S13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道的用地S14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

16、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17、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3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4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

18、练场等用地U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电话设施的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电话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9、,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

20、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11)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E

21、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E9发展备用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E10闲置地指适宜建设,但尚未开发的用地地块控制标准3.4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

22、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3.5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表32 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2)新区(m2)低层建筑5001000多层建筑100015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3.6 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

23、法调整、合并的;(3) 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土地使用兼容性3.7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表33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二类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保安用地水域R2C1C2C3C4C

24、5C6M1M2S1S2S3G1G2D3E1二类居住用地R2办公用地C1商业金融业用地C2文化娱乐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仓储用地W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水域E1注: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危险品公共生产防护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

25、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危险品仓库32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3社会停车

26、场、库34加油站35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36客、货运公司站场37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8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居住用地3.8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表35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20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3.9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

27、、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4条款的规定执行。3.11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工业用地3.12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 二、三类工业用地

28、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3.13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2)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 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仓储用地3.14 仓储用地的布局准

29、则为: (1) 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 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5 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表36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

30、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3.16 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1)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2) 液化石油气

31、、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218.24条款的规定。(3) 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城市绿地3.17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3.18 在规划编制中,建成区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3.19 在规划编制中,人均公园面积不应小于7平方米,每个公园的用地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3.20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32、。3.21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 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防护林带。(2) 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3) 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4) 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5) 西江、北江干流和顺德、东平水道,在水源保护地带两侧应设置各宽约5001000米的永久性水源涵养林带;在建成区范围内应设30-50米绿带,在建成区以外的其它地段应按300-500米控制绿带宽度。3.22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

33、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具体规定如下:(1)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7规定执行。表37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率新区旧区一类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5%25行政办公用地C135%30%商业金融业用地C235%30%文化娱乐用地C335%30%体育用地C43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卫生用地C540%40%高等院校用地C640%40%科研设计用地C640%40%其它学校用地(含中小学用地)C63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用地W/M40危险品仓储用地W40一般仓储用地W2020一般工业用地

34、M2020(2)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3) 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应按表39控制厚度。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屋面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折算系数1.50.701.5且5.00.505.0且12.00.3012.00表39 种植覆土深度控制表种植物种植土最小厚度(cm)花卉草坪地30灌木50小乔木、藤本植物80中高乔木110(4) 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 周界绿化是指沿停车场用地边界内侧种植的起分隔和保护作用的绿地。、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3-10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表310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绿化部位设计要点折算绿地系数周界绿化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0.3停车位间绿化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0.2地面绿化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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