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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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 规 定(2009修订版)佛 山 市 城 乡 规 划 局二九年十一月目 录1总则(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3城市用地(3)4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1)7道路交通 (26)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9景观与环境 (36)10 特定区域 (38)11 附则 (39)附录一:用词说明 (40)附录二:名词解释 (41)附录三:计算规则 (43)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221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2、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

4、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 城市用地用地分类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

5、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表3-1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与国土土地分类适应参考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103街巷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08

6、7公园与绿地R15幼托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083科教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103街巷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087公园与绿地R25幼托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083科教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103街巷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087公园与绿地R35幼托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083科教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071城镇住宅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

8、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103街巷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087公园与绿地R45幼托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083科教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用地081机关团体用地C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9、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C21商业设施用地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和市场用地051批发零售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C22商务设施用地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053商务金融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C23研发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地083科教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C3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

10、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C32其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C51一般医疗用地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2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C53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

11、心等用地 C54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084医卫慈善用地C6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3科教用地C6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等用地 C64其他教育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12、,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C8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061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但不包括加工063仓储用地W

13、1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城际轨道和铁路的线路用地101铁路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102公路用地T3货运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105机场用地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14、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107管道运输用地S城市交通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快速路用地103街巷用地S12主干路用地主干路用地 S13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 S14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其它道路用地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交通枢纽站场用地 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S21铁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01铁路用地S22公路客货运站

15、场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03街巷用地S23港口客运站场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客运站场设施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S24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地、保养场,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103街巷用地S3静态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设施用地 S31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103街巷用地S32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的停车场库用地 S33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

16、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51批发零售用地S34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S35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洗车场、教练场、保养场等其他交通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

17、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包括煤气厂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邮政通讯设施用地包括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用地,各类通讯设施用地等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E) U22环卫设施用地

18、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回收等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及其指挥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U4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095殡葬用地U5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G绿化与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与广场等开放空间用地 G1公共

19、绿地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087公园与绿地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G3广场 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

20、、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091军事设施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092使领馆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D4宗教设施用地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94宗教用地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111河流水面、112湖泊水面、113水库水面、114坑塘水面、115沿海滩涂、116内陆滩涂、117沟渠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01耕地E21菜地

21、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02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03林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072农村宅基地、104农村道路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122设施农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22、102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123田坎、124盐碱地、125沼泽地、126沙地、127裸地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062采矿用地E9发展备用地规划中尚未开发或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地块控制标准3.4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3.5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表32 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

23、m2)新区(m2)低层建筑5001000多层建筑100015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3.6 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土地使用兼容性3.7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

24、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表33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道路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广场R2R3C1C2C3C4C5C6M1M2S1S3G1G2G3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行政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2文化设施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物流仓储用地W城市道路用地S1静态交通

25、设施用地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广场G3注:1、可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表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特殊公共生产防护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

26、高层居住建筑5集体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危险品仓库32农、副、水产品

27、批发市场33社会停车场、库34加油站35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36客、货运公司站场37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8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1、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居住用地3.8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表35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3.9 居住用地的建筑

28、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57.27条款的规定执行。3.11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工业用地3.12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

29、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3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酒店和

30、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3.14 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3.15 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表36 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

31、、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3.16 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

32、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258.28条款的规定。(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城市绿地3.17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3.18 在规划编制中,新区绿地率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25。3.19 在规划编

33、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3.20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3.21 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各控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宜不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滨河绿带的宽度,但最低宽度不得小于5米。(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用地。在满足水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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