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据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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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培训,民诉法证据,讲解人:李毅律师,目 录,CATALOG,证据的重要性,PART 01,证据概述,什么是证据?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概述,证据的“三性”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简称证据“三性”,是判断证据有无证据资格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1.客

2、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2.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例如品格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3.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收集手段、收集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现实当中,民间比较喜欢口头协议,比较喜欢讲习惯,不重视书面协议,也不注重对证据材料原件的保护,如果不产生纠纷,不产生争议,则皆大欢喜,但是一旦产生纠纷或争议,往往是一件糟糕的事。诚信的缺失在当今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所以,还是尽可能的保留书面证据,才能防患于

3、未然!,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

4、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说不清的案件时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的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无证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也就是仅仅事法外之“理”。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就要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缺乏证据。,相关案例1,上面两个借条,“今借到”和“今借”仅一字之差,但

5、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第二个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所以在第二个借条的基础上,还必须要保留转账凭证等其它相关证据,否则在诉讼中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相关案例2,上面两个借条,一个约定了利息,一个未约定利息。如果按第二个借条来说,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每个月都支付了利息,但如果发生诉

6、讼,借款人主张之前所付款项非利息而是本金,那么贷款人也只能哑巴吃黄连,因为贷款人没有其它证据去证明借款人之前所付款项是利息而非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不难看出,证据的重要性体现在案件的成败。,证据的种类,PART 02,证据种类,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VS物证,电子数据,证据种类,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其主张将无

7、法获得支持。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二.书证VS物证1.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2.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特征。3.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媒介不同。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证据种类,三.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例如

8、,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X光片等等。(并非所有的录像带和光盘都是视听资料,而取决于用之证明什么)2.视听资料VS书证(1)相同点:均以所记载的内同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2)不同点:是否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能否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感知。四.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2.电子数据VS视听资料VS书证:载体不同;易篡改性程度不同;传输方式不同。,证据种类,五.证人证言1.证人资格:凡是知

9、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刑诉中不同的是单位不能成为证人)注意: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的作证方式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

10、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或优先的证明力,而是与其他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须经质证后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证据的收集,PART 03,证据的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查证据为辅”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

11、诉讼权利之时,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据此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权提供证据,而且有权收集证据。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第60条对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也作了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究竟如何行使此种权利,除笼统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外,并未具体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加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能或无权调查收集证据。当

12、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具有广泛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第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一条原则,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所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解释为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把它解释为两点含义:其一,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结合在一起,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是授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实施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的。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享有的证据收集权,具有广泛性、充分性、开放性和私权性的特点。,证据的收集,如何收集证据?在前面讲证据重要性的过程中,一

13、直在提示大家根据交易内容的不同保留相应证据,证据的收集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在纠纷发生前,一个是在纠纷发生后。在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由于双方无纠纷,收集比较方便,也往往能准确反映双方的交易内容。一旦等争议发生,你想取证对方也未必配合。在纠纷发生前,如果取得的证据充分,很多时候是不必再费心去取什么证据了,但很多人由于缺乏经验,在纠纷发生前确实丧失了很多取证机会,那么在纠纷发生后就要尽量试着去取证弥补前面犯的错误了,在纠纷发生后,可以注意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证据:1.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认可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的事实的共同认可,这种证据由于是当事

14、双方书面形成的,一般证明效力相当高;2.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取证。如果对方不配合形成书面文件,私下录音也是一种选择,但是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如监听、强迫等方式取得录音证据,否则是违法的。一般在双方交涉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3.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根据双方交易的经过,尽量联系知情的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证明力才强些,如果是一方的亲人做对该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证据的收集,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一、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

15、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二、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的收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

16、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证明责任,PART 04,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

17、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 人民

18、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

19、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20、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证明责任,举例说明: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

21、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特定情形下需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

22、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免证事实 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规则与效力等级,PART 05,证据规则与效力等级,最佳证据规则:综合性认证时关于证明力大小

23、的一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2)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

24、厉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4)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证据规则与效力等级,如何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7条所规定的原则认定。二、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

25、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四、在法律上,8类证据之间并没有天然的高低之分,在具体案件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是言辞证据,比如:有人亲眼看见案发经过,他指认是A作的案,他的言辞证据就是直接证据,证明力高;又比如;如果有人听人说,此案是A所为,又说不出,具体是听谁说的。这也是言辞证据,是间接证据,不过证明力几乎为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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