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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进馆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资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集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收进馆单位形成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门类和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和档案内容的各种资料,以及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集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非国
2、有档案,以及历史档案资料。第四条县档案馆坚持“应收尽收”原则,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接收、征集、寄存、代管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依法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第五条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第六条县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长久、30年的档案。第二章收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中共阳信县委及所属各部门;(二)县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
3、县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阳信县委机关;(七)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八)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和派出的临时性机构;(九)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十)撤销的县直机关、团体和破产、转制、合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十一)其他属于县档案馆依法接收的其他单位。属于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档案的接收进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要求进行。第八条县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县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第九条县档案馆收集本县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重大活动档案收集范围按
4、照阳信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县级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医疗、教育等涉及民生与公共利益的专业档案。(参见国家基本专业目录。第十条县档案馆有选择地接收阳信县标志性建筑物和具有突出代表性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一条县档案馆收集阳信县著名人物、名优特产、名胜古迹档案资料及反映本县特色的书画、戏曲、民间工艺品、艺术品等档案资料。(一)阳信县著名人物档案收集范围按照阳信县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二)阳信县名优特产档案收集范围是指,本县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或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及传统工艺等的档
5、案资料。(三)阳信县名胜古迹档案收集范围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影响较大的古遗址、古墓、石刻、古建筑、战役故址等档案资料。第十二条经协商同意,县档案馆收集或代存本县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寄存档案者,县档案馆签发寄存证书;捐赠档案资料者,县档案馆颁发档案资料捐赠证书。第十三条县档案馆收集同本级、本区域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下列各种资料:(-)本地出版的报刊和县委、县政府各机关、团体编纂出版和内部印发的专业性刊物、书籍;(二)本地各种版本的县志、乡土志、人物志、风物志及历代
6、的史书、志书、家谱、族谱、传记以及历代诗文、碑刻拓片、行政区划图等;(三)各级政权机关的公报、重要文件汇编和重要报纸的合订本;(四)各种必要的工具书、资料书和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沿革年表、通讯录、回忆录等。第十四条县档案馆统一接收、管理各进馆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第十五条县档案馆统一接收、管理县级各单位形成的政务公开信息。第十六条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第十七条列入收集范围的档案主要指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等各种门类,纸质、声像、实物和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第三章档案质量标准第十八条进馆档案应当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
7、立档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分散。第十九条进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档案,做到档案分类科学、文件排列有序、档号编制规范、检索体系完备。(-)文书档案的整理。2000年度(含)前以卷为单位的文书档案整理标准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山东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DB37/T249-1998)有关案卷质量标准执行。案卷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编流水号,一卷一号,不能出现重号或空号。案卷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项目的填写应当规范、工整,应当逐页编写卷内文件页号,并准确填写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2000年度后以件为单位的文书档案的整理应当符合归档文
8、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的要求,并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要求先期数字化。(二)科技档案的整理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o(三)照片档案的整理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的要求。(四)电子文件的整理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五)磁性载体档案,如:录音、录像等档案的整理应当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T995)的要求。(六)专门档案的整理应当符合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发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七)实
9、物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整理编目。第二十条进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全宗卷,编制全宗指南、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机读目录等必备的检索工具,随同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全宗卷的建立和整理应当符合全宗卷规范(DA/T12-2012)标准要求。(二)全宗指南的编制应当符合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2012)标准要求。(三)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按卷整理的应当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按件整理的应当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四)科技档案应当编制总目录和分类目录。(五)编制会计档案目录。(六)编制人物档案目录。(七)编制重大活动档案目录。(八)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九)编制照片、录音、
10、录像档案目录。(十)编制实物档案登记目录。(十一)编制资料目录。各种检索工具打印二份,机读目录刻录成光盘,一并移交进馆。第二十一条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当以全宗为单位向县档案馆移交。第二十二条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县档案馆移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进馆;国家档案局对某些档案进馆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二)重大活动档案,按阳信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移交办理。(三)政府公开信息(纸质和电子版)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四)机关、团体、事业单
11、位在撤销时,临时性机构在工作结束后,其永久、长期、短期档案全部移交县档案馆。县属企业破产、转制、合并,其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处理。(五)确因实际需要,经县档案局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移交。因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县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第二十三条征集、捐赠、寄存、购买的历史档案、资料,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其接收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县档案馆依据有关标准对进馆档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进馆。移交时,依据目录清单核对进馆档案资料,准确无误后,填写档案资料交接文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县档案局对在档案资料移交进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移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