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过程化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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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过程化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课程学习要求,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全面考核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效,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过程化考核是指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行为、过程表现做出综合性考量的一种阶段性全面考核方式。在一个教学单元结束前对学生评定相应成绩,并以此成绩作为课程总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督促学生注重学习过程,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三条任课教师、系主任、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课程考核实施与成绩管理的责任。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凡纳入教学计划中要求过程化考

2、核的课程,以及教师申请并经学院审核同意开展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均应按审定的过程化考核要求组织考核。第五条课程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阶段考试与期末考试组成(一)平时考核可以由出勤情况、课程作业、读书报告、课堂提问或讨论会、小论文等组成,在具体组织实施时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二)阶段考试主要指单元测验,可采用笔试或上机考试等多种考核方式;(三)期末考试建议采用笔试,笔试时间一般以2小时左右为宜,可以采用开卷、闭卷或者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若采用开卷方式,须经系主任批准,并须当场公布题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第三章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所有课程要求考核方法科学、考核形式多样

3、、考核内容覆盖面广、考核过程可回溯、考核结果公平。第七条任课教师在第一次授课时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案,包括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例等。第八条任课教师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绩评定,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依据。任课教师应将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妥善保存,以备产生成绩争议处理时进行复查。学生成绩表、试卷质量分析表、学生期末考试试卷应完整成套交学院集中保存,其保管期限为八年。第九条学生因病因事需事先向任课教师书面请假。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档案中记录“取消考试资格”。第四章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条命题要

4、求(一)课程考核的命题可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任课教师不能参加命题工作;(二)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性思维的引导;(三)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阶段考试的试卷与答案由任课教师自行保存备查,期末试卷分为A、B卷,A、B卷试题不得重复;(四)已建成试题库的课程必须使用题库试卷,试题库应定期更新;(五)往年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整卷继续使用,使用前必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第十一条管理要求(一)系科要认真做好试卷的审核工作,期

5、末考试试卷须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审阅,系主任复审批准;(二)期末考试试卷须在停课前三周报送教务处。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二条成绩评定(一)过程化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其中阶段考试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各分项成绩分配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二)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公正、评分确切,综合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避免出现偏严或偏宽的现象;(S)过程化考核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具体按照各课程制定的考核评价方案执行。第十三条成绩管理(一)考核成绩需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

6、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过程化考核课程管理模块中,设有助教的课程,助教只可录入成绩,提交或修改成绩由任课教师完成;(二)在成绩评定中若因某种原因产生成绩异议,由教务处核实处理。若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而未按时提交成绩,或因工作缺乏责任心漏报、错报成绩者,可启动教学事故处理。(S)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及系科应对本学期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第六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阶段考试可随堂进行,也可单独组织,但均需单人单桌,学生独立完成;期末考试必须单独组织,由学院统一安排。第十五条阶段考试因病、因事(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事者需同时提交事假审批证明等文件。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及时于考前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该次阶段考试成绩比例计入期末考试中。第十六条期末考试因事、因病申请缓考的,按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开展课程过程化考核的教师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实施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开展过程化考核课程的工作量按学院教学经费结算管理规定(修订)及学院自聘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课程过程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号)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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