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与变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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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民法保护途径(一)自我保护(二)诉讼保护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一)确认物权请求权 前提:因物的归属发生争议 确认物权请求权须采取公力救济,向政府、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要件:1 请求权人是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2 返还义务人是不法占有人。3 原物须存在,在有些添附的情形下例外。4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三)排除妨碍请求权 前提:1 妨碍的存在:2 妨碍必须是非法的,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人须为一定的忍耐义务。在租赁关系中,房屋所有人须容忍承租人使用房屋。(四)消除危险请求权,例题: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

2、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五)恢复原状请求权(六)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原物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适用。,第二章 物权变动,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1.登记对抗主义 2.登记要件主义 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类型(一)初始登记 概念: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

3、第一次登记。如房屋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新生土地的所有权也应进行登记。,(二)他项权利登记 概念:所有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登记,其目的是创设他物权。(三)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1)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2)权利内容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消灭物权的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自然灭失的登记。注意:这里的灭失是指全部灭失,如果是部分灭失,则进行变更登记。,(四)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

4、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范围: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年-3-38)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五)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

5、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更正登记:(1)与变更登记的区别?(2)更正程序的启动:主动的更正登记和被动的更正登记。(3)更正登记的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错误。(4)申请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1)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2)申请条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6、权利人不同意更正。,(3)异议登记的效力:暂时中断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对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产生影响,在此期间内,第三人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而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三、登记机关与登记簿(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而是根据不动产类别的不同,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办理登记。,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的登记机关:物权法没有规定,有待于不动产登记法来规定。登记的收费问题: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

7、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二)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簿的特点:(1)统一性:(2)权威性: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公信力的途径。(3)公开性: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制。物权法第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1)不动产现状方面的记载,如位置、面积等。(2)不动产权属方面的记载,如所有权,抵押权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物权法第11条,登记机关的实际审查:物权法第12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

8、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节 动产交付,一、概念 交付又称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将自己占有的标的物转移他人占有的行为。二、交付的种类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类。(一)现实交付 占有人将实物直接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现实交付依具体交付方式的不同,所有权转移时间又可分为: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所有权转移。,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办理托运手续后,所有权转移。3.出

9、卖人邮寄的,办理邮寄手续后,所有权转移。4.买受人自提的,以双方约定的提货时间为交货时间。(二)观念交付 概念:当事人并不直接交付,而是通过某种简便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物的权利的交付方式。1.拟制交付:当事人并不现实的转移占有,而是将该动产的物权凭证(如仓单、提单)转移给另一方占有。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先行占有了动产(如质押、保管、租赁等),该动产的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移转于受让人,因而不必再另行交付。,物权法第25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作为让与物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只需将对

10、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即可,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 4.占有改定:出让动产时,虽然作为让与物的动产的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仅取得对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所有权保留: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之前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例题: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1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木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

11、验收并接受木材,并于3月15 日付清剩余的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A 3月1日 B 3月5日 C 3月10日 D 3月15日,例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观念交付的优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品流通的效率。观念交付的缺点: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没有真正的转移占有,公示作用不明显,很难具有公信力,难

12、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上对观念交付的限制:1.不得以占有改定的形式设立质权和留置权 2.动产善意取得中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 3.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在质权人没有取得现实占有时,该质权不成立。,(三)准不动产的公示 准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因其价值巨大,且流动性强,为方便管理,各国往往将其按照不动产的规定来加以对待,要求其物权变动也需办理登记。故又将这些动产称之为准不动产。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1)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依然是交付。(2)准不动产经过交付和登记后,如果占有的事

13、实状态与登记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3)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三节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一、具体类型(一)依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三)征收(四)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 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自我劳动 3.先

14、占: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承认。先占的构成要件:(1)先占之物须为无主物。(2)先占之物须是动产。(3)占有人须以所有之意思占有。(4)先占之物不属于法律禁止之物。,例题: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4.添附(五)因拾得

15、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109-113条。思考:1.遗失物拾得人得权利 2.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3.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归属,例题: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A 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 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

16、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给予拾得人所要求的报酬 D 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例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2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例题: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大水家被定为中农。对于这500块银元:()A 应归韩玉笙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依先占原则取得银元所有权 B 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 应由韩玉笙和王大水平分 D 应归王大水所有,(五)因时效取得发生的物权变动。时效取得:无权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时间就可以取得该物所有权。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较短,多为5年到10年,不动产所有人的取得时效较长,多为20-30年。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时效取得制度仅停留在理论存面,实践中也不得以时效取得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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