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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 训,2018年4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法 律1 法 规2 部门规章12 技术规范140 标 准上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是通过以下手段来实现的:一、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二、行政许可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注意事项:1、是已注册设备(已录入数据库)、还是未注册设备;2、对于未注册设备,先查清是否是特种设备;3、清楚特种设备的概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厂)专用机动车辆;4、清楚不属于特
2、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地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中国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2007-11-7执行(2015-1-7)。是我们被与不被追责的依据之一。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
3、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适用于检验检测单位现场检查。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
4、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
5、安全管理较差的。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
6、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7、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
8、监督检查,(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
9、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
10、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
12、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第
13、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在
14、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
15、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二十七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
16、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
17、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
18、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
19、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2015-1-7)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注:“产品编号”一
20、栏,可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注:“产品编号”一栏,可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单位名称:产品编号:,注:“产品编号”一栏,可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注:“产品编号”一栏,可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注:“产品编号”一栏,可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注:“产品编号”一栏,可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单位名称:产品编号:,注:“产品编号”一栏,可填写“设备注册代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
21、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检查(以锅炉为例)包括:已注册设备(有针对性)、未注册设备(无针对性)1、检查项目:分为五大项、九小项(1)作业人员。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八十六条(2)使用检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 条;第八十三、第八十四条(3)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 八十 三条(4)运行情况。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5)水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三条2、检查记录:检查项目表、监督检查记录、监察意见指令书。,特种设
22、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条款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
23、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24、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
25、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
26、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
27、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
28、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
29、构的定期检验。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
30、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31、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下达指令书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下达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
32、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不需现场检查可直接下达指令书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一方面要求应当尽快整改;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时间,具体期限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重事故隐患规则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
33、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重大违法行为条例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二、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四、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判定。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
34、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制造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以“是否已经出厂”为前提。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锅炉清洗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不以“已经出厂”为前提。关于非承压设备承压使用的查处问题。该条例对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其中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是指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TSG G6001-2009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GB 28755-2012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x年x月,到某企业检查,发现一台2002年10月制造,压力指示不清,最高工作温度为118(饱和蒸汽温度),容积为50L的蒸汽消毒柜。如何检查?饱和蒸汽温度与压力对照表。118-0.09Mpa,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