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ppt课件.ppt(7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目 录,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三节 质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债权人 债务人,财产 A,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提供,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 从属性的缓和(最高额抵押),甲欠乙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以丙之房屋一幢作抵押。后来甲乙之借款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
2、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不可分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清,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款。设:(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3)后甲还款400万
3、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3、物上代位性:,价值支配权代替物(赔偿金、保险金及损害赔偿请求权),4、物上请求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5、优先受偿权:,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4、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四、担保物权的竞存,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动产抵押权VS.动产质权)(公示)时间优先,权利优先,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存 留置权优先,五、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2007-3-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
5、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答案:C,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有存续期间法定,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意:与担保法解释不同),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
6、向债务人追偿。,七、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不一致以物权法为准(物权法178条),第二节 抵押权,一、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价值支配权,4、不移转占有,(三)抵押权的类型,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意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合同法286条: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7、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可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
8、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例1.A大学向
9、银行举债1000万元,B大学以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效力如何?,无效,例2.甲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一日,甲与债权人乙商定以该房产为乙设抵押权,签约地点在甲家中,丙在一旁递纸供墨。事后,丙以自己未签字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不予支持,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二、抵押权的设定,(一)订立抵押合同,1、意定担保物权,2、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二)抵押登记,1、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抵押合同
10、抵押登记(合意公示),适用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抵押合同(合意),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适用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2006-3-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
11、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当年答案为B),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三、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2、附合物,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
12、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二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3、价值代位物,4、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
13、定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1、再次设定抵押权,抵押人 抵押权人,财产 A,结合物权法199条思考(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
14、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1)登记的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
15、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2)未登记的抵押权(第一:可以不登记的情形),不可对抗第三人,财产 A,第二:登记生效的情形,物权优于债权,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1)先租后押,抵押人,财产 A,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
16、赁,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2)先押(已登记的)后租,抵押人,财产 A,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抵押权的实行,将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4、追偿权,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抵押权的保全权,(1)请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2)请求增加担保,(3)请求提前清偿债务,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
17、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权,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抵押权在原抵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依普通债权,向主债务人主张。,抵押人,责任财产,四、抵押权的实现,(二)方法,1、变卖,2、拍卖,3、折价,(一)“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18、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三)抵押物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实现,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2、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3、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19、,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与变更(08司考卷三),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物权
20、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五、特殊抵押权,(一)共同抵押,数个担保财产,为一个债权,提供抵押。,债权人 债务人,1、按份的共同抵押,条件:外部约定为按份共同抵押,2、连带的共同抵押,(二)最高额抵押,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之
21、清偿而设定的抵押。,O,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三)财团抵押,以企业财产之整体,设定的一个抵押权。,1、浮动式财团抵押,(1)抵押设定时,并不确定企业财产数额,(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处于变动之中,(3)抵押实行时,才确定企业财产的范围,2、固定式财团抵押,(1)抵押设定时,即确定企业财产数额,(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变
22、动受到严格限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特殊的动产集合抵押,实例解析(08司考卷三),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
23、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答案:C,第三节 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转占有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二、动产质权,(一)设定,质权合同交付动产质权,甲欠款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订立书面质押
24、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由于乙家车库无处存车,3月2日,甲、乙又决定,汽车仍存放于甲家的车库即可,乙每天早晚各去看望一次。问:该质押权是否生效?,答案:否,设上例中甲于3月5日将汽车交予乙,后又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将此5辆汽车又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偿还对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答案:丙先拿走110万元;余10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乙的其余90万元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由甲负责偿还。,答案:生效;3辆汽车。,设上例中甲3月5日交付给乙3辆汽车,乙未持异议,予以接受。问:该质押权
25、是否生效?若生效,标的是什么?,设上例中甲于3月5日交付5辆汽车之后,在9月3日实现质押时发现,这5辆汽车原各有一只备胎,现均放在甲的家中。问:乙可否请求一同拍卖该5辆汽车中的备胎并优先受偿?,答案:不可,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二)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质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2、动产质权客体的范围,质物、从物、孳息、价值代位物,3、出质人的权利,(1)质物处分权,(2)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214、215、217条),(3)质物返还请求权,(4)
26、追偿权,4、质权人的权利,(1)质物占有权,(2)孳息收取权,(3)质权保全权,(4)转质权,出质人,质权人,质物,质权合同,质物,转质权人,转质合同,质物,(10万),(12万),20万,征得出质人同意,转质权优先行使,物上担保债务总额不变,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收取权所有权孳息的处理:充抵相关费用;归入质押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
27、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答案: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51元;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拿去2000元;最后余149元返还给甲。,甲欠乙2000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7月3日,母牛生牛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9月1日后,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花费151元整。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丙先取走8万,乙取走2万,余1万元归甲。甲乙之债、乙丙之债均归消灭。,甲欠乙款10万元,约定9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于6月1日欠丙8万元,应在8月25日前还。征得甲之同意,
28、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后乙、甲到期均不能还款。拍卖汽车得款11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三)质权的实现,2、方法,(1)变卖,(2)拍卖,(3)折价,1、“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质押合同中禁止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11条),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甲欠乙款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款,乙乃申请拍卖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入囊中。丙闻讯赶来,申明并证明该音响乃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不料想甲做出如此事来。问: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答案:可以,三、权利质权,(一)概念,以法律允许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
29、体的质权,(二)权利质权的分类,1、债权质权(224条),债权质权质权合同权利凭证交付(or登记),2、股权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or工商管理部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4、应收帐款质权,应以帐款质权=质权合同+登
30、记(信贷征信机构),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1、法定担保物权,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宽限期,占有成立,留置权成立,留置权实行,质权成立,质权实行,留置权,质权,二
31、、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已届满清偿期,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1、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2、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3、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答案:可以,甲公司与运输个体户乙于6月1日签订一运输木材合同,委托乙将木材从北京运至上海,到上海后甲即付运费。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问:乙可否对该批木材行使留置权?,答:不合法,设上例中乙于6月3日运到后,甲未付费,但乙还是将全部木材交与甲。8月1日,甲又委托乙运输一批钢材由北京到上海,并约定到沪后即付运费
32、。当日,乙接到钢材后即留置下来,称:“赶快交付6月3日合同的运费,否则两个月后,吾即将该批钢材卖掉,以扣除汝6月3日所欠的运费。”问:乙的做法是否合法?,答:合法,设上例中乙为运输公司,问:乙的做法是否合法?,商事留置,三、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1、主物,2、从物,3、孳息,4、价值代位物,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设甲欠乙1万元钱,甲以价值2万元的音响一套抵押与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甲又欠丙1万元,以该音响出
33、质给丙。丙在占有期间发现音响的音质有问题,故拿到友人丁之修理部维修,约定修好即付修理费。丁修好后丙未付款,2个月后丙来取音响,丁碍于朋友情面,让其取回。后甲不能还款,音响被拍卖后,乙丙主张优先受偿权。丁闻讯后亦主张优先受偿权。问:丁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答:无。,(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1)占有动产,(2)孳息收取权(物权法235条),(3)必要费用求偿权,(4)优先受偿权,2、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3)返还留置物,课堂练习(不定项选择),1、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
34、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8)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答:ABCD,2、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
35、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答:AC 官方答案:ACD,3、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
36、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下列三题。(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ABD,(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
37、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D,(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答:AC,4、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
38、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下列3个问题。(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答:ACD,(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BD,(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