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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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担保物权,在本章中你将,知道担保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知道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知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设立的方式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内容,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二)特征,1、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具有物上代位性,案例,韩某的一

2、个朋友刘某向韩某借款19万元,并以自己已经投保的汽车担保。不久,用于担保的汽车被盗,刘某获得保险赔偿金20万元。韩某提出抵押物汽车已经被盗,自己应取得20万元保险赔偿金的抵押权,但刘某称抵押物汽车已经灭失,保险金只能归其所有,韩某不能取得对这20万元的抵押权。现韩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取得20万元赔偿金的抵押权。,二、担保物权的种类,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担 保 物 权 的 种 类,三、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1、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2、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3、克服信用危

3、机,促进经济繁荣,四、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消灭,(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法律规定 担保合同(二)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案例分析,甲公司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土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后来乙银行在仔细了解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情况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便商请丙公司、丁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其负责人李某代表公司在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

4、的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中定下了“愿与甲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并进行了相关登记。甲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到来后,不能还款。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三)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

5、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担保物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抵押权,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二)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

6、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禁止流押契约,案例,某县农民王某想建一个水果保鲜库,找到本村张某请求借款1.5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但要求王某支付利息并用其拖拉机作抵押。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王某应于次年3月20日付清本息,如到期不能偿还,王某的拖拉机归张某所有。由于王某缺乏经营经验,不但赔了本,还欠了一大笔债,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让王某用拖拉机抵债,王某不同意。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将王某抵押的拖拉机判归自己所有。,(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四)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抵

7、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动产抵押全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案例,李某,现年41岁,因为经营需要,以其所有的小货车为抵押物向甲商业银行贷款。经专业机构评估,该车辆的价值为4万元,银行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及贷款合同,贷给李某人民币3万元,约定一年后将贷款的本息归还给商业银行,但未去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又以3.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张某,张某并不知道该车已经抵押。后李某将车辆交付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贷款到期后,甲银行要行使抵押权,但张某认为车辆已经归自己所有,银行无权对该车行使抵押权。问:本案如何处理?,三、抵押权的效力,

8、(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事先经抵押权人同意2、就转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提存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案例1,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其的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故向张某借了2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04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

9、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同年10月,李某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案例2,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向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并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年7月8日,王某把其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年1万元。2004年4月,张某向王某主张债权,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后决定,房屋作价20万元抵消王某的债务,房屋归张某所有。双方于同年7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8月,张某要求李某要么增加房租,要么解除租房合

10、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二)财产抵押与财产租赁的关系,1、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先抵押后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三)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1、抵押人的权利(1)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2)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3)出租抵押财产(4)转让抵押财产,2、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权(2)抵押物价值保全权(3)抵押权的处分权(4)法定情形下的孳息收取权,四、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的实行未受到法律上的特

11、别限制,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折价、拍卖、变卖 司法途径(三)抵押权实现的顺序1、均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案例,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的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大地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甲建设银行贷款800万,该块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为1000万,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1年。后大地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商品楼,大地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乙工商银行借款2000万,期限为1年,该楼经评估为2500万。,在设定抵押时,

12、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问:如何分配该楼的价款?,五、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消灭原因,六、特殊抵押权,(一)动产浮动抵押权(Floating Charge)(二)共同抵押权(三)最高额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质权,又称为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

13、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2、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登记为生效要件3、质权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三)质权的分类,动产质权1、根据质权的标的物 权利质权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

14、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禁止“流质条款”,某年1月,朱某因其儿子患病住院需要钱,遂向邻居刘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刘某要求朱某提供担保,朱某即将其价值 3000元的嘉铃摩托车一辆出质给刘某。合同规定:借款期限半年,利息按银行规定计算。如果朱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摩托车即归刘某所有。10月5日,刘某告知朱某,摩托车已经归其所有。而此日,朱某携带了人民币2300元要求还款,刘某拒绝,双方发生纠纷。,案例,2、转移标的物的占有,(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案例,甲向乙借款20

15、万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之后,甲将其耕牛牵到乙处交于乙,乙将 2000 元交于甲 在此期间,甲因农忙急需用牛耕地,即与乙协商用牛三天,乙同意 乙诉,要求变卖耕牛清偿债务,案例,(二)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

16、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其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1)从物(2)孳息(3)添附物(4)代位物,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权利:(1)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质权的保全(4)优先受偿权(5)转质权 义务:(1)妥善保管质物(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3)届期返还质物,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1、权利(1)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2)保全质物的权利(3)损害赔偿请求权(4)追偿权2、义务(1)损害赔偿义务(2)返还必要费用,(三)动产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17、,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四)动产质权的消灭1、质物的返还2、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三、权利质权,(一)概念和特征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可以让予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法律特征:1、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2、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3、实现方式特殊,(二)权利质权的设定,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法律未规定,理论上可行)2、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224条)3、基金

18、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226条)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227条)5、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228条),(三)权利质权的效力,1、关于有价证券质权的效力2、关于基金份额、股权质权力3、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4、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5、关于质权对第三债务人的效力,第四节 留置权,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二、留置权的成立,(一)积极条

19、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消极条件1、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序良俗的2、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案例,陈某到某家电器修理部维修一台黑白电视机,修好后觉得140元的修理费太高,拒绝支付,于是,修理部扣留了该电视机 后又去维修录像机,修理部要求将上一次的修理费一并支付,陈某只付了170元的录像机修理费,称140元的修理费可以拿电视机做抵偿 最后,修理部把电视机退还给陈某,却扣留了录像机,并告知陈某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14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否则将变卖录像机来抵偿。陈某

20、不允,双方发生争执,三、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标的物的范围(二)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保管费用求偿权(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2、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2)返还留置物(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1)损害赔偿请求权(2)返还留置物请求权(3)消灭留置权的请求权2、义务:(1)返还保管费用(2)损害赔偿义务,四、留置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案例: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

21、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己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己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

22、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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