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类固定资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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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及物资类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及物资类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资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能独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仪器仪表、各类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或物资,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资产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赠送、自制、调入),使用单位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帐,办理资产报增(报减)手续。校内所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固定资产建帐单,方可到各级财务部门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相关责任。第三条各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时,须由单位主管资产的领导签属意见,并由资产使用责任人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如使用责任人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所属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使用责任人变更手续。购置的笔记本电脑等便携设备须带实物办理资产登记建帐手续。第四条对于新建或改建楼房内部配置的设备,若购置费已计入该楼基建费用或改造费用,在工程完工后,建设方须提供基本建设购置设备建帐明细表及招标的详细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方可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第五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

3、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防止浪费。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如电子元件、零配件、各类材料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采购,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第六条各单位仪器、设备及物资采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XX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情况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第八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操作较复杂或操作中容易出错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在设备安放处设置明显标识,列

4、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教师或学生在操作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得到设备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允许后方能操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需要填写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须认真填写使用登记册内的有关项目。若属03大类的20万元以上设备,每学年按要求报送数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上报教育部。第九条各类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使用人要经过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或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地点发生变动的设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存放地点变更手续。第十条严禁将仪器设备出租或转送他人。确因科研合作需要,用科研经费购置的,最终须以科研产品的形

5、式交付给对方的仪器设备,必须在科研合同中列出所需交付对方的仪器设备的详细清单,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内各单位严禁把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转让其它单位或为其它单位代购进口仪器设备。第十一条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率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适当调整;单位自筹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经过协商可实行有偿调拨。第十二条凡利用学校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实验室设备及实验、实习场所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的单位,必须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为前提,并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申请表,经设备或场所的具体管理单位审批后,到

6、计划财务处交纳租金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其中利用学校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计算中心等设备及场地开展社会服务的,还需经过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再办理上述手续。以上有偿使用收入全部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制定管理分配办法。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各类物资及各种材料等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和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使用单位需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过鉴定、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理。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及物资的清查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每年末(学年末)应对所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及物资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规定做出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并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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