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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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助力四省边际公共服务桥头建设,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第三条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产学协同、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

2、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技术技能,全面提高校企合作参与者的素质。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师资、招生、实训和就业等领域改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二片艮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定,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结构和布局;(三)建立校企合作联席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五)建立校企合作督导评估制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市、县(市、区)人民

3、政府应当推动校企合作模式创新,推进四省边际周边市、县(市、区)校企合作协同发展,建立、完善校企协同育人的职业教育相关机制,增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促进人才流动,满足产业需求。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服务社会人员技能提升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建设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有关专业、人才需求信息。科技、财政、税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农业农

4、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落实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等工作。开发区(园区版照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第六条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开展人才供需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创业创新孵化、产学研用融合等服务。鼓励行业组织与职业学校建设行业性、区域性实习实训基地,带动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专业设置,制

5、定并公布校企合作计划,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主动对接企业,结合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利用人才、资本、技术、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与市、县(市、区)主导产业相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第八条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在下列方面开展合作:(一)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合作设置专业,构建课程体系、研发课程标准、开发特色教材等;(三)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四)联合开

6、展企业职工培训、学历教育;(五)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等,开展教学实习、技能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考核评价;(六)共建产业学院、共富学院、驻企服务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七)依法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八)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评选优秀实习实训学生,培养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等;(九)其他方面或者形式的合作。第九条企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产业学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体,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职

7、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第十条职业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按照要求遴选实习单位,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基本信息、实习时间、地点、岗位、休息休假安排、劳动安全和保护、实习报酬、责任保险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鼓励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学生实习。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标准、考核要求等内容,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

8、行考察、调研和学习。鼓励职业学校为教师实践办理相关保险。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职业学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校企合作相关经费,并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予以明确,可以用于下列校企合作项目或者活动:(一)联合开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活动;(二)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教师实践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三)为学生、教师、职工提供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培养培训等服务性活动;(四)兼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报酬;(五)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联合体

9、、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平台建设;(六)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活(七)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期间的保险费用;(八)预测人才供需、调查就业状况、实施教学评估等活动;(九)其他促进校企合作的项目或者活动。鼓励通过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补充校企合作相关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预算安排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和总工会、相关行业组织,统筹推进全市校企合作数字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校企合作有关信息

10、分析研判能力。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推动校企合作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促进校企合作业务协同。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奖励政策,支持校企合作联合培养高技术、高技能人才。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可以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察方式从企业招聘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担任专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职业学校可以面向企业聘请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不毁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

11、师),并给予相关待遇。职业学校的教师、科研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的,可以依法取得报酬。第十八条鼓励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积极发明创造,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企业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企业人员在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工作量和教学业绩考核的内容,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可以视同教科研成果。第二十条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促进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激励教师等参与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建立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用于补充办学经费和支付相关人员报酬等。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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