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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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是指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评定、公布、运用相应结果的活动。第三条保护

2、单位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文广旅局负责保护单位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非遗保护中心具体实施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第五条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保护单位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及时进行评估。第六条市文广旅局建立保护单位档案,对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市文广旅局负责制定保护单位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保护单位评估工作,并建立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对同一保护单位的评估,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评估工作由市非遗保护中心组织开展,或者由市非遗保护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八条评估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

3、方式。第九条保护单位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二)项目保护规划与实施情况;(三)从事项目生产、表演实践等活动情况;(四)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五)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六)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七)其他保护工作情况。第十条保护单位评估工作程序:(一)市文广旅局向各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印发评估工作通知,并抄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二)保护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材料;(三)各县(市、区)、

4、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保护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保护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四)市非遗保护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文广旅局;(五)市文广旅局将评估结果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布。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第十二条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一)拒绝参加评估或连续两年未开展项目相应的生产或活动的;(二)无故阻挠单位内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关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或者拒绝为其正常传承活动提供相应条件的;(三)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四)对既有场地、实物、资料等不加以维

5、护、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与存放,导致其损毁或流失的;(五)在项目的经营、宣传活动中,有侵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六)在项目经营活动中有销售伪劣、假冒产品,或者将手工制作的核心技艺以机器加工冒充替代的;(七)进行虚假宣传的;(八)获得相关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保护经费后,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未开展有关工作的;(九)在评估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第十三条市文广旅局对评估结果的公示期为二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市文广旅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复核的,市文广旅局应当组建复核组进行复核,并

6、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广旅局公布评估结果。第十四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护单位,享有扬州市级保护单位的相关权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非遗保护中心对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改进相关工作。在评估不合格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第十五条保护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文广旅局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一)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二)丧失法人资格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取消资格的项目所在单位,同时为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市文广旅局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的建议。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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