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与新环保法培训材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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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概述,五矿有色安全环保科技管理本部,报告大纲,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概述,原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第一章,新法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原法15条。第二章,新法32条,增加4条,修改18条,原法28条。第三章,新法10条,增加1条,修改2条,原法9条。第四章,新法17条,增加2条,修改5条,原法15条。第五章,新法11条,增加2条,修改8条,原法9条。第六章,新法25条,增加6条,修改17条,原法19条

2、。第七章,新法3条,增加1条,原法2条。,总体调整 76条 占67%增加 17条 占15%.修改 59条 占52%.,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二、重点内容,(一)强化对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109条: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3、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一)强化对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2.强化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强化对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3.强化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4、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强化对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4.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第105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强化对未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5、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强化对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6.强化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未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的处罚 第9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6、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强化对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二)强化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1.强化了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禁入 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强化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93条: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强化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3.强化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第9

7、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二)强化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4.强化了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第10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

8、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立五个全覆盖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党委和行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党政同责。明确相关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向人事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三个必须。,报告大纲,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部

9、门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二、重要内容,(一)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废物处理单位,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刑罚适用标准,从重处罚情形,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对共同犯罪的打击,从一重罪处断,明确刑罚适用标准,公私财产损失解释,两高司法解释,(一)刑事责任,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

10、、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案七: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一)刑事责任,废物处理单位,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刑罚适用标准,从重处罚情形,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对共同犯罪的打击,从一重罪处断,明确刑罚适用标准,“有毒物质”界定,两高司法解释,1.从重处罚情形(第四条),阻挠监督调查,若构成妨碍公务罪,可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

12、罪并罚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放有害物质限期整改期排放,2.对共同犯罪的打击(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论处。,3.从一重罪处断(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二)按日计罚,据不完全统计,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两个月,按日处罚共计15件,个案最高罚款额度为190万元,罚款额度总计723万元。,(三)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四)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三、企业应对,感谢聆听Thanks for wa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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