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银行信贷担保常见法律问题讲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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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担保常见法律问题讲座,1,。,担保的形式:,保证 人的担保 抵押 质押 物的担保 留置 定金 钱的担保,2,。,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 抵押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第三部分 质押担保相关法律问题,3,。,第一部分 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问题,4,。,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的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4、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条款、保函、以保证人名

2、义签字)。,5,。,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机关法人:党委、政协、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区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或 者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公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行、分店、代表处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财务部、人事部,国债服务部,6,。,法条导读:,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3、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7,。,二、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能在起诉、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最高额保证,债权人可以单独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同时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

4、款或交易订立的保证合同。,二、抵押权的类型。,8,。,三、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涵义 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法定(6个月、起算:主债务期限届满)。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约定法定(6个月、起算:主债务期限届满)。,9,。,案例解析: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万成公司由蔡县鞋厂担保,于2005年2月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合同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蔡县鞋厂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后万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2008年6月,银行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万成公司

5、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并随后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但银行未向蔡县鞋厂主张过权利。法院判决:万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蔡县鞋厂不承担保证责任。,10,。,四、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后果,(一)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1、主合同无效2、欺诈保证人债权银行欺诈保证人 借款人欺诈保证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3、保证主体无效,11,。,法条援引:,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6、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12,。,-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保证人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份的1/2,-保证人无过错则无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其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份的1/3。,1、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3,。,案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亚公司是佛山市政府驻港企业,其向香港交行申请授信1000万美元。佛山市政府在1994年5月、1996年10月出具两份承诺函

7、,函中表示:如果中亚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佛山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香港交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后中亚公司拖欠贷款无法偿还,佛山市政府于1998年12月出具安慰函,内容为:中亚公司直接受佛山市外经委的领导,该公司因受香港经济不利因素影响,至拖欠贵行贷款及利息,该公司在贵行的支持下,现正进行债务重整,有关债务重整本政府已知悉。本政府将继续负责督促该公司按债务重整协议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后香港交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佛山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显然具有代为清偿或承担担保义务的内容,应视为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佛山市政府为香港交行向中亚公司实质上是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政

8、府机构不得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未经审批无效。佛山市政府对担保协议的无效负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佛山市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改判:驳回香港交行的诉讼请求。,14,。,第二部分 抵押担保相关法律问题,15,。,一、抵押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担保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

9、押担保属于物保;2、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3、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但须符合法律规定;4、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16,。,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意: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17,。,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下列财

10、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章建筑、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财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18,。,二、抵押权的类型,一般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

11、押权,浮动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抵押权的类型。,19,。,三、抵押登记,(一)抵押登记的效力物权法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12、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二)抵押登记机构,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

13、的公证部门。,21,。,(三)办理抵押登记的书面材料,1.主合同2.抵押合同3.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22,。,(四)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改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抵押物支架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3,。,(五)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

14、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4,。,(六)抵押物的处分,1.抵押物的出租: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改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改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静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5,。,案例分析(一):虚假抵押,2016年9月,安达市农村信用

15、合作联社以于艳红为毕殿军提供借款抵押担保为由在安达市人民法院先源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于艳红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于艳红得知其所有的位于安达市兴安街,面积107.5平方米的房屋于2002年12月30日被安达市天泉信用社在安达市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于艳红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2002年12月30日的抵押借款协议书无效,并判决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助解除安达市兴安街房屋的抵押登记,返还房屋产权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艳红申请对抵押借款协议书中抵押人“于艳红”签名的字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2002年12月30日抵押借款协议书中抵押人

16、“于艳红”签名字迹不是于艳红本人书写。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应否解除安达市兴安街房屋的抵押登记,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于艳红主张未与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申请对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抵押借款协议书中“于艳红”签名字迹不是于艳红本人书写,故应认定于艳红没有在毕殿军向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时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02年12月3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未依法成立,对于艳红不发生法律效力。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经于艳红同意在安达市房产局设定抵押登记存在过错,应协助于艳红解除

17、安达市兴安街,面积107.5平方米房屋的抵押登记,并返还房屋产权证。,26,。,案例分析(二):抵押物置换,丽园房产公司因开发丽园商业广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400万元,并以丽园商业广场所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该商业广场开发至销售阶段,为办理预售许可证,丽园房产公司与银行协商置换抵押物。由丽园房产公司、丽园物业公司与银行签订抵押物置换协议,约定由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30商铺(价值4114万元)过户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该30间商铺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银行遂解除土地抵押。后因商品房预售监管政策发生变化,需向商品房预售专户存于保证金方可办理过户手续,而丽园物业公司没有资金存入预售专户,故剩余3

18、0间商铺无法过户至物业公司名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开发商也拒绝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发生纠纷。银行起诉要求丽园房产公司偿还欠款,物业公司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主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是政策变化导致,其应免责;即使应承担责任,其责任也不应超过1/3。一审生效,物业公司再审。,27,。,分析:,1、政策变化非不可抗力;且系因物业公司未将款项存入监管账户导致未能过户,未能办理抵押登记。,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

19、赔偿责任。”,3、教训。置换抵押物的情况下,需落实新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方可解除旧抵押物的登记。,28,。,第三部分 质押担保相关法律问题,29,。,一、质押的概念及特征,(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30,。,(二)质押的特征1、质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2、质押财产包括动产、财产权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3、质押合同必须书面订立;4、质权的设立标志因质物不同有所区别。,31,。,二

20、、质押的类型,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最高额质押权,指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为质押物的质押。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抵押权的类型。,32,。,三、股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一)股份质押应注意的问题1、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1)股份质押三要素A、订立书面合同;B、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C、股票具有可转

21、让性。(2)禁止质押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条、第143条A、发起人,公司成立日起一年内禁止转让;B、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日起一年内禁止转让;C、董、监、经,在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公司总股份25%、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日起一年内禁止转让、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3,。,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A、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B、处置时其他股东有优先受偿权;C、过半数股东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34,。,3、以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质押。,A、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B、前6个月内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C、可流通股股份过渡集中的股票;,D、证交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E、证交所特别处理的股票。,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不得作为质物 的几种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双方协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借款到期后,不得展期。,35,。,谢谢大家!祝工作顺利!,CONSECTETURADIPISICING,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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